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
发表时间:2010-5-3 15:58:3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文章作者:admin 浏览次数:2244 |
2003年2月21日,贾金先与沧州兴隆汽车销售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由该公司为其指定购买中国重汽集团公司(济南)生产的“斯达斯太尔”自卸车两辆。贾金先通过银行贷款,先后向兴隆公司交付人民币近60万元。汽车买来后,贾金先带着两辆自卸车去四川葛洲坝工地施工。在施工期间,两辆车故障接连不断。中国重汽集团公司(济南)出具证明称,该公司从来没有生产和销售过贾金先手上的这两部车。由此,贾金先开始了漫长的诉讼之路。
此案历经波折,贾金先接连败诉,而且被法院两次强制拘留,几乎倾家荡产。本报对贾金先的遭遇给予持续关注,引起检察机关和工商部门的高度重视,立案侦查,终于查清,冒牌车是由青岛某汽车制造厂改装而成。
在办案检察官的协调下,青岛某汽车制造厂与贾金先达成协议,一次性补偿贾金先购车款、修车、拖车款、利息共计67万余元。2009年3.15前夕,贾金先终于拿到了这笔钱。
2009年,贾金先将沧州市兴隆汽车销售公司再次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兴隆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60万元。
贾金先在3月10日的庭审中说,2003年2月,他与兴隆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签定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从该公司处购买了这两辆斯达斯太尔重型自卸车。车辆使用不到4个月就不能正常运转,由于被告销售给其的两辆自卸车不是正式厂家生产,使原告无法履行在南方与开发商签订的运输承包合同。在一年零六个月时间里损失近60万元,5年来的损失更是不可想象。贾金先曾向法庭出具了一份由青岛车辆制造厂销售服务公司出具的证明,内容为:“2002年3月21日沧州兴隆汽车销售租赁有限公司,在我单位委改ZZ3322BM294K自卸车,底盘到时未带合格证和随车工具。”
在3月10日的开庭现场,兴隆汽车销售租赁有限公司经理孙相发称,自己与假车制造商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并不存在委托改装关系。但该公司并没有当庭提供相关证据。兴隆公司称,该公司与贾金先的合同中,没有约定车辆质量担保责任,没有鉴定车辆真伪的责任,车辆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不应由兴隆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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