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各位业界同仁:
作为一个见证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历程的从业人员和为企业家服务的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很荣幸能在今天做这个发言。我的发言内容是:三个感谢、三个意义、三点期望。
一、感谢吴晓灵副主任为融资租赁业直接推动了这项工作。
2003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人大代表的提案,决定将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列入立法计划并于2004年4月由人大财经委启动了《融资租赁法》的起草工作。经过人大财经委融资租赁法起草领导小组、起草工作小组和银监会、商务部等十几个相关部委及业界,近4年的艰苦努力,《融资租赁法》(草案第三稿)已基本形成框架,草案借鉴了国际上行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和立法成果,同时根据国内外发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在机构监管、租赁物的取回、登记和财税政策促进等方面俱做出了符合中国国情的规定,基本解决了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由于《融资租赁法》(草案)的起草及相关工作的推动,融资租赁理念在政府部门和企业界的认知程度大大提高,商务部与银监会对融资租赁业的主管及审批问题达成了共识,商业银行重新进入融资租赁业,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纷纷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数量增加,业务额得以快速增长,有力地促进了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业界深受鼓舞,对人大立法部门为融资租赁立法所作出的卓有成效的努力深表感谢。因种种原因,上届人大及今年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都没有把《融资租赁法》列入审议事项,令多年提交立法提案的人大代表和融资租赁业界深感遗憾和失望。
人大法工委起草并经人大通过的《物权法》中明确指出所有人可以对自己的动产及不动产设置用益物权,实际上为调整融资租赁业务中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民事关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正如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做的《人大工作报告》中指出:“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的物权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遵循了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但由于动产的范围十分广泛,不可能在《物权法》中一一罗列做专章表述,《物权法》也未对除飞机、轮船、车辆以外的其他动产的登记部门作出明确授权,而不登记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规定,使出租人在动产租赁业务中所有权得不到保障,导致正在进入快速发展的融资租赁业面临许多发展阻碍。
鉴于上述情况,人大财经委吴晓灵副主任在听取了行业情况汇报、召开业界座谈会、参加融资租赁沙龙等多种形式和渠道来了解业界的呼声和要求后,她急市场之所需,企业之所急,明确向我们提出建议,立法搁浅,可先在法规或部门规章突破。并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实施融资租赁债权公示登记,并主动为我们联系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和征信中心领导。正是在吴晓灵副主任的直接关心和支持下推动了该项工作,取得了今天的成果。国家最高立法机构有关领导的务实精神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深受业界赞许,对进一步推动融资租赁立法,看到了希望,增强了信心。我们向吴晓灵副主任表示崇高敬意!
二、感谢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完成了这项具有重大意义的工作。
吴邦国在人大会议上强调说:我们的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能用西方的法律体系来套我们的法律体系。外国法律体系中有的法律,不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我们不搞;外国法律体系中没有的法律,但我国现实生活需要的,要及时制定。对用法律来规范尚不具备条件的,可依法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时再制定法律。
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的领导和专家本着立法要服务经济建设的宗旨,从大信用环境建设的战略目标出发,突破传统的行政审批和监管的定式思维模式,根据《物权法》的授权,积极主动地位改善融资租赁的法律环境,把传统的银行信贷金融服务中的债权登记,扩大至投资、贸易、消费金融服务中的各种类型的债权登记。他们热情接待了我们,认真听取了我们的需求和建议,并迅速达成合作共识,签署了合作协议。并多次与行业组织进行了理论探讨、市场调研。明确了服务市场需求,运用《物权法》授权,以司法实践,推动司法解释的工作思路。
他们根据融资租赁行业和融资租赁债权的特点,进行了需求开发、系统扩展和研发以及专门办法的制定和修改,选择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企业开展了上网试运行等大量工作。经过一年多的艰苦努力,融资租赁债权登记终于可以在业界全面推广实施了。我代表业界对他们具有创造性和卓有成效的工作表示诚挚的感谢!
三、感谢各主管部门领导的支持和融资租赁业界的大力配合。
融资租赁交易是市场交易主体在平衡权责利和完善风险控制中,创造的一种特殊交易。打破了传统交易的相对性原则。传统交易一般是两方一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融资租赁交易是三方两合同,三方的权利义务是在两个合同中交叉履行的。融资租赁交易体现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摆脱了传统财产观念的束缚,资产的归属和利用分开,有钱的买了不用,会用的想用不买。物权三权平等保障,所有权四权分解运用,展现不断创新发展的特性。根据不同的立法目的,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法规定义也各不相同。融资资产也具有租赁债权和资产价值的两重性。
融资租赁机构的股东投资背景、投资动机、自身优势各不相同,既有各类金融机构审批监管的银行、保险、证券、信托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也有商务部审批管理的外商投资和内资融资租赁企业,机构属性、机构类型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性,控股类型可以分为银行资本、产业资本、投资资本、混合资本、信息资本不同类型。融资租赁机构不吸收公众存款所以不是信贷金融服务机构。
由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特殊性、机构类型的复杂性、客户需求的差异性,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组成的融资租赁行业,必然导致融资租赁业的市场功能也呈现多样性。融资租赁业可以具有服务企业、政府采购、基础设施投资功能;也有服务信用销售、扩大内需、服务出口促销功能;还具备资金、设备、技术、人力、税负、信用配置管理功能和资金—设备—债权—资金的资本形态转换功能;由于不同交易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所具有的不同的会计处理和资产计量,融资租赁业务还可以为企业提供合理负债、均衡税负、匹配现金流、投资方式组合的投资理财功能及在国际商品贸易、服务贸易的平衡国际收支和贸易的功能。
面对这样一个机构属性、类型不同、融资租赁资产包罗万象、服务领域十分广泛的新兴投资服务行业,在没有一个统一的行业协会组织的情况下,如何进行管理,一直困扰着有关领导部门。但在坚持学习和践行科学发展观的活动中,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商务部的各有关部门,对融资租赁业界希望解决融资租赁资产的公示登记问题,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迫切需求,打破审批和管理职能的界限,均给予了大力支持和指导。面对同样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的业界同仁,深受有关政府部门齐心协力改善融资租赁业法律政策环境的鼓舞,更是积极主动配合征信中心的工作,参与座谈、研讨、提供信息、反馈建议、上网试运行。在此,我们也向政府相关部门和业界同仁表示衷心感谢!
融资租赁债权登记办法的实施和上网运行还有三大意义:
一、有利于融资租赁业务中的物权保障。
随着征信中心的司法实践,有关立法和司法部门,将会根据《物权法》的原则及相关规定做出支持租赁关系的司法解释,困扰业界的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租赁资产所有权得不到有效保障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为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落实《物权法》、践行科学发展观,对当前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不适应融资租赁交易特点、制约和影响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相关规定的修改和完善开了个好头,做出了榜样。
如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也像征信中心一样,从完善市场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出发,深入实际,听取业界呼声,解决融资租赁业界面临的法律和政策环境的问题,例如: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性质、出租人和承租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政策适用、租赁资产公示登记和抵押登记、承租人违约租赁物的自主取回等。融资租赁业就一定可以得到更加健康快速的发展,为保增长、保民生、促就业、促投资,支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有利于市场大信用环境的建设,服务产业振兴规划。
为应对金融危机,国家出台了产业振兴规划,提出了要加大信贷力度,但我们的高端客户,尤其是一些大型国企,负债比例较高,资金链条紧张,想负债或能负债不愿再负债;相反我们的中小企业,却饱受投融资难的困扰,加大信贷力度的政策遇到了资金传导渠道不畅的制约。“买不起,租得起”,“借不来钱,租得来设备”,“没有信贷信用,可以积累租赁信用”“不愿意负债买设备,可以表外融资租设备”。
融资租赁公司是一种新兴的投资金融服务机构,是一种打破传统的基于企业自身能力自购自管自用的第三方的投融资服务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替代客户融资,为承租人提供经营性资产的投资金融服务,为制造厂商提供信用销售的贸易金融服务,为消费者和政府采购固定资产购置提供的租赁信用消费金融服务,为银行提供的是信贷资金信用增级和资金传导配置服务。
不能或不愿负债,何来信贷信用?开展融资租赁债权登记服务,无疑会更全面地反映各种信用的投融资活动,有利于大信用环境的建设,一定会有力地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使融资租赁业成为资金和设备传导流通的主渠道和支渠道,使加大信贷力度的政策落到实处,服务产业振兴。
三、有利于融资租赁债权交易,拉动社会投资。
开展融资租赁债权公示登记,不仅可以维护出租人的物权,有利于控制风险,还会为融资租赁债权交易奠定一个坚实的法律保障,有利于融资租赁债权保理、信托和证券化产品的研发和推广。融资租赁公司具有的融资杠杆功能,将会成为拉动和配置社会资金的平台,会更有效地吸引社会资金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政府采购加快民生工程建设。
最后我想提三点期望:
一、征信中心是全国统一的征信平台,同时也是上海市政府建设金融业统一平台的重要载体和推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内容。
希望业界同仁积极配合征信中心,在登记实践中,共同完善和利用好这个信用平台。行业组织还会推动对动产的公示登记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制定和实施。
二、衷心希望两个审批主管部门,能进一步加强协调和沟通,推动融资租赁立法和配套的法规、规章。
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闭幕会上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吴邦国说,法律清理工作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保证法律体系自身科学、统一、和谐,如期实现立法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吴邦国强调,那些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立法项目,作一次认真梳理,已经提请审议的,还有哪些内容需要完善、尚未提请审议的主要矛盾和困难在哪里,都要做到心中有数,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确保计划安排的立法项目如期完成。二要根据法律清理情况,对需要统筹修改完善的法律,补充列入立法规划或年度计划,加紧进行修改。今后在制定和修改法律过程中,对可能出现与其他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应当同时对相关法律规定一并作出修改,以保证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三要认真研究立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稳定性与变动性的关系,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国际立法趋势证明,融资租赁法应该是一个具有支架作用的立法项目。由于《物权法》未对动产用益物权做专章表述,该法为融资租赁的专门立法预留了空间。鉴于上述情况,建议商务部、银监会会商人大财经委在完善《融资租赁法》(草案)的基础上,共同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将其列入立法计划并审议,为快速发展的融资租赁行业创造健康的法律环境。应对原《融资租赁法》草稿的框架进行以下调整:
1、减少涉及租赁物交易的法律规定,该条款可作为日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的参考。
2、增加租赁物的归属、利用、登记和取回等法律关系的条款。
3、保留其他条款。
与此同时,两主管部门可以针对目前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未能正确规范租赁资产归属和利用的民事关系的诸多缺陷,共同推动工商管理部门对动产公示登记的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制定和实施,呼吁药监局、交通部、公安部等相关部门,遵循《物权法》的原则完善医疗机械、船舶、机动车、农机、工程车辆的物权登记和经营许可和市场准入制度;呼吁财税部门结合增值税转型和产业政策,完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和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的适用;尽快推动全国融资租赁行业协会的筹备和设立,行业组织和业界同仁愿意全力予以配合。
三、希望上海市抓住机遇,在完善融资租赁服务体系,构建融资租赁交易市场方面更上一层楼。
今年初,上海市政府领导在全国率先提出要发展融资租赁市场,把发展融资租赁提高到完善市场结构的高度来认识。上海为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公布了加快“两个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上海还利用地方立法权制定颁布了《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从金融市场体系、区域布局和基础设施、金融人才环境、信用环境、金融创新环境、金融风险防范与法治环境六个方面的建设做出了具有创新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由于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上海的融资租赁机构多达40家,已经成为我国融资租赁机构最为集中的集聚地。但专业性融资租赁机构类型尚不齐全,服务领域还有待扩展,定位于服务节能减排、中小企业、高科技、物流企业、民生工程建设的融资租赁机构还不多,融资租赁的产品创新还不足,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环境和有关配套政策也不到位。我们希望上海的业界同仁,抓住上海两个中心的建设的发展机遇,利用征信中心提供的信息登记系统设在上海的便利条件,充分用好中央给予的政策突破,先行先试,在机构先行、服务产品先试、完善融资租赁的法律环境、融资租赁产品创新方面做出新的突破!
一是推动政府颁布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的地方法规,改变目前立法空白,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市场准入不公的现状,加快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建设。
二是制定颁布设立特定资产管理公司审批管理办法,制定颁布只买不存的商务债权保理公司,发展融资租赁资产拍卖机构和二手市场,作为促进融资租赁债权交易、加速资产流转、拉动社会投资、为中小租赁债权建立退出渠道的配套措施,使上海成为全国的融资租赁债权交易中心。
三是结合增值税转型,完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改变目前直接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人取得增值税票不明晰,合税理,无税规,罚无据的局面和售后回租重复纳税、税负混乱的局面。
我会愿意与地方协会携手努力,推动上海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使上海成为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首善之区,为服务上海产业振兴和两个中心的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最后,再次感谢吴主任、征信中心和各主管部门及业界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