中植系资本市场故事多。
  
  近期,中植系旗下中程租赁因内幕交易股票,被证监会没收内幕交易违法所得6800万元,并处以1.36亿元的罚款。中程租赁80年女董事长被处以警告及15万元罚款,82年女副总裁被处以警告及10万元罚款。
  
  中程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目前注册资本金6亿元人民币。经过多轮股权转换及增资,至2016年3月,该公司由中植系旗下公司重庆昊睿融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天津盛慧通达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人)以及上海首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持有,三者持股分别占84.5%、10%、5.5%。
  
  中程租赁作为中植系旗下名声在外的资本运作平台,业务模式主要包括三类,即融资租赁、短期贷款、通过定向设立资管计划向客户提供融资。
  
  2016年4月,上市公司大名城旗下全资子公司名城金控作为买方,收购中程租赁股东手中100%的股权,交易对价为25亿元,志在“将中程租赁打造成为名城金控的综合金融服务的资产管理运营平台”。
  
  大名城还与中植集团签下对赌协议,即标的公司2016年至2019年经名城金控及中植集团认可的审计机构审计的净利润应当分别不低于2亿元、3亿元、4亿元和5亿元,中植集团对此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中植集团同时承诺,如标的公司最终经审计的净利润未达到协议约定的金额,对差额部分的补足义务,中植集团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8年11月1日,大名城收到上交所问询函,要求公司结合融资租赁等类金融业务风险情况详细说明中程租赁本年度业绩承诺能否实现,以及公司是否已采取相关措施以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出乎意料的是,规定的回复期限已过,上交所等来的却是公司“延期回复问询函”以及“出售中程租赁”的公告。大名城将出售中程租赁的原因解释为,受到外部经济形势和行业下行风险的影响,2018 年以来,中程租赁资产质量、经营状况以及经营性现金流均呈现下降趋势,资产减值拨备计提大幅增加,且预计短期内无法改善,相关业务和资产风险显露。
  
  2018年11月26日大名城公告称,全资子公司深圳名城金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名城金控”)拟转让持有的中程租赁有限公司(下称“中程租赁”)100%股权,转让价格为25亿元。此次股权的受让方为中植集团旗下的嘉诚中泰文化艺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西藏诺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植集团为此次交易提供部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嘉诚中泰受让51%股权,应付价款12.75亿元,西藏诺信受让49%股权,应付价款12.2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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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7月9日,证监会网站公开了中程租赁有限公司等被证监会处罚的决定书〔2021〕50号,原文如下:
  
  当事人:中程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程租赁),法定代表人盛雪莲,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保利国际广场T1座27层。
  
  盛雪莲,女,1980年6月出生,时任中程租赁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金玲,女,1982年8月出生,时任中程租赁副总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室。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中程租赁内幕交易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新海或新海宜)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于2021年3月25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中程租赁、盛雪莲、金玲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程租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消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9年1月,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信所)与*ST新海签订年审业务合同,开始进场审计。会计师认为*ST新海对参股公司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通家)的长期股权投资可能涉及减值。此外,*ST新海控股子公司苏州新纳晶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纳晶)可能也存在资产减值。*ST新海认为,2018年12月底陕西通家引入新的投资者时,新的投资者认可陕西通家的原估值,因此不需要对公司资产计提减值,故于2019年2月28日发布了《2018年业绩快报》,预计盈利41,177,577.55元。
  
  2019年4月8日,*ST新海聘请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评估)对相关项目进行资产评估。银信评估黎某带队于4月15日左右完成现场工作,评估认为陕西通家、新纳晶均存在资产减值,*ST新海需计提减值准备。
  
  2019年4月20日,银信评估黎某、大信所黄某生前往苏州,与*ST新海董事长张某斌、董秘徐某、财务总监戴某见面沟通评估事宜。三方对新纳晶计提减值及减值金额达成一致,调减*ST新海利润1.1亿元。三方对陕西通家计提减值看法一致,在减值金额方面虽然存在分歧,但至少要调减*ST新海利润1亿元左右。此次会议确定减值事项后,*ST新海2018年度已确定大幅亏损。2019年4月23日,张某斌、徐某、戴某等5人前往大信所北京总部沟通年报审计事宜,最终确定多项计提减值方案,即2019年4月27日公告的内容,*ST新海2018年度亏损452,238,132.69元。
  
  2019年4月27日,*ST新海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2018年度净利润由盈利41,177,577.55元修正为亏损452,238,132.69元。
  
  *ST新海2018年度业绩大幅亏损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19年4月20日形成,2019年4月27日公开。张某斌、徐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中程租赁内幕交易*ST新海
  
  (一)涉案账户开立、资金往来及控制情况
  
  1.账户开立。
  
  天津丰瑞恒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丰瑞)为中程租赁全资控股子公司,天津中程汇通企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天津中程)是天津丰瑞的控股子公司,两公司工作人员和中程租赁是一套人员。
  
  天津中程602XX022资金账户由中程租赁财务部员工于2017年11月3日在开元证券淮安翔宇大道营业部开立,下挂上海股东账户B881XXX982和深圳股东账户080XXXX235。2016年11月15日,中程租赁财务部员工在开源证券北京分公司营业部开立天津丰瑞证券资金账户838XX295,下挂上海股东账户B881XXX647和深圳股东账户080XXXX901。
  
  2.资金往来。
  
  天津中程证券资金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民生银行699XXX383。2017年9月26日,天津中程三方存管银行账户银证转账转入证券资金账户248,200,863.99元,其中由中程租赁银行账户转入231,500,000元,由天津丰瑞转入17,900,000元。2019年5月9日至5月13日,天津中程证券资金账户银证转账转出合计87,381,117.05元,转出后分笔买入理财产品87,000,000元,5月15日赎回理财产品50,000,000元,并随后转出至中程租赁银行账户。
  
  天津丰瑞证券资金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民生银行698XXX080。2016年11月23日至11月29日,天津丰瑞三方存管银行账户银证转账转入证券资金账户100,000,000元,资金全部来源于中程租赁银行账户。2019年5月9日至5月13日,天津丰瑞证券资金账户银证转账转出合计28,656,412.08元,转出后分笔买入理财产品23,000,000元。
  
  3.控制关系。
  
  天津中程、天津丰瑞两证券账户均由中程租赁实际控制使用,盛雪莲为交易决策人,金玲负责具体交易执行。交易*ST新海的IP地址106.XXX.XXX.14、114.XXX.XX.130为中程租赁办公场所使用的IP地址,MAC地址E40XXXXXXF50为中程租赁电脑的MAC地址。
  
  (二)中程租赁与*ST新海的关系及中程租赁盛雪莲、金玲知悉内幕信息情况
  
  徐某与盛雪莲是校友,因同学聚会认识,徐某后介绍张某斌与盛雪莲认识。中程租赁认为*ST新海新能源业务有前景,经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集团)内部评审后,自2016年底开始通过天津中程、天津丰瑞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买入*ST新海,准备长期投资并开展业务合作。据*ST新海2017年三季报披露,天津中程为其第三大股东;据*ST新海2017年、2018年年报披露,天津中程为其第三大股东,天津中程与天津丰瑞共计持有*ST新海46,579,864股,持股比例为3.39%。徐某曾致电盛雪莲确认上述账户为中程租赁账户。2018年12月底及2019年3月底,金玲赴苏州了解*ST新海相关经营情况。*ST新海与中程租赁、陕西通家与中植集团下属汽车板块公司均有业务往来。
  
  2019年4月23日,张某斌、徐某等人前往大信所北京总部沟通资产减值事宜及年报审计情况。当日下午,徐某前往中程租赁拜访盛雪莲、金玲并说明*ST新海2018年业绩预亏的情况,并表示有意引入战略投资者。盛雪莲拟与张某斌面谈合作事宜。
  
  4月23日晚上11点左右,盛雪莲、金玲来到张某斌、徐某北京所住酒店商谈。双方沟通了陕西通家及*ST新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情况。盛雪莲询问了*ST新海的财务状况,年度报告尚未披露的原因。张某斌向其解释了与大信所沟通结果,*ST新海2018年度资产存在大幅减值,导致*ST新海2018年度将大幅亏损,亏损金额可能在数亿元。*ST新海后续保壳压力较大,拟引进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盛雪莲拟为其介绍有国资背景的投资者。
  
  中程租赁盛雪莲、金玲因中程租赁与*ST新海洽谈业务而知悉上述内幕信息,系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三)涉案账户交易“*ST新海”情况
  
  截至2019年4月23日,天津中程、天津丰瑞账户共持有“*ST新海”46,579,864股。2019年4月24日至4月26日,中程租赁卖出天津中程、天津丰瑞证券账户“*ST新海”15,362,700股,金额103,709,968元。
  
  2019年4月27日至5月30日,“*ST新海”连续20个交易日跌停,收盘价由6.50元降至2.21元,5月31日第21个交易日涨停。以5月31日“*ST新海”收盘价2.32元为基准价,按照避损金额=卖出金额-(期间卖出股数*基准价)-印花税-佣金,中程租赁规避损失67,972,321.1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涉案账户开户材料、委托交易流水、资金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及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出差记录、深圳证券交易所违法所得计算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中程租赁的相关交易行为已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违法所得67,972,321.14元。盛雪莲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玲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其一,认定盛雪莲、金玲知悉内幕信息的证据仅有张某斌、徐某的《询问笔录》。但两人的相关陈述内容几乎完全相同。当事人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持有异议,该等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其二,预处罚适用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各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三条错误,盛雪莲、金玲不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其三,涉案交易系事前决策,与内幕信息无关。当时,当事人面临巨大资金压力,鉴于当时“*ST新海”涨势较好,且能迅速回笼资金,故在财务部工作人员建议下于2019年3月底决策择机卖出;
  
  其四,涉案交易不异常,不能适用“推定规则”认定内幕交易成立。第一,当时当事人可选择出售的股票仅有“*ST新海”一支,减持选股并不异常,而且是“别无选择”;第二,减持时间不异常,是在2019年4月22日股价达到181个交易日内次高点时开始卖出;第三,涉案交易均是明显的“逢高卖出”,且态度十分谨慎,完全不是知悉重大利空信息后的“坚决卖出”,没有提前减持避损行为所具有的特点;
  
  其五,涉案交易系由资金部人员陶某辰实际执行操作,并非由金玲实际执行操作;
  
  其六,即使内幕交易成立,避损金额认定也存在错误。应参考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确立的基准价方法进行确定。此外,应扣除市场、大盘等系统风险造成的股价下跌。综合计算,当事人避损金额应为33,249,002.74元。
  
  综上,中程租赁、盛雪莲、金玲请求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盛雪莲、金玲在涉案会面中获知内幕信息。一是案涉会面共涉及4名当事人,4人均在笔录中承认会面时主要谈到陕西通家的情况以及引入战略投资者问题。新海宜方面二人在笔录中承认在盛雪莲追问为何引入战略投资者、公司财务状况以及年报为何一直没有披露时,张某斌告知其案涉内幕信息。盛雪莲笔录否认张某斌提及内幕信息,但承认其问过徐某来北京的目的,徐某告知其是与大信所沟通公司数据。金玲笔录虽未承认但也没有否认张某斌提及内幕信息。此外,中程租赁通过天津中程、天津丰瑞两涉案账户持有*ST新海股票,是*ST新海第三大股东,中程租赁一方关心、询问*ST新海财务状况和2018年度业绩,完全符合逻辑与常理。综上,我会认为二人知悉内幕信息。二是张某斌、徐某是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接受调查人员询问,其人身及意志完全自由,笔录经二人当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符合法定的行政证据形式,应予采信。三是张某斌、徐某等人无虚假陈述动机,其作为涉案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若故意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四是经整体比对,二人询问笔录之间相似度较低,整体并不雷同。
  
  第二,盛雪莲、金玲是内幕信息知情人。2019年4月23日晚会面时,盛雪莲、金玲与张某斌、徐某在讨论陕西通家情况及引入战略投资者时,盛雪莲、金玲获知内幕信息,属于《通知》规定的“由于业务往来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从当事人提交的两组证据无法得出减持“*ST新海”的决策于2019年3月底作出。
  
  第四,涉案交易存在明显异常。一是盛雪莲在笔录中明确承认,中程租赁在二级市场买入“*ST新海”是长期投资,并且经过集团公司内部评审,其在涉案期间的卖出行为明显与长期投资的目的不符,且为亏损卖出,卖出所得资金买入了理财产品。二是交易时点异常。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卖出决策是在2019年3月底作出,而涉案账户恰好在内幕信息形成后开始卖出,在获知内幕信息后大量卖出,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及盛雪莲、金玲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的时点高度吻合。
  
  第五,对于当事人的意见我会已部分采纳,相关表述已作修改。根据盛雪莲询问笔录:“随后我就安排金玲卖出新海宜股票,具体是由金玲安排财务人员操作的”,根据金玲询问笔录:“她(盛雪莲)跟我说完,我就跟资金部的同事一起开始减持”,金玲是中程租赁副总裁和新海宜项目负责人,接收盛雪莲指令,无论其是安排财务人员卖出,还是与同事一起操作卖出,均不影响对其责任的认定。
  
  第六,违法所得数额计算正确。一是内幕交易违法所得计算不能参考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计算。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的行为性质不同,虚假陈述损失赔偿与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的计算目的也存在显著区别,故不能参考适用。二是将内幕信息的消化日收盘价作为基准价符合我国及大部分境外证券执法、司法的通行做法,并无不当。本案内幕信息公布后,“*ST新海”股价自2019年4月29日至5月30日连续20个交易日跌停,每日日K线图均为“一字阴线”,期间最大日交易量为17.9万手,最小日交易量为1306手,说明其股价此时仍然受内幕信息的影响。2019年5月31日,“*ST新海”涨停,其价格走势及交易量发生根本变化,说明内幕信息已消化。三是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需要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而需要考虑市场、系统风险等因素。而内幕交易行为人不应因其违法行为获得任何利益,故而在计算违法所得时不予扣除市场、系统风险等因素。
  
  综上,我会认为,在*ST新海2018年度业绩大幅亏损信息公开前,中程租赁盛雪莲、金玲知悉内幕信息,是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中程租赁使用天津中程、天津丰瑞证券账户卖出“*ST新海”,其提交的证据及申辩理由不能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相关证券交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我会决定:
  
  一、没收中程租赁有限公司内幕交易违法所得67,972,321.14元,并处以135,944,642.28元的罚款;
  
  二、对盛雪莲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三、对金玲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