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地方债在近两周的频发,终启2000亿元规模的地方债之门。不过,有业内人士预测,这应该还不足以满足地方城市建设中的资金需求,因为在一些地方,地方政府联合信托公司,为城市建设资金进行信托融资的做法已经显现。

  有关专家提醒,“政信合作”固然是探索财政资金资本化运作的有效途径,但政府信用需审慎使用,要避免因滥用而引发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为此,亟需建立相应偿还机制。

  现实的双赢

  4万亿经济刺
激方案出台后,各地政府无疑将投入更多的财政资金用于补充和增加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在庞大的资金需求下,“政信合作”这种并不陌生的融资方式开始以一种新的姿态走入地方政府的视野。

  上月,中信信托刚刚于天津成功设立了“盛景天津区域发展基金一期集合信托计划”,用30亿元的总发行规模通过信托融资助力当地轨道交通、水务环保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而据了解,这样的“政信合作”产品目前在全国为数不少,其融资也较为顺利。

  有地方政府托底,这些被称为“准地方债”的信托产品很受投资者青睐。业内权威人士称,投资者目前对于基础设施资金信托产品的认同度较高,产品几乎一推出就销售一空。

  而在地方政府眼中,信托产品本身的灵活性和筹资能力较强的特点也得到了肯定。

  据了解,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在管理、运用资金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贷款、投资、融资租赁、同业拆放等方式进行。而且,信托投资公司还可以将不超过200份不同的信托合同(每份信托合同金额5万元以上)集合管理运用。

  “那么,对于政府而言,无疑加大了财政资金放大效应。”盛世凯邦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首席战略官刘少荃表示。政府可以通过注入少量项目资本金,将财政贴息资金转化为信托收益来搭建信托融资平台,从而有效放大财政资金的投资效应。这是一条探索财政资金资本化运作的有效途径。

  同时,对信托公司而言,也可借助“政信合作”的平台扩大自身在业内的影响。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政信合作”可以被看作是政府与信托机构的双赢。

  法律的尴尬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目前地方政府还不能作为可以承担民事责任的政府法人。同时,《预算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发行债券,《担保法》也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不得以向银行和项目单位提供担保和承诺函等形式作为项目贷款的信用支持。

  刘少荃表示,“政信合作”一般可采用贷款信托资金、以项目公司为载体发行债券直接融资,或以基础设施信托资金为中介进行股权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以上述“盛景天津区域发展基金一期集合信托计划”为例,这款信托计划的资金即由受托人集合运用,以流动资金贷款形式发放给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这种贷款信托资金的方式为,项目公司依赖于项目投产后所获得的收益及项目资产作为归还贷款的来源。“对于项目方来说,以较低成本有效获得了大额的项目融资贷款,有力推动了项目建设。”国巨资本国际控股集团总裁、信托专家孙飞说。

  而以项目公司为载体发行债券直接融资方式则既可以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对银行资金的依赖,又可以避免项目失败对银行资金的冲击,债券的信用基础是项目的投资效益和稳定的现金收入流。

  不过,如硬币的两面一样,不管运作方式如何,政府“变相担保”的潜规则背后的法律风险仍令人担忧。孙飞指出,与中央代发的地方债不同,“政信合作”的信托计划一般需要地方政府提供承诺和担保。

  而当前地方政府的债务状况仍不明朗。刘少荃提醒,如果说一定程度上单个项目还可以控制风险的话,那么,一旦政府信用被滥用,可能引发一系列风险。

  亟待建立相应偿还机制

  有消息人士透露,个别地方政府超出财力的担保已经引起有关监管部门的注意。该人士指出,在使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信托资金收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力促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机制的尽早形成。

  另一方面,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融资的“偿债基金专户”,将每一年度财政收支结余、政府融资项目投资额及项目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划转“偿债基金专户”,建立偿债准备金。

  与此同时,“成熟的管理和监管还应有一定的法律保障。”刘少荃指出,城市政府和相关政策制定部门制定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就信托公司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或融资的标准、程序以及信托公司的权利、义务等做出明确规定,建立和规范信托公司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市场准入条件。

  信托投融资关系到广大社会组织特别是个人切身利益。上述消息人士的担忧是,部分地方政府项目繁杂,一旦项目风险控制不当,本息都有可能收不回。

  “那么,政府就要选择在业界有影响力、选择操作比较规范的信托公司作为合作对象,同时有关部门要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和细则,加强第三方监管。”孙飞说。

  而制定包括政府融资投资决策条例、偿还条例和决策失误责任条例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政府融资实行法制化、规范化管理,杜绝行政领导随意拍板决定项目取舍的非科学做法,似乎也已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