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专章规定“保理合同”,其中,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可以将现有的或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同时,在行业交流、座谈中,未来应收账款叙作保理的风险控制成为热点话题之一。在广泛搜集资料的基础上,结合交流中专家观点,研究院就未来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注意事项进行整理归纳,以供参考。

2014年4月发布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来应收账款是指合同项下卖方义务未履行完毕的预期应收账款。团体标准《商业保理术语》提出,应收账款是指应收账款权利人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出借、许可使用资产等而获得的要求应收账款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按照受让时应收账款是否产生,分为现有应收账款和将有应收账款。因此,关于未来应收账款的普遍界定为,卖方义务是否履行完毕。

结合团体标准《商业保理业务规则》、课题成果《商业保理业务风险管理操作指引》等文献,叙作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应满足真实性、合法有效性、可转让性、权利完整性等要求,该标准同样适用未来应收账款。未来应收账款真实性、合法有效性、可转让性、权利完整性的判断标准:

(1)真实性。未来应收账款真实性的判断标准一般包括:①买卖双方已经签订了基础合同,通过印章、笔迹的比对等,判断基础合同的真实性。②基础合同的双方主体、合同标的、债权金额已经确定,并且产品(服务)种类、价格、数量、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重要条款约定符合行业、地区或买卖双方之间一贯的交易习惯。③审查买卖双方的历史交易,从历史合同、发票、发货清单、送货清单、验收单等,佐证未来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合理性。④其他事项,如审查卖方为履约而产生的采购单、验收单等的履行凭证,以便对未来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卖方的履约能力进行进一步核查。

(2)合法有效性。未来应收账款的合法有效性审查与现有应收账款类似,主要包含:①审查买卖双方是否具有民商事主体资格,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②审查买卖双方是否具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资质。③确定所售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存在侵犯其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④审查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效力待定或可变更可撤销等效力瑕疵的情况。

(3)可转让性。对未来应收账款可转让性的调查方法和内容一般包括:①审查合同文本是否存在禁止应收账款转让的条款。各公司可结合法律法规与各自风控制度进行综合判断。对比《民法典》和《合同法》的规定,两者均提到: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合同的权力)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此外,《民法典》增加约定: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②调查标的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抵销的情况。③有无中间分销商、代销商对该应收账款提出权利主张。④其他影响商业保理企业在受让应收账款后向应收账款债务人提出要求履行债务的主张的内容。

(4)权利完整性。对未来应收账款权利完整性的调查方法和内容一般包括:①调查应收账款债权人对标的应收账款是否享有全部的所有权,且有权自主处分该笔应收账款,除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并在发票上列明的销售折让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导致应收账款减少的情况,如债务抵销、反诉、赔偿损失、对销账目、留置、以该应收账款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扣减等。②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后应享有与应收账款债权人针对该应收账款同等的权利,包括:强制收款权、起诉权、留置权、对流通票据的背书权、对该应收账款的再转让权等。

此外,法院在审判商业保理企业未来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时,主要审查未来应收账款是否具备“合理的可期待性”和“相对的确定性”。

(1)合理的可期待性。未来应收账款是将来债权,本质上属于期待权,因此,具有“合理的可期待性”的未来应收账款是受法律保护的。“合理的可期待性”要求未来应收账款具备基础的合同关系、买卖双方主体明确、合同对双方约束力强、主要条款符合交易习惯等。

(2)相对的确定性。“相对的确定性”主要包含两个层次,一方面,基础合同的确定性,可以从历史交易、卖方生产准备、买方购买计划等多个维度判断。另一方面,未来应收账款的确定性,主要包含金额、账期和还款来源的确定性。

实践中,未来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经常以业务创新、小额高频、金融科技等形式存在,如电费保理业务,能从一定程度上化解未来应收账款的风险。同时,未来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融后管理也尤为重要,应持续关注基础交易、应收账款、买卖双方等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