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业的历史由来已久,但是融资租赁业则是在二战以后的五十年代初,由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不同于传统租赁的新型交易方式。六、七十年代,这种交易方式由美国迅速扩展到欧洲、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目前这种业务已几乎遍及世界各地,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交易的各种类型的租赁公司如雨后春笋地涌现出来。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销售方式、信用消费方式,在极其广泛的设备和商品领域里得到普遍采用。融资租赁业在短短几十年发展历史中,已成为经济发展中一个举足轻重的新型行业。
    面对迅速发展的融资租赁业,在欧美等工业发达国家,首先是税务立法部门及财会立法部门对各种形式的融资租赁业务,从各当事人在税务方面应承担的义务,以及资产负债表如何披露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信息,做出了有关规定。这些税务立法和会计准则对规范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公平税赋,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税源的稳定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1976年颁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3号租赁会计》(简称FAS13),《英国标准会计实物公告第21号》(简称SSAP21)以及国际会计标准委员 会所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简称IAS17)等都是颇具影响的文件。但是如何从融资租赁交易本身所具备的特点,从法律上定义其交易特征,如何对融资租赁交易的整个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进行明确,则不是会计法、税法以及其他行政行业管理法规所能解决的。必需依赖于调整当事人横向关系的法律合同来解决。但如何对融资租赁本身立法,目前在世界上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较大的争议和差异。在一些工业发达国家,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因为他们有较完备的民法和商法体系,往往采用现存的各种合同法规对融资租赁做出司法解释,或以判例来规范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法律体系不完备,则往往通过颁布新的融资租赁法从整体上规范协调并管理融资租赁交易和行业发展。如韩国、巴西都在70年代颁布过促进租赁业发展的法律,将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来对待。
    1977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开始组织有关国家的政府官员及专家成立了研究小组,经过 十年的努力,在对世界各国的融资租赁业务及在法律、金融、财政、税务、会计等方面对融资租赁有关规定进行调查研究后,认为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交易,应制定专门的法律,以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988年月28日,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在加 拿大的渥太华通过了《国际融资租赁公约》。这是融资租赁交易立法沿革中最重要的事件。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是在改革开放之初,由荣毅仁率先倡导的。1981年中国租赁公司和 中国东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融资租赁业的起步。在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进程中,财政、税务、外汇管理、外贸等部门也陆续颁布了一些行政法规和规章,(我国租赁的会计准则至今尚未颁布)保证并促进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但由于融资租赁在我国是新型的交易形式,不可能在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颁布的民法和经济合同法中 做出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及业内人士也曾试图制定一个行政法规从整体上对融资租赁业作出法律规定,但由管理体制等诸多原因始终未能实现。
    1991年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联谊会向人大立法部门建议起草融资租赁合同条例。在当时 任人大副委员长的荣毅仁先生的亲自推动下,引起了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和国家工商管理局领导的高度重视。经过有关部门及业内人士共同努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起草了《融资租赁合同条例》(送审稿)并于1994年12月19日报国务院审议。有关部 门考虑到人大法工委已开始起草新的合同法并拟把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作为专章规定,并已列入立法计划,故该条例未能颁布。为了解决在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无法可依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广泛的国内外调查,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的司法实践于1996年5月27日颁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我国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案件的管辖权、合同的生效以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改变了无法可依的状况。1996年、1997年国际金融公司还与国内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开展了融资租赁立法的技术援助项目,对融资租赁合同的立法及行业管理、财税规定等问题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新的合同法,是我国第一部以由学者为主起草的法律,在几年的起草过程中,梁慧星、王家福、历以宁等著名学者及法工委胡康生、王圣明、何山等领导及工作人员都对该法的起草倾注了大量心血。许多人大政协委员会也多次在两会期间呼吁并关注融资租赁立法的经验,把融资租赁合同作为列名合同专章立法。完全从合同法的基本要求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做了最简明的表述,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可以说是目前国际上最好的融资租赁立法。融资租赁业的纵向法律关系,如市场准入、投资主体、业务监管、行业管理、风险防范、会计制度、税务规定等问题仍待立法解决。我国的立法部门、学者、有关主管部门及业内人士仍需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