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下发《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全面加快金融(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工作要求、任务和措施,为河南省推动金融(融资)租赁业发展指明了方向。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金融(融资)租赁业对于提升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的重大意义,把金融(融资)租赁放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和“中原经济区”规划战略中统筹考虑,积极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发展壮大“金融豫军”。

    加快发展河南省金融(融资)租赁业的重要意义

    金融(融资)租赁作为紧密连接实体经济的融资融物手段,集金融、贸易与技术服务于一体,在国际上已经发展成为与银行信贷、资本市场并列的社会融资三大工具,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2007年我国启动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以来,金融(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迅速,截止到2015年6月末,全国共有39家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行业资产总额达到1.45万亿元,比2007年底增长了62倍。河南省金融(融资)租赁业发展起步较晚,实力较弱,目前成立的本土金融租赁公司只有1家,金融(融资)租赁业对全省经济的覆盖面和市场渗透率低,无论是金融(融资)租赁公司竞争实力,还是行业整体影响力,都远远落后于北京、天津和上海等地。

    加快发展我省金融(融资)租赁业,不仅有助于降低企业负债,加速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去杠杆化、去产能化,而且有利于拓展社会投融资渠道,提高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融资能力,稳定经济增长形势。作为国家支持发展的新兴金融行业,金融(融资)租赁业通过与中原经济区产业经济的融合,在推动我省深度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加快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扩大企业技术引进创新与产能输出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要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加快落实支持我省金融(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加快发展河南省金融(融资)租赁业的建议

    在当前的国家政策氛围和金融市场环境条件下,加快发展河南省金融(租赁)业面临着重大的历史机遇,需要加大省级政策层面的引导和扶持力度,明确具体的激励机制和资金奖补措施,推进政策落地实施。

    大力培育、组建和引进金融(融资)租赁公司,提升企业竞争实力。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引导包括民营资本在内的各类社会资本进入金融(融资)租赁行业,鼓励混合所有制的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分类实施国有企业改革的顶层制度安排。金融(融资)租赁公司是类股份制银行,可以在全国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跨地区、跨行业经营,要重点培育、组建省内金融(融资)租赁龙头企业,增强其核心竞争力,发挥行业引领作用,在陆港物流、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领域形成一批具有专业优势、管理科学、特色显著的金融(融资)租赁公司,立足中原,辐射全国,集聚金融资源,服务河南发展。积极引进国内外有实力和影响力的金融(融资)租赁公司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制定落实财政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壮大。加大对金融(融资)租赁行业的财政税收政策支持,丰富财政奖励、财政贴息、税收减免、风险补偿等多种政策支持工具。鼓励企业采用金融(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更新,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融资)租赁公司享受财政贴息和财政奖励,对“三农”领域通过金融(融资)租赁方式获得农机进行购置补贴。明确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以及租赁资产证券化等方面平等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对以金融(融资)租赁方式进行的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购置,纳入鼓励政策适用范围,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对开展金融(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金融(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金融(融资)租赁公司租金税前列支,进入成本。

    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人力资源保障水平。要实行自主培养与引进人才相结合,依托省内外教育资源,联合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培养具有金融(融资)租赁专业背景、可以设计开展结构复杂交易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加强金融(融资)租赁从业人员职业能力建设,支持企业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相关培训,培养一批具有开阔视野和专业能力的人才。加大金融(融资)租赁专业人才引进力度,成立人才支持专项资金,在户籍落户、配偶就业、住房保障和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最大力度支持,并参照天津、上海等地的做法,对金融(融资)租赁公司高管人员的个人税收给予减免或者补助。

    支持金融(融资)租赁公司拓展多种融资渠道,增进企业发展活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融资)租赁公司上市融资,优先纳入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鼓励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发行优先股、次级债,丰富多层次资本补充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发行“三农”和小微企业等专项金融债券,支持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内保外贷等。

    完善政策监管体系,增强金融(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坚持市场导向、企业为主、政府推动,既发挥金融资本“以资融物、以资收租”的金融属性,也要增强租赁资产“以物避险、以物增值”的保障功能,提高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企业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完善资产分类和拨备管理,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允许金融(融资)租赁公司使用我省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加强行业合规经营意识,根据金融(融资)租赁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实施差别化政策引导,合理降低对金融(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要求,在不良资产率和不良资产核销方面适当提高政策监管容忍度。推进简政放权和优化服务工作,优化监管资源配置。

    完善配套体系建设,鼓励产融结合。加快建设与金融(融资)租赁相关的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为金融(融资)租赁公司服务的专业咨询、技术服务、评估鉴定、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等相关产业。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鼓励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路港物流和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购买金融(融资)租赁服务。积极服务“一带一路”、“中国制造2025”、“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原经济区”等国家与河南省重大战略部署,支持河南优势产业发展,例如宇通新能源客车、许继电气等,通过金融(融资)租赁,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更好地“走出去”,输出产能。鼓励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利用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现行税收政策,设立专业子公司开展金融(融资)租赁业务,发挥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定向支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