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南沙自贸区"先行先试"的政策红利,根据发展需要,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前提下,积极争取融资租赁业的扶持试点政策。待南沙自贸区有关融资租赁创新发展和行政体制改革措施试点成功后,再同步复制推广到其他具备政策创新条件的区域。”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工作方案》提出。
为助推广州市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广州市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工作方案》,从放宽企业准入及经营条件、解决企业融资困难、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推动自贸试验区创新集聚发展、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等几方面推动融资租赁业发展。
推动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创新集聚发展,成为《方案》的重要内容。《方案》提出,在南沙自贸区内开展内、外资融资租赁行业统一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南沙自贸区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向国家商务部等部门申请,将不动产租赁纳入到融资租赁业务范围。《方案》提出,调整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外债管理政策,简化程序,注册在南沙自贸区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发行外债试行登记制管理;在南沙自贸区内开展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注册在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可按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注册在南沙自贸区的融资租赁企业通过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允许统筹使用境内外资金。
对于企业准入及经营条件,《方案》提出了放宽要求,例如对除金融租赁企业外的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融资租赁企业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对申请开办医疗器械设备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取消经营场所房屋属性、面积和设立仓库等要求,放宽从业人员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将企业相关设施设备及质量管理文件中部分检查项目作为合理缺陷处理。《方案》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办理融资租赁物权属登记。融资租赁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和受让等业务时,应登陆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查询有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已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登记公示的租赁物进行抵押、质押、转让、转租、投资入股以及其他处置。”《方案》做了上述要求,并具体到相关部门进行落实。《方案》还提出,广州市将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对融资租赁业财政扶持力度。例如,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国家补贴范围内的新能源乘用车和商用车融资租赁业务的,在融资租赁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扶持。对广州市融资租赁企业开展飞机、船舶租赁业务的,无论承租人是否为广州市企业,均可给予融资租赁企业一定的扶持。《方案》提出,利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沪深证券交易所、境外证券交易所等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融资租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广州市金融部门对其上市、挂牌等工作给予指导扶持,加快企业上市、挂牌的进度。此外,对融资租赁企业运用担保、保理、资产回购、委托租赁等多种金融工具对中小微企业进行融资的,纳入我市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等政策工具的扶持范围。《方案》提出,融资租赁企业对保税区内的设备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如承租方仍在保税区内使用该设备,则无需缴纳关税。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人使用的租赁机器设备符合条件并确需加速折旧的,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方法计算,但最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的60%;也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