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虽然为客户供给融资,但是其自身的融资渠道却是中国租赁界面临的一大难题。
目前中国各类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主要是股东的资本投入和银行信贷。对于经营资金的机构,这样的融资渠道显得非常单一。
根据银监会的规定,银监会获准的金融租赁公司满足必定条件下可以进行同业拆借和发行金融债,但目前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大多成立未满3年,不符合发债条件,而且在市场方向上,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更多偏向于飞机、船舶、大型设备等"大单"。
多数中小型的融资租赁公司,本身规模属于中型企业,而其重要客户群是中小企业。
融资租赁公司发行债券,通过融资租赁的方法向中小企业融资,还可以拉动银行贷款等其他渠道的资金投入中小企业,相对于直接由中小企业发行债券而言,能够起到财务放大的作用,能够支撑更多的中小企业融资。
为了领导资金进入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发行定向集合债,即该债券募集资金可以限定必须投向中小企业,甚至可以规定投向的区域。
对于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最大的难点在于担保问题。如果发行中小融资租赁企业集合债,可以考虑由政策性信用保险公司供给担保。
IFC的风险分担方法值得借鉴,如果能够获得其他机构分担风险,中小融资租赁企业发债即有可能,不请求全额担保,因为融资租赁公司对资产本身有把持能力,风险相对可控,担保可以有必定的杠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