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三次会议,首次审议深圳市政府提交的《深圳市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这是深圳首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法规,并通过特区立法的形式对我国首部关于中小企业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进行了细化,其在金融创新、服务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大胆突破,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破解“融资难”

  设“中小企业银行”

  《条例》第十一条明确提出“鼓励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发起或参与设立中小企业发展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有关发起、入股投资中小企业发展银行的,享受国家和深圳市的有关优惠政策”。

  融资难一直是阻碍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做强做大的瓶颈,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深圳将对中心企业融资体系进行大胆创新。 

  这将是深圳借鉴国际经验、先行先试探索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的一次大胆尝试。

  设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

  同时,《条例》明确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依法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受托管理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基金,为会员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提供一般信用再担保”。

  《条例》通过设立“再担保基金”将有助深圳担保业做强做大,降低中小企业担保融资成本。

  今年2月28日,深圳市再担保中心挂牌成立,初期深圳政府出资6亿元,银行和担保机构筹集4亿元,组成10亿元的再担保基金。目前该中心已正式运作,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短期小额贷款分担50%的风险。据测算,再担保资金的运作,将能够直接拉动中小企业银行贷款100亿元以上。

  助力“种子期”企业

  按照《条例》,深圳市政府还将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创业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称‘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深圳市鼓励发展产业的初创期和种子期中小企业”。

  《条例》借助创投机构的发现能力、辅之政策的重点支持,将极大地加快优秀中小企业的发展速度。

  其实,深圳市的创投业发展一直位居国内前茅。今年,深圳市又设立了总规模30亿元、首期投入10亿元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此次《条例》明确了该基金重点支持方向不再局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并排除了针对成熟企业投资的支持,而是将对“初创期”和“种子期”的中小企业进行投资。

  放贷大项目

  “挂钩”小企业信贷

  而深圳政府还将“建立政府重大建设投资项目的银行信贷与中小企业信贷倾斜挂钩制度,在确定政府重大建设投资项目的信贷银行时,应将信贷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力度作为审定条件”。

  该制度的机制将是,通过与政府重大项目发放贷款的经办银行签署协议,由经办银行承诺,按照重大投资项目信贷额度的一定比例向深圳市中小企业发放信贷,借此引导商业银行加大面向中小企业的信贷力度。

  破解“创业难”

  降低创业门槛:

  注册资本可分期或延缴

  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条例》从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创业基地、税费优惠、创业辅导培训等方面进行了创业扶持的多项创新。

  《条例》明确“中小企业注册资本可实行分期缴付或申请延期缴付。对分期注入注册资本金的中小企业,应当在营业执照中载明实收资本”,同时“个人独资、合伙等中小企业依法享有与其他类型企业平等的名称权”,“可自主决定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

  近年来,深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出了系列扶持中小企业的做法,简化了中小企业登记注册、放宽了经营范围。同时,放宽“名称权”意味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可直接冠“深圳市”,可不标明所属区名,对促进中小企业品牌经营将有重要意义。

  鼓励非货币资本出资:

  可以股权出资

  《条例》还明确了对非货币资本出资的鼓励措施。包括“鼓励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股权出资、债权出资和无形资产出资等方式创办企业”,并明确“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同时增加了“企业股权出资”形式,完善了《公司法》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增进了法律的可操作性,拓宽了创立企业的资本来源。

  同时,《条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以劳务、管理和技术专长等人力资本作价入伙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商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这样的规定有效补充了《合伙企业法》的有关内容,丰富了资本内涵,有利于提高资本的交易效率,促进中小企业创立。

  专家点评

  新政让人“兴奋”

  渴望颠覆传统

  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秘书长王理宗,与各协会中小企业打交道已整整10年时间。他表示,深圳要设中小企业银行,这让人“兴奋,是好事,意义重大”,中小企业确实缺钱,特别是一些新产业、新模式的中小企业,现在千呼万唤“中小企业银行”终于亮相了。

  着重考核放贷企业的成长性

  不过,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仍有不少“顽疾”,他对新举措能产生的实际效果表示“不寄太大希望”。王理宗指出,深圳扩大风险补偿范围,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放款,这抓住了核心。

  但是,真正有效的支持应是在银行内专设中小企业部,进行颠覆传统的考核措施,不以短期利益为考核中心,而是进行3~5年较长期的战略考核,适度放大坏账率,着重考核放贷企业的成长性。

  由此可见,“中小企业银行”最好是政策银行,有地方财政支持培育中小企业的发展。另外,该类银行应该有一套创新的评估体系,如着重评估中小企业技术稳定性、市场前景等。

  细化标准 优惠向“小企业”倾斜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主任盛斌表示,国家对中小企业划分的标准很宽泛,99%以上的企业都纳入中小企业的范畴。如果《条例》继续采用这个标准,对中小企业的制度设计将会失去针对性和操作性。建议深圳在国家标准基础上划分中等企业和小企业,使政府的优惠政策向创业阶段的小企业倾斜。

  另外,资金问题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大难题,此次《条例》建立的一些创新制度还需更具体化、更具操作性。深圳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对《条例》作出进一步修改。

  八大举措:该《条例》共63条,其中提出鼓励发起设立中小企业银行,提供信用贷款、权利质押贷款、无形资产产权质押贷款、租赁资产抵押贷款、应收租金权质押贷款、出口产品责任险等各类创新金融服务及扩展相关风险补偿范围等八大举措,成为力克中小企业融资难、创业难的“攻坚”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