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如果留有余值(经营租赁),在租期结束时,承租人选择“留购”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这个问题其实很清楚,但我们在咨询有些税务部门时,他们会告知这是旧货的销售行为,因此要缴纳2%(4%减半)的增值税(过去叫营业税)。这是为什么呢?一是我们问的有问题,二是税务部门理解的有问题,因此才造成这样的误解。
按照国税函[2000]51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只要是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的企业都可以享受这样的政策。换句话说不管租赁物件是否转移给承租人,租赁公司都不缴纳增值税,都要由承租人缴纳。也就是说,在采购环节中,承租人已经为租赁物件缴纳了增值税。
但为什么承租人没有感觉,出租人没有意识,税务部门的人更摸不到头脑呢?主要问题出在融资租赁公司身上。首先他们在采购环节为承租人垫付了增值税,但他们自己没有意识到即支付了营业税,还支付了增值税。承租人也当然地认为增值税是由出租人支付,不该由承租人支付。所以已经支付了增值税还问要不要再支付增值税。
我们跟税务部门咨询的时候,把未融资余值说成会计上的残值,说成可在市场上销售的价格,明明已经支付了增值税还问题要不要缴纳增值税。因此税务部门当然要在“留购”环节征收旧货销售标准的增值税。在税收政策上也是把余值说成残值。(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追根寻源说有问题全出在“经营租赁”上。这个概念一直处于混乱中,人们对经营租赁中的余值,大都当作租赁的残值理解,因此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混乱。不仅在经营上,在税收上,在会计处理上,在制定政策上都因为同一原因出现问题。
我们先了解什么是“经营租赁”。把这个问题搞清楚下面的问题就容易讨论了。按照广义租赁的分类,只有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这是法律的分类,不是操作的分类。在法律上根本就没有经营租赁。租赁的租金是按照承租人占用租赁物件的时间和服务计算的,融资租赁的租金是按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和服务计算的。
所谓经营租赁属于操作的分类,只要留有余值的融资租赁(非全额融资租赁),在业务操作上就称为经营租赁。它属于融资租赁范畴,是融资租赁的高级表现形式。关于会计准则的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是会计处理方面的分类,与法律和操作无关。要搞清经营租赁,关键在于怎样认识“余值”。这个余值是在租赁合同签订时就确定下来的,承租人因此在租期结束时可以根据余值(未融资额)进行:续租、退租、留购的选择。
余值就是融资租赁中未融资部分。在租金计算中从本金扣除,不纳入正常的租金计算中,单独累计计算,是未来值。英文的原意是“Future Value”。如:租赁物件原值为100万,余值为10万,表面看是原值的10%。但不是现值的10%。原值是现值,余值是未来值。在计算中,先把未来值折成现值从本金中扣除。因此租金计算是原值减去未来余值折现的现值作为租金本金计算租金。余值的现值部分单独累计计算到租期结束时,其价值未来值10万。这10万是未融资额,不是租赁物件的市场价值。是在签订租赁合同初期就决定的。在资金平衡表中,余值是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最后一期未回收成本。如图红色框架所示:
等额期末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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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泉独立设计 |
成本 |
1,000,000.00 |
利率(%/年) |
10.00% |
租金总额 |
1,136,036.60 |
余值 |
1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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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本金 |
800,000.00 |
租期(年) |
5 |
每年还款次数 |
2 |
应收利息 |
336,036.60 |
项目 |
支付日期 |
每期租金 |
利息 |
回收成本 |
未回收成本 |
起租日 |
2009年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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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00 |
第1期 |
2010年1月22日 |
121,554.12 |
50,000.00 |
71,554.12 |
928,445.88 |
第2期 |
2010年7月22日 |
121,554.12 |
46,422.29 |
75,131.82 |
853,314.06 |
第3期 |
2011年1月22日 |
121,554.12 |
42,665.70 |
78,888.41 |
774,425.64 |
第4期 |
2011年7月22日 |
121,554.12 |
38,721.28 |
82,832.84 |
691,592.81 |
第5期 |
2012年1月22日 |
121,554.12 |
34,579.64 |
86,974.48 |
604,618.33 |
第6期 |
2012年7月22日 |
121,554.12 |
30,230.92 |
91,323.20 |
513,295.13 |
第7期 |
2013年1月22日 |
121,554.12 |
25,664.76 |
95,889.36 |
417,405.77 |
第8期 |
2013年7月22日 |
121,554.12 |
20,870.29 |
100,683.83 |
316,721.94 |
第9期 |
2014年1月22日 |
121,554.12 |
15,836.10 |
105,718.02 |
211,003.92 |
第10期 |
2014年7月22日 |
121,554.12 |
10,550.20 |
111,003.92 |
100,000.00 |
但是几乎所有人都把它当作未来的市场价值,因此租赁公司才会说是承租人“留购”租赁物件。会计准则中才会出现优惠价格销售,税务部门才会要求承租人支付增值税。余值实际上是租赁公司的未回收成本,所谓承租人“留购”实际上是将租赁物的处分权以收回租赁物采购全部成本为条件转移给承租人。根本不是什么真正的销售!更有甚者要求全额融资租赁在转移所有权时还要交纳旧货销售的增值税实在是无理要求。
在采购环节,承租人已经为租赁物的采购支付了增值税,不管是否由出租人垫付,这是个不争的事实。因此在买断环节再要求承租人支付增值税或者什么营业税都是无理要求。如果税务部门对此有什么政策文件的话,租赁行业组织应该协助企业解决这个政策问题。这样问题在一次说明,融资租赁的增值税需要承租人支付,承租人由此可以享受税收抵扣政策。融资租赁公司不需要呼吁什么缴纳增值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