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实体经济是目前金融工作的三大任务之首。未来,各项金融改革措施、监管政策执行都将围绕“服务实体经济”这个根本,“以钱生钱”将成为过去式,各家金融机构必须在实体产业领域下深水、练内功,方能求得持续性成长。
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是长期以来的监管导向,但由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管理不规范、股权关系复杂、道德风险较高、企业实力和经营规模小、抗风险能力较弱等劣势,且在经济新常态下不良资产的暴露确实大多来源于中小企业,因此在实际业务中投放中小企业便成为了金融机构的逆向选择。我们研究认为,金融租赁在服务中小企业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1.态度积极,操作稳健
中国的中小企业提供了50%以上的税收,创造了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提供了80%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因此搞活振兴实体经济必须激发中小企业的活力。支持中小企业融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是金融租赁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金融租赁行业下一轮发展的主要增长点。因此,必须改变传统的敬而远之的回避态度,积极探索业务介入的机会和风险防控的办法。同时,在具体的项目操作上必须谨小慎微。要在“人品、产品、抵押品”的“三品”审查中更多关注实际控制人还款意愿的审查和还款能力的评估,坚持在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将中小企业的融资租赁规模做大做优。
2.避免循环授信
中小企业由于抗风险能力弱,平均生命周期仅3年多,因此必须坚持资金用途一事一议,金融租赁必须符合企业实际及经济发展规律。坚持一笔业务放款后风险敞口不断缩小,做完一个租赁周期后,再对行业、企业进行重新评估、重新授信,再行决定是否续做。避免对偿付一定租金后,应承租人要求再做回填资金缺口。金融租赁公司经营成熟后,还应确立每年从老客户中退出一定比例的规定。
3.更加重视租赁物对风险的缓释作用
在对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时,宜坚持三点:一是优先支持通用、耐用、可移动、能保值、二手流动市场完善的租赁物;二是租赁物要尽可能与承租人所能控制的自然、矿产资源相结合,通过对租赁物和核心资产的控制,增强对承租人及租赁风险的把控力;三是争取在租赁物外再增加抵押物——特别是非通用、不可移动设备租赁,必须要求抵质押——抵押率可以高于银行信贷甚至达到100%,寻求“租赁物+抵押物”的双重物对抗风险模式。
4.优化租赁交易结构
(1)严格控制租赁期限及额度。融资租赁的本质是用租赁物未来产生的经营净现金流作为企业的还租来源,因此租赁期限必须短于租赁物的经济使用年限,且应将企业的全部经营性现金流纳入匡算和控制的范围,核定适度的租赁规模和租赁期限,拒绝企业的过度负债和盲目扩张。
(2)尽可能提高承租人的自筹比例。金融租赁是协助承租人适度配置杠杆、加快发展,而不能是空手套白狼。中小企业对于投资项目必须投入适度的自有资金,并且在租赁交易中必须加入风险金(一般相当于1-2期租金)条款,作为还款保障。
(3)对于长期项目应分段操作,实现风险隔离。对于投资回报期长、融资金额较大的项目,可采取“2+1”、“3+2”等分段操作模式,要求承租人在前一段时期内偿还全部租金,再根据承租人的实际偿付能力再行决定对下一段时期的租赁运作方案。
(4)在还款节奏上应坚持均匀还款,忌前少后多。对于中小企业,应减少资金占用时间拉长带来的不确定性,认真核实项目和承租人企业现金流情况,坚持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应更加注重从行业、企业的历史数据谨慎推断的未来还款能力,而不是简单听信承租人对未建成项目的美好描述。
(5)尽可能支持中小企业技改、扩能项目,对新建项目谨慎介入。以免出现不能如期投产,租赁一开始就逾期的尴尬。
(6)对资产价值的评估要客观、公允。租赁物是对抗租赁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金融租赁区别于银行风险防控的重要手段 ,因此掌握有效、足值的租赁物至关重要。对于直租业务,应严格做好新设备的背靠背询价工作,避免承租人与供应商串通骗取金融租赁公司资金,同时应有金融租赁公司的人员在场监督租赁物的验收及交付;对于回租业务,应严格执行评估流程;积极接洽有购买意愿的其他公司,例如承租人的主要竞争对手等,寻求真实的资产可变现途径。对于租赁物的毁损灭失等重大风险,必须对租赁物购买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