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及2016年第一季度前海法院共立案1826件,其中国内商事案件375件,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945件,其中合同类纠纷、金融类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三类纠纷成为最为突出的案件类型。
  
  4月20日,前海法院发布涉自贸区四大案例。
  案例二:宝利公司诉赵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入选理由:
  融资租赁是前海合作区与自贸区金融服务领域扩大开放的行业,“售后回租”不是典型的融资租赁方式,本案例对该非典型方式予以支持,从司法角度积极维护了前海合作区与自贸区的金融创新。
  【裁判要旨】
  承租人为实现融资的目的,将其自有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该物使用,并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方式,可以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10日,赵某与宝利公司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约定:赵某将其名下的小汽车以174001元的价格转让给宝利公司。宝利公司分两期支付转让款,于当日支付第一期款174000元,于租赁期限届满前支付第二期款1元。同日,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赵某向宝利公司租回其转让的小汽车,租金174000元,租赁期限36个月,每月10日前支付当月租金5452.13元。
  租赁期限届满,赵某支付1元的名义价款后,小汽车归赵某所有。因该小汽车由赵某占有使用,无需赵某先将小汽车交付给宝利公司,再由宝利公司交付给赵某使用。赵某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的,宝利融资租公司有权要求赵某一次性支付剩余未到期的租金并计收剩余未到期租金8%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宝利公司向赵某支付了174000元,赵某支付10期租金后,未再向宝利公司支付租金。宝利公司诉请赵某支付剩余未付租金119946.86元及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赵某将其名下的小汽车出卖给宝利公司,再从宝利融资租赁合同处租回该小汽车,构成售后回租类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效力禁止性规定,双方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赵某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宝利公司有权请求赵某支付剩余未付租金及违约金,赵某付清租金后,小汽车归赵某所有。
  【典型意义】
  融资租赁是前海合作区与自贸区金融服务领域扩大开放的行业,制度创新激发了该领域市场活力,至2015年5月底区内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多达324家,占深圳的95%,占全国的17%。
  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的业务包括了传统直租类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类的融资租赁。相对于直租,售后回租不是典型的融资租赁方式。
  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本案例对非典型的售后回租给出了支持的司法态度。售后回租方式使设备制造企业或资产所有人在保留资产使用权的前提下获得所需资金,同时又为出租人提供投资机会。资产所有者用这种方式盘活资产,仅将少部分用于缴纳租金。
  尽管真实的售后回租交易可以构成融资租赁,但在一些交易中,当事人以售后回租为名订立合同,交易实质却不符合《合同法》第237条规定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以售后回租的形式规避相关法律及政策的情形。如,没有真实、明确的租赁物,售后回租合同中对租赁物低值高买,租赁物上设有权利负担,致使出租人无法取得所有权或无法实现租赁物的担保功能,出租人没有完成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相关手续。
  上述情形将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及合同效力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当事人订立售后回租类的融资租赁合同时,应综合检查租赁物是否实际存在、租赁物的价值与租金构成是否存在对应关系、买卖合同文本与租赁物的对应关系等情况,以免提起诉讼时,得不到法院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