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
一、交易概述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格林美”)以其它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与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简称“长城国兴”)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租赁方式为:直接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标的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29,980.7万元,租赁期限为:60个月,租赁费率为:租息年利率不低于6%,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许开华先生或其授权代表与长城国兴签署相关融资租赁项下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
本次交易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证号:91650100299944507U
法定代表人:张希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2日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民主路75号
经营场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A座701
注册资本:人民币400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金融业务(具体经营范围以中国银监会新疆银监局新银监复(2014)190号批准文件为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开华
注册资本:355,754.965万元
成立日期:2003年12月04日
注册地址:荆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大道3号
经营范围:再生资源的回收、储存(国家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与综合循环利用;废旧车用动力蓄电池及其它含镍、含镉、含铜、含锌电子废弃物的收集、贮存、处置;超细粉体材料、高能电池材料、电子新材料及其产品、有色金属及其化工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高新技术项目的投资与开发;技术与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及其他许可项目);环境服务、环境咨询,市政给排水、污水及工业废水处理项目投资和运营管理;稀贵金属、稀散金属、稀土、废旧五金电器、废塑料、废渣、废泥的循环利用;液晶面板的综合利用,铟及其工业用盐的回收;粗铜、粗锡的生产与销售;塑木型材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工业用钠盐、锌盐、锰盐、铵盐的回收、生产与销售;液氨、硫酸、盐酸、氢氧化钠、过氧化氢、乙炔、氮气、硫酸钴、硫酸镍、氢气(储存)、次氯化钠、氯气(票面)、氯酸钠、硫磺、四氯乙烯、煤油、油漆、漂白粉、柴油、工业酒精、硫化钠、硫化铵、过硫酸钠、氟化钠、亚硫酸钠、二氧化碳批发仓储;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荆门格林美一年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6年 2017年1-3月
总资产 12,305,007,878.34 13,064,668,509.41
负债总额 7,754,306,993.35 8,326,275,687.45
净资产 4,550,700,884.99 4,738,392,821.96
营业收入 5,026,431,000.50 1,333,655,148.25
利润总额 294,819,699.19 202,783,008.47
净利润 263,180,807.18 134,379,526.43
四、融资租赁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
尚未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具体的合同金额、租赁要素等以公司实际和长城国兴签署的最终合同为准。
五、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上述担保尚未签订具体的担保协议。
六、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是公司下属公司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拓宽融资渠道所做出的融资行为,本次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开拓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从而进一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有利于下属公司的业务发展及公司整体利益的实现。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额及逾期担保的数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 614,310.47
万元(包含本次担保事项,除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有限公司提供5000万担保、为参股公司储能电站(湖北)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储能电站(湖北)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储能电站(江西)有限公司合计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6075万元之外,其余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之间的提供担保),占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9.26%。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不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八、董事会意见
因公司全资子公司荆门格林美发展需要,公司为本次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董事会在对被担保人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资信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认为:本次被担保对象系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都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且公司为下属公司所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基于开展公司业务的基础之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公司董事会同意为荆门格林美本次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同意将该业务事项提交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七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