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1.本公司拟与中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铝租赁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合作协议”),中铝租赁公司同意按协议规定的条款及条件,向本公司提供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服务。 2.由于中铝租赁公司是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铝业公司(“中铝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公司与中铝租赁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关联交易已取得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确认,并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葛红林先生、罗建川先生和刘才明先生回避表决,其余董事参与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4.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拟与中铝租赁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根据《合作协议》,中铝租赁公司向本公司提供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服务,合作期内融资余额不高于人民币15亿元。 (二)履行程序的情况 1、2015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关于公司拟与中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关联董事葛红林先生、罗建川先生和刘才明先生回避表决,其余董事审议通过本议案。 2、中铝租赁公司属本公司控股股东中铝公司的下属子公司,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公司与中铝租赁公司属于受同一法人控制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本次关联交易已取得独立董事的事前确认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议。 二、关联方介绍 中铝租赁公司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中铝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中铝租赁公司系由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中铝海外控股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备案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于2015年5月依法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蔡安辉;注册资本人民币8亿元;注册地点为天津。中铝租赁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三、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将与中铝租赁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签署时间 2015年8月27日 合作原则 合作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中铝租赁公司按照协议约定为中铝股份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 融资租赁主要内本公司拟以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方式取得资金,即本公司将自容己拥有的资产出售给中铝租赁公司,取得融资;本公司再从中铝租赁公司租回所售资产,并向中铝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期届满,本公司按约定向中铝租赁公司支付完所有租金后,将资产从中铝租赁公司购回。融资额度 本协议有效期内的任何时点,本公司从中铝租赁公司获取的 融资余额不高于人民币15亿元。 融资成本 中铝租赁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融资成本不高于国内第三 方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同种类服务的融资成本。 期限 协议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协议生效 本协议生效经甲、乙双方有权审批机构批准并经甲、乙双方 有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中铝租赁公司受商务部的监管,在其批准范围内,按其运营要求提供服务;且中铝租赁公司主要为本公司、中铝公司及其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因此中铝租赁公司面临着较低的风险水平。 中铝租赁公司为本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时,融资成本不高于国内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同种类服务的融资成本,有利于优化本公司财务管理、提高本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本次交易不会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亦不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认为: 1.本次交易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而进行的交易,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交易之条款体现了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3.本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五届第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3.中铝租赁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此公告。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