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租赁公司,是指除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外资租赁公司以外的,受商务部监管的内资租赁公司。
 
不同于其他两类租赁公司,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既无法享受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低成本资金来源,又无法像外资租赁公司一样通过发行外债降低资金成本,因此在租赁业务的报价上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业务规模发展较为缓慢。
 
银行,拥有较多的优质客户资源,但由于受到贷款额度的限制,资金投放规模受到制约。
 
银行与租赁公司的需求相匹配,因此催生了银租合作的通道业务——无追保理业务和国内信用证融资租赁业务。
 
通过开展通道业务,租赁公司能够快速做大业务规模并赚取相当于通道业务手续费的利差,银行可以将理财业务作为资金来源实现信贷出表,一举多得。

一、业务流程

1、无追保理业务
 
无追保理业务是指银行授信客户(承租人)以自有的有形动产作为租赁标的物,与银行认可的租赁公司(出租人)签订售后回租租赁合同,银行占用授信客户(承租人)买方保理担保额度,为其提供应付租金的坏账担保,同时采用无追索权保理形式买断租赁公司(出租人)的应收租金,并通过保理收款权转让等表外融资模式支付对价。还款时由银行授信客户(承租人)将租赁款划至银行指定账户。

其参与主体有:
 
①承租人:授信主体,资金的需求方,同时亦为资产的出售方,承租人在将资产出售给租赁公司后通过回租的方式保留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同时定期支付租赁款至银行指定账户。
 
②租赁公司:支付对价买入承租人出售的资产,同时将该资产租回给承租人,并将应收租赁款债权转让给银行。进行租赁标的物动产融资登记。
 
③银行:以无追索权保理形式买断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支付对价至租赁公司。
 
2、国内信用证融资租赁业务
 
国内信用证融资租赁业务是指银行授信客户(承租人)以自有的有形动产作为租赁标的物,与银行认可的租赁公司签订售后回租租赁合同,银行占用授信客户(承租人)国内信用证额度为其开立国内信用证,用于支付租赁合同项下应付租金。租赁公司(出租人)在国内证下交单、经由银行承兑后,租赁公司(出租人)向银行申请福费廷买断融资,到期由银行授信客户(承租人)支付信用证下款项归还福费廷融资。

其参与主体有:
 
①承租人:授信主体,资金的需求方,同时亦为资产的出售方,承租人在将资产出售给租赁公司后通过回租的方式保留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同时在国内证下支付租金至银行指定账户。
 
②租赁公司:支付对价买入承租人出售的资产,同时将该资产租回给承租人,并将应收租赁款债权转让给银行。
 
③银行:针对承租人的应付租金开立国内信用证,并为租赁公司办理福费廷买断融资。

二、资金安排

对于租赁公司而言,无追保理与国内证业务的流程具有很多相似之处——银行向融资租赁公司推荐融资客户,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客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随即将应收帐款向银行进行保理或福费廷融资,银行提供资金以促成整个交易。
 
从资金流动的角度来看,交易的核心在于应收账款的买断——未来期间的租金快速变现,避免了远期收款的利率风险,加快租赁公司资金周转。
 
如果在交易中租赁公司仅扮演通道的角色,那么租赁公司先行支付给承租人的金额即为从银行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扣除租金利息的净额),租赁公司给承租人的支付凭证中将备注租金本金及预扣租息。

三、成本

以无追保理与国内证业务作为融资手段,租赁公司的成本R应该以实际融资额、利率及手续费率综合计算。租赁公司额外的优势在于可享受差额纳税的政策——银行利息回单可作为租赁公司销售额的抵扣凭证。因此,如果以售后回租业务为媒介开展通道业务,租赁公司的实际成本为R÷(1+6%)。
 
承租人的成本除了以租赁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手续费计算出的IRR之外,还应考虑由承租人承担的国内证下手续费。

四、风险点及预防措施
此类业务中,租赁公司虽然仅扮演“通道”角色,但并非全无风险。
 
1、资金安全:资金的流向需要受到严格的监管。签订租赁合同后,租赁公司一般需要预先支付租赁标的物的购买款。合作银行应为租赁公司建立保证金账户,用于接收预付款项,并在确认后续融资业务办理成功后由银行支付给承租人。若因各种原因导致业务未能成功办理,银行需同意将款项退回至租赁公司账户。
 
2、无追索权例外:无论是无追保理还是福费廷融资,无追索权并不是绝对的。民法规定,债权转让人需对转让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在某些情形下银行可以突破无追索权限制向其前手追回融资款,称为无追索权的“相对性”制度。因此租赁公司需额外关注通道业务合同中的“无追索权例外”条款以及相关法律规定,避免无追索权例外情形的出现。
 
只有在良好的交易设计下,租赁公司才可以保证资金安全和业务流程顺畅,做到风险可控。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当我们在评价一家第三方租赁公司的经营能力时,不仅要看他的业务规模,还需要甄别其中有多少是租赁公司主动做成的租赁业务,有多少是通过银行被动完成的通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