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5年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呈现爆发式增长,银租授信业务合作空间进一步提升。截至2016年1-6月,我国融资租赁公司总数高达5708家。其中,金融租赁公司52家;内资租赁公司190家;外资租赁公司5466家。
融资租赁行业的飞速发展需要大量资金支持,我国融资租赁业则主要以商业银行授信为主,占比高达80%以上。然而由于融资租赁业务涉及行业广泛、交易结构复杂等,导致商业银行暴露诸多授信风险,影响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对融资租赁公司授信的问题剖析
(一)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国际市场中,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相对广泛。以美国融资租赁公司为例,其融资方式包括以下五种:
内源融资:商业银行或大型金融机构通过收购或自行设立等方式建立融资租赁公司,该类公司多数依靠母公司或集团内部财务公司拨款,从而消除对外部资金的依附;
经纪服务:将融资租赁交易转让给资金提供者,该交易结构对财务和基础设施要求少并且风险低;
折扣转让:在该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在保留租赁设备所有权的前提下,将融资租赁合同的剩余资金转让给资金提供者,该方法具有较大灵活性,出租人具有实际的控制权;
股本金和负债:主要包括次级债务、循环信贷额度以及长期债务等;
资产证券化:主要包括商业债券渠道和证券化。
然而我国由于处在融资租赁发展初期,资金来源渠道相对狭窄,其80%以上资金来源依靠商业银行融资,其他资金来源主要表现为关联公司借款、个别租赁公司实现上市、发债以及资产证券化。由此可见,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外部融资渠道相对单一,对商业银行授信依赖程度较高。
(二)信贷投放比例较低
融资租赁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产业,行业发展亟待大量资金支持。而目前我国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渠道相对单一,严重依赖商业银行授信。但从商业银行融资租赁授信客户占比分析,其数量、余额、额度等均处于较低水平,且此类客户授信增速远低于行业自身发展速度,说明商业银行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信贷支持,并无法满足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规模扩张需求,其发展严重受制于资金供给。
融资租赁公司缺乏资金供给的原因主要由以下两方面:
其一,在融资租赁行业快速发展阶段,商务部下放和扩大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权,同时地方政府给予大力扶持,以此推动中小型融资租赁公司机构数量的快速增长。
而在新设立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中,大部分为国内集团控股且多数新设融资租赁公司不具备相关产业背景和行业管理经验,风险防范意识参差不齐,其多数以售后回租方式操作,资金管理能力相对较差,租赁物难以处置,导致整体风险较高,无法达到商业银行准入标准;
其二,商业银行对融资租赁行业的风险分析方法不尽完善。融资租赁的运作模式与金融机构相似,部分售后回租项目以“生产线”巧立名目进行融资,形式则类似于“影子银行”。因此,出于对谨慎性考虑,商业银行会拒绝此类授信客户。
(三)忽视承租人风险分析
由于融资租赁公司作为授信主体,其本身直接承担信用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在授信审查分析过程中,易过度信赖融资租赁公司自身的资金实力,而忽略对承租人的风险考察。然而,由于融资租赁公司在运作过程中,资金与租赁项目一一对应,无闲置资金作为缓冲,一旦某一项应收租金出现违约,将产生流动性风险,引起资金链断裂。因此,对于承租人风险状况的分析将对租赁公司经营稳定性的评价至关重要。例如:承租人属航运业,受行业持续低迷影响,承租人订单量下降、现金流紧张,导致租赁公司被迫持有船舶资产,手持订单难以消化,资产周转率及收益率明显降低,进而侵蚀租赁公司现金流和流动性。
(四)授信业务期限错配
为配合客户降低融资成本的需求,商业银行向部分融资租赁客户发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支持其租赁前期设备购置。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但大部分融资租赁业务期限为3-5年。因此,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过量短期负债的财务结构虽然能降低财务费用,但不利于其长期稳定经营,易产生流动性风险。
此外,由于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并未锁定特定租赁项目收入作为还款来源,且还款方式无严格限制条件,因此对于以单一大型租赁项目作为主营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银行借款的还款方式与租赁租金收入的期限结构可能产生错配,从而不利于商业银行信贷的及时收偿。
采用流动资金贷款方式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发展,不要求与租赁项目一一对应且操作具有一定灵活性。这种方式仅适用于挖掘机等小型、金额较少的工程机械类租赁项目。由于此类项目间具有同质性、单笔金额较小、风险多依托于租赁公司对单个租赁项目风险的把控能力。对于其他租赁公司而言,由于其所从事的各项目间差异性较大,或单笔租赁金额较高,如果商业银行信贷未锁定应收租金作为还款来源,租金收入则可能被挪用并循环投放到新租赁项目,造成还款来源的不确定性。
  商业银行对融资租赁公司授信的风险防范
(一)制定贷前尽职调查程序
建议商业银行针对融资租赁行业制定符合行业特征的授信管理方法,具体从评价租赁公司和评价承租人及租赁项目两方面入手。
1.融资租赁公司的分析
(1)评价融资租赁公司的资质
商业银行重点从出资人背景、管理层行业经验、公司治理、与金融机构的历史合作情况等方面,评估融资租赁公司资质,并设立融资租赁行业授信客户准入标准。
对于金融租赁公司:积极支持以五大国有商业商业银行和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投资成立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适度支持国家金融集团背景、行业经验丰富、资产实力较强的非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审慎支持具有地方金融机构及地方财政背景、区域经营特征较明显的非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原则上金融租赁公司成立两年以上,连续两年盈利,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单一客户关联度不高于30%,集团客户关联度不高于50%,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同时应符合银监会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监管要求。
对于厂商系租赁公司:积极支持融资租赁标的属于先进及高端装备制造业、在行业内具备较强竞争力的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厂商具备成熟的经销商网络和销售渠道;限制进入厂商所在行业壁垒低、市场竞争激烈、技术含量低,产品结构较单一、缺乏稳定市场、经营业绩不佳的融资租赁公司;同时,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原则上成立两年以上,连续两年实现盈利,风险资产不超过净资产10倍。
对于独立融资租赁公司:支持综合竞争实力强、风险控制能力好、主营租赁业务特征明显的大型融资租赁公司;选择性支持区域经营优势、风控能力较强的中型融资租赁公司;审慎支持经营稳定、成长性好的优质小型融资租赁公司;同时,独立融资租赁公司原则上成立三年以上,连续三年实现盈利,风险资产不超过净资产10倍。
(2)评价融资租赁公司的制度
了解融资租赁公司的组织架构、内部控制程序、对承租人的筛选评估机制、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综合评判融资租赁企业对租赁设备及承租人的认识、判断能力,对租赁设备的处置能力以及对风险事件的防控能力。
(3)评价应收租金的资产质量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了解融资租赁公司关于融资租赁资产分类的标准,正常、关注、可疑、次级、损失各类融资租赁资产占比以及变动情况,同时,了解融资租赁公司应收租金的违约率计算方式、实际违约率以及违约率变动情况,整体分析评价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质量。
(4)评价融资渠道及发展规划
对于融资渠道单一的融资租赁公司,其资金来源匮乏,对商业银行融资依赖程度较高,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收紧的情况下易产生流动性风险;而对于规模扩张过快,且缺少合理发展规划的融资租赁公司,易盲目扩张,导致财务杠杆急增引起财务风险。
2.承租人及租赁项目的分析
(1)分析承租人行业背景
商业银行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调查不应局限于公司自身风险状况,还需考察承租人行业状况。不得选择承租人所在行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方向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合作,不得介入两高一剩行业,谨慎介入政府融资平台类项目。
以煤化工为例,部分融资租赁公司以售后回租方式介入落后设备租赁项目。设备淘汰后,企业生产力下降,销售收入不足以偿还租金,且落后产能设备无法处置,导致应收租金违约。
(2)分析承租人经营情况
承租人经营情况的分析可参照商业银行一般对公授信分析方法,分析切入点应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产品市场占有率、上下游资质及稳定性、主要经营优势、近三年业务开展情况、主力装备和工艺水平、合规手续是否齐备等情况。
(3)分析承租人财务情况
关注承租人近三年及近期财务状况变化,分析大幅变动的原因;重点分析承租人的资金来源及资金占用情况、收益状况、现金流量情况、现有负债结构及用途;特别防范承租人在已申请银行借款购买相关资产的同时,向租赁公司办理该项资产的售后回租,从而进行重复融资的可能性。
(4)审慎选择融资租赁项目
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符合商业银行关于信贷投向指引相关要求。项目资本金比例应符合国务院相关规定并同比例到位,对于厂商系金融租赁公司,还应关注其租赁客户的保证金缴存比例是否与租赁客户资质相匹配。
(5)关注承租人反担保措施
了解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担保方式,如提供资产抵质押担保,则重点分析质押物的变现难易程度及价值,抵质押手续的有效性;如提供关联方保证担保,则重点分析担保人的实在资产、所有者权益、并揭示其目前已对外担保情况等信息,以综合评判担保人担保能力。
(6)调查租赁业务的真实性
分析融资租赁业务借贷双方、融资租赁设备购销双方的关联关系,防范利用关联交易巧立名目进行外部融资。同时,将融资租赁设备交易价格与市场售价及评估价值进行比较,防范介入以融资租赁为表象,实则进行资本运作的租赁公司。
(二)制定合理有效的授信方案
1.锁定租赁项目,优化合作模式
对于金融租赁公司:同业借款应根据相应租赁项目投放,同时建议引入国内保理业务和应收租赁款回购业务,补充金融租赁公司业务产品组合。
对于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鼓励以应收租金保理融资方式进行合作,严控无具体用途、不对应具体租赁项目的流动资金贷款,保理的期限、金额、提用、归还应与租赁项目相匹配;
对于独立融资租赁公司:参照厂商系建议执行。此外,需视融资租赁公司的规模,调整合作模式:大型融资租赁公司以应收租金保理、银团贷款以及具有具体项目背景的贷款、贸易融资和票据业务品种为主;中型融资租赁公司授信需对应具体租赁项目融资需求,谨慎给予中长期贷款,选择性开展供应链融资;小型融资租赁公司在落实有效担保措施的前提下,择优开展应收租金保理融资业务,不支持直接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2.控制信贷比例,防范过度授信
商业银行应结合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项目背景及实际资金需求,合理测算并确定信贷额度。建议商业银行应收租金保理融资金额不高于应收租金的80%,降低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敞口。其次,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前需考查应收租金对应项目资本金到位及租金安排情况,避免信贷资金间接通过融资租赁渠道进入项目充当“资本金”风险。此外,如承租人本身为商业银行授信客户,需将该承租人融资租赁应付租金与商业银行直接信贷融资统一纳入该客户集中授信管理,避免对同一承租人重复融资、过度融资的风险。
3.明确担保措施,加强还款来源
对于金融租赁公司:鼓励商业银行追加应收租金质押等担保措施,以此缓释同业信贷风险。
对于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以及独立融资租赁公司:原则上由集团提供保证担保,或设备生产厂商提供回购义务,并将融资租赁公司的回购权利转让给商业银行。同时,开立回购资金专户,签署三方协议,约定回购资金直接划入该商业银行资金专户,并约定商业银行有权划转账户内款项用于清偿租赁公司到期信贷资金。此外,建议针对大型融资租赁设备进行投保,并约定将商业银行设定为相关租赁标的保险的第一受益人,确保设备的变现能力。
(三)制定严谨的贷后监控措施
1.建立资金专户监管制度
建议商业银行对融资租赁公司授信时,严格对应租赁合同。此外,信贷资金的发放应受托封闭运作,同时建立应收租金专项资金监管账户,通过该监管账户密切跟踪应收租金的回笼情况,并根据应收租金实际回笼进度及时收回商业银行信贷资金。
2.监控租赁公司资产质量与信用风险
定期对融资租赁经营情况进行监控,并加强对中小型融资租赁公司的监控频率,建议不超过3个月。深入现场调查、多渠道了解租赁公司实际经营和财务情况,并监控其资本充足率、应收账款不良率、资产五级分类情况等关键指标,根据实际监控结构及时调整授信策略。
3.关注承租人的资产质量与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应定期关注承租人风险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关注承租人的行业景气度变化对其租金偿付能力的影响;定期收集承租人财务报表,判断其经营持续性、盈利能力、现金流状况,评价第一还款来源的可靠性。
4.引入法律合规审核机制
建议商业银行引入法律合规性审核机制,多部门协同审查,即:在授信审查审批流程中加入合规性审查流程,由法律合规部门专业人士针对融资租赁交易合同、租赁设备购销合同、担保合同、回购合同等相关协议进行法律合规审查,针对租赁物的范围、购销环节、所有权、相关当事人违约责任、保证人担保责任、厂商回购义务等方面出具法律审查意见,确保融资租赁业务真实有效,融资租赁合同及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中未设定任何不利于商业银行行驶权益的限制性条款,多方面防范潜在的业务风险与法律风险,为最终授信决策提供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