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继续剖析一个友和道通飞机售后回租,最终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土地抵押无效的案例

01、6亿元的售后回租
2018年8月20日,XZ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Z金租)与道通实业公司(承租人)签订了叁份《融资租赁合同(回租)》,租赁期限为3年,预估起租日为2018年8月15日,租赁物购买价款及租赁成本为6亿元人民币。

租赁利率为含税浮动利率,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至五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2.10%,即租赁利率为9.6%/年。租金支付期间6期(每半年支付一期租金),留购价款每个合同为100元人民币。

租赁物清单载明,租赁物之一为飞机1架、型号为波音B747-200F、购置时间2010年11月1日、评估价格6630万元人民币,使用地点为武汉。租赁物之二为航空周转件1517项、评估价格为2.56亿元人民币。

2018年,道通物流公司与XZ金租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约定道通物流公司为XZ金租与道通实业公司签订的三份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的6亿元人民币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抵押物为坐落于新区硕放华友二路南侧、华友东路西侧地块[锡新国用(2013)第XXX号]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仓储用地,评估总价4854.64万元人民币。2018年8月22日,道通物流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放款后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土地抵押手续。

除此之外,全毅快递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张某、李某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道通实业公司持有的全毅快递公司20%的股权(金额为2960万元人民币),以及道通控股持有的道通物流100%股权(2500万美元),质押给XZ金租。

XZ金租分别于2018年8月24日至9月5日,分4次向道通实业公司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3亿元人民币。

02、飞机租赁不过如此

做了融资租赁这么多年,小编一直对于飞机租赁有一种不敢望其项背的感觉,总感觉飞机租赁那是融资租赁行业的珠穆朗玛。然而看到这个案例之后,这种感觉就像掉在石板上的水晶杯,碎了一地。

XZ金租与道通实业公司签署售后回租合同时,道通实业公司提供了一份深众量行专评报字[2018]第0802号《友和道通航空拟融资租赁所评估的型号为波音B747-200F的B-2448波音飞机资产评估报告书》。

该报告载明:评估对象为友和道通航空指定该公司名下型号为波音B747-200F的B-2448波音飞机一台,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7月31日,委托方及产权方均为友和道通航空,评估目的系为友和道通航空融资租赁提供价值参考,评估价值为6630万元人民币。

作为租赁物的这架波音飞机原本所有权是友和道通航空的,因此友和道通航空向XZ金租出具股东会决议,内容为:“道通实业公司与XZ金租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经我公司股东会研究决定,同意我公司为道通实业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开展的该笔融资租赁业务提供租赁物”。

2018年8月20日,道通实业公司向XZ金租发送《付款通知》,8月24日,XZ金租支付了飞机购买价款5000万元,另分3笔支付了航空器材购买价款2.5亿元。

2018年8月24日,道通实业公司向XZ金租出具《租赁物接受书》《所有权转移证书》,确认收到案涉合同租赁附表项下的全部租赁物,租赁物符合合同约定,并确认收到案涉合同项下租赁物的购买价款,自2018年8月24日,案涉租赁物所有权由道通实业公司转移给XZ金租。

这架波音飞机的售后回租业务就完成了!有没有一种感觉?比操做一台汽车的售后回租还要简单。

承租人是道通实业公司,然而租赁物的所有权人是友和道通航空,且不说评估报告是友和道通航空委托评估机构做的,所有权的问题,只有友和道通航空的一个同意作租赁物的股东会决议就OK了,金租公司是不知道有《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证》这回事?还是根本就没打算办理呢?

03、没有所有权的飞机租赁物
道通实业公司租金支付出现逾期之后,XZ金租遂提起诉讼,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四中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于2020年12月28日审理结束。这才是真正的从年头忙到年尾。

北京四中院认为,争议的焦点问题有的三个:第一、XZ金租与道通实业公司因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第二、案涉咨询服务费的性质;第三、案涉担保合同的效力。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认定,目前法院基本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据此,北京四中院认为:

第一,道通实业公司与XZ金租均确认案涉租赁物飞机产权属于案外人友和道通航空,现由该公司使用,XZ金租提交的评估报告亦显示案涉飞机的产权人为友和道通航空。

第二,友和道通航空出具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为同意为案涉融资租赁合同提供租赁物,而非同意将租赁物产权转移给XZ金租或道通实业公司。

第三,道通实业公司或XZ金租均未与友和道通航空签订买卖合同,在道通实业公司未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情况下,XZ金租提交的所有权转移证书难以证明道通实业公司已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XZ金租。

第四,XZ金租在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签订时通过评估报告能够知晓租赁物的产权状况,在其明知租赁物权属状况的情况下仍与道通实业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表明双方案涉《融资租赁合同》虽形式上存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条款约定,但实际上为借款合同关系。

不论如何,在这笔售后回租业务中,金租公司以并不拥有飞机所有权的道通实业公司作为承租人,又不办理租赁物飞机的所有权转移,甚至连中登网登记都没有做,拿到法院这样的判决书,应该不会出乎金租公司的意料之外。

04、未办理登记的土地抵押
虽XZ金租与道通实业公司的法律关系非融资租赁关系,但二者之间成立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故XZ金租分别与全毅快递公司、张某、李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与道通物流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与道通控股公司、道通实业公司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原则上来说应该是成立的。

然而事实上,这笔业务让人大跌眼镜的事还不止租赁物飞机所有权这一件事。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作为售后回租合同的保证,道通物流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为:一块评估总价4800多万元的仓储用地,虽然道通物流公司出具了承诺函,承诺放款后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土地抵押手续,但一直没有办理。

北京四中院认为:“案涉抵押物为土地使用权,道通实业公司未办理抵押登记,XZ金租未取得抵押权,故对XZ金租要求就抵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至此,在失去租赁物飞机的所有权之后,金租公司最实际的一个保证—土地使用权抵押也消失于无形。

05、写在最后
复盘一下案例中金租公司与道通实业公司的这笔售后回租业务,也许用一句话可以概括,那就是“有钱任性”。

首先,XZ金租与道通实业公司签署了三份售后回租合同,合同总金额高达6亿元人民币,其中的两份合同3亿元,在拨款之后,第一期租金都没有收全,就发生了违约。不得不叫人产生疑问的是,金租公司对于承租人的尽职调查,究竟是怎样的一个结论。

其次,这笔高达6亿元总额度的售后回租,资金用途究竟为何?还款来源在哪里?这个基本的问题在决策会上究竟是怎么过关的呢?

第三、既然是售后回租,在其它保证措施并不充分的情况下,租赁物自然是重要的风控手段,然而这家公司似乎并不关心谁是租赁物的主人,也根本无意去办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证》,就连去中登网办理租赁物登记也懒得去,是不是匪夷所思。

在XZ金租的两份起诉状中,总共提了6项诉讼请求,然而对于评估价值高达3个多亿租赁物的取回或优先受偿却只字未提,也许他们自己根本上就知道,这些租赁物只是用来满足形式合规的。租赁物存不存在,租赁物存在哪里根本不是个问题。

第四、在所有的担保措施中,除了法人连带责任保证、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之外,还有股权质押保证和土地抵押保证。

全毅快递公司20%的股权质押,在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质押登记,并出具了:股质登记设字[292018]第0096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通物流公司100%股权质押,在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行政审批局办理质押登记,并出具(02130022-12)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0913001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上面两个股权质押登记办理的妥妥的,可知金租公司并非不知道抵质押登记这回事。除了这些比较虚的保证措施之外,就属道通物流名下,这一块评估价值4800多万元的土地使用权最实际了,然而,这个土地抵押竟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惊不惊喜,意不意外?

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市场风险永远都存在,并且永远都无法将其控制为零。但是,对于操作风险,不应该存在和发生才是正常状态,如果一笔业务当中的风险全部来自于操作风险,那么这家公司距离关门恐怕不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