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十月十八号北京开大会,各个地方都是以战时状态的标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主题,严阵以待。所以,拖车工作暂时消停一段时间,利用周末时间写个技术贴给大家,细致的分享一下拖车的相关问题,供各厂商、融资租赁公司、拖车公司等机构交流探讨。

一、行为属性

任何行为的实施,必有一种使然。拖车作为工程机械行业资产管理的一种常规手段,在探讨其行为的实施时,也需要追本溯源,研究一下为什么拖车,凭什么拖车的问题。就像群众路线教育时剖析“我是谁、依靠谁、为了谁”一样,经常对某个话题剖析思考一下,对于这个领域的理解和领悟会更加深刻。在探讨拖车的行为属性时,我们认为有如下三种情况:

1.行使合同权利

即: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实施拖车,尤其是当前工程机械行业分期、银行按揭、融资租赁的各类合同版本中基本上都有具有所有权保留或抵押担保属性的条款。在客户违约后,采取拖车手段,是一种行使合同权利的行为,而且,这种权利行使的行为,往往有债权权利行为和物权权利行为双重属性的混合体现。

关于行使合同权利,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要注意合同属性的区分,切忌拖车时“忽视合同属性,盲目一刀切”的做法。融资租赁合同、银行按揭合同、分期合同的性质不同,设备所有权的约定和物权属性也不同,如忽视合同属性不同的问题,盲目一刀切的做法,将极易引发矛盾纠纷、增加被动诉讼概率。比如说分期付款合同:无论是按照法律规定还是基于公平原则,在客户偿还总应付款项75%后,一般不适宜直接拖车,除非这台车是在诉讼案件的保全清单之内。这充分说明了区分合同属性的重要性。

此外,虽然有些合同是所有权保留合同,但是具体的权利主体、实施主体还是有区别的。所有权虽然有保留,但是不是所有的人是直接权利主体。权利方拖车,和担保方拖车的行为属性是有差异的,需要配套的法律文书。比如说,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是融资租赁合同的第一手权利人,是合同权利原始方。而经销商、工厂或第三方资管机构的合同权利的取得往往是通过“垫付”、“回购”等方式获得,这种合同权利属性存在“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而“继受取得”的拖车权利行使,则掺杂着浓厚的“债权追偿”色彩。这种“债权追偿”如果操作细节及配套法律文书未做好,能否适用法律上的“追偿权”以及是否享受原合同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所带来的拖车权,都要打上一个问号,只是实务中很多被拖车的客户不专业而已。再比如说,按照银行按揭方式购买的合同,因为客户同银行签署的是借款合同,对于出卖方而言,客户实际已经付完款项,行使权力的来源实际上是银行为保障借款合同的履行而设置的车辆抵押权,那么简单的利用“垫付”而行使代位追偿权,则会让物上抵押权失去依据,而采取“债权转让”的方式获得权力,则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依据最高院的规定,不用通过物权登记的变更,便能直接享有原权利人的物上权利。由此可见,权利来源问题是一个容易被忽略,而实际上应该被高度重视的问题。

2.推动执行案件

刚才说的行使合同权利,主要是指不经过法律诉讼而直接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合同标的物,过程中不经过法院,属于纯粹的自力救济。在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况是,对该车辆并没有直接的合同权利,属于客户或担保人的自有资产,但是在某法律诉讼案件中,该车辆在保全清单中而且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这种情况下的拖车,就有了推动案件执行的色彩。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国家惩治失信的力度也越来越大,但是现实的情况是涉诉纠纷太多、案件数量太大,导致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的资源严重不足,异地执行也只能去车管所、银行、不动产局等地方做一下形式上的查封冻结,现场执行其实做的很少,实务中,极少见到法院去外地执行车辆。这种情况下,厂商作为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往往迫不及待,采取自力救济方式,相当于帮着法院把车给执行回来了。而且,工程机械设备的强制拖车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此类现场执行,法院是不太“情愿”去的,申请执行人采取或者委托第三方采取拖车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也有“无奈”的执行色彩,好在解决了法院的执行烦恼,提升了案件执行效率,实现了法院办案和权利人维权的双赢。

3.传递回款压力

拖车只是一种手段,而非一种目的。拖车这种手段,能够很好的向客户或经销商传递回款压力,向市场传导企业强势清收的信息,进而实现净化市场终端、督促款项回笼的目的。

有些时候,代收代付的模式或者经销商与工厂签订了分期合同但是又把车给了终端客户,厂商或者融资租赁公司往往没有实际的可以进行设备所有权保留或抵押担保的合同权利,也不是自己作为原告的案件保全清单内的东西,但是依然会拖车,目的就是为了传递压力。比如说,有些客户把钱付给经销商了,但是经销商占用了,厂商或融资租赁公司拖了这个车,客户肯定会去经销商处闹事,经销商受不了压力会把占用的钱给吐出来。再比如说,客户把设备转让给第三方,但是转让款没有支付给厂商或者融资租赁公司,这个时候,把车给拖了,自然会激化第三方与客户的矛盾,进而有可能实现款项的回笼。但是,这种情况下,授权拖车方自己心里要有数,要能掌控住局势,适可而止,不要让事件升级。

二、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拖车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重要环节,尽调的详细与否直接决定了是否可以预防甚至屏蔽大部分风险,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公司对于尽调环节都不够重视,甚至根本没有,认为拖车就是“简单的派一支队伍去把车给弄回来”,认识不够,理解不深,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而派出去的拖车公司的水平也一般般,种种这些因素叠加,导致拖车过程中出现各种各样的事情,比如说被媒体曝光、被第三方索赔、被开具高额罚单、相关人员被刑事拘留等等。如果想少出事,在拖车工作开展前期,至少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尽调工作:

1.合同条款确认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契约是公平的也是严肃的,法院等公权力机关在实务中也会最大程度的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对于主张合同权利的拖车,要细致的看一下合同条款,比如:合同是否约定设备所有权保留、是否可以在客户违约的情况下不需提前告知而自行收回标的物等明确规定。此外,即使是同一类业务,也可能存在不同时期的合同版本,其中的合同条款可能会不一样,有的早期合同版本不严谨、签订不规范,拖车就容易会出现法律风险。这些情况都需要认真的分析,起码做到心里有数。

2.车辆信息核实

这是尽调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车辆信息核实不仅是拖车工作开展的必要前提,更能为后期的谈判、诉讼等各个程序提供支持及帮助,这项工作的水准,很能体现委托方的管理水平、拖车公司的专业水平。限于篇幅,这里主要针对上牌照产品的车辆信息核实简单说一下。

(1)是否存在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第三人“并不知情”+“合理对价”取得车辆则很难举证,可以说“善意第三人”是所有厂商以及融资租赁公司不愿提起却又避不过的槛。目前行业拖车遇到的法律风险,很大一部分是因为车辆的所有权已经实质转移,即车辆已经转让、过户而前期尽调不足、信息不全的情况下而将车辆强制拖回,造成新的车辆所有人(即善意第三人)报案后,公安机关以盗抢立案,轻则拖车相关人员被网上通缉、刑事拘留、返还拖回设备,重则“善意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

另外,仔细、深度确认车辆所有权人也可规避一些假“善意第三人”情况的出现,有些客户可能因为自身有官司或者其他情况而将车辆过户到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相关方名下,通过尽调可以识破这种假“善意第三人”从而合法实施拖车。

(2)是否存在抵押权

原则上融资租赁设备的所有权是属于融资租赁公司,但是这种所有权保留往往是合同约定,实际上没有办理有效登记。由于工程机械的价值量较大,不排除客户将设备私自抵押其他金融机构甚至社会上小额贷款公司以获取融资贷款,那么在将设备收回后,如其他权利人主张设备抵押权的,将与合同所有权人产生权利冲突,此时哪种权利应优先受到保护,实践中的司法判决对此也存在分歧,尤其是2014年最高院司法解释发布之前的合同。据此,对于存在外部抵押权的设备,要有提前识别并在拖回前后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减少后期的不可预知风险。

(3)是否存在法院查封

如果所有权保留的车辆被其他法院查封,要由权利人的律师或法务人员向相关法院递交执行异议,如果执行异议被驳回,马上发起执行异议之诉维护企业权利。

需要区分对方法院的查封方式。如果对方法院只是在车管所办理的查封,这种情况还好,只是“软封”或称“活封”,可以拖回之后再提执行异议,也可以先提执行异议再实施拖车,具体前后顺序可视情况而定,这里面有学问。如果对方法院在设备上张贴了封条,就是“硬封”或称“死封”了,这种情况下不可贸然行事,否则有可能会触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这个罪侵犯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权威,除自然人外,单位也可成为该罪的主体。针对硬封车辆,要细致安排,通过车辆现场查看、附近人员了解等方式确认车辆是法院查封扣押状态还是正常使用状态,以免出现车辆已被法院扣押后又被拖回的情况出现,届时处理起来会非常麻烦。

(4)车辆状态及要素情况

这里的车辆状态主要指车辆是否正常年审、逾期未检验还是强制注销,要素情况主要指电瓶、轮胎等情况。因为上牌照产品拖回后很少直接通过板车拉走,大部分都需要先行驶出拖车地300公里左右后再实施下一步计划,而车辆状态及要素情况就在很大程度决定车辆是否能正常上路及路线的选择。

3.现场环境及路线选择

现场环境要细致了解,可以通过自己勘察、业务人员告知、附近人员了解几方面综合比较,在保证安全、避免大规模冲突及影响恶劣的事件发生的基础上实施拖车,不能为拖车而拖车,比如现场有老人及小孩、在正规大型企业或国家重点工程内施工等情况,建议通过合理变通的方式进行拖车甚至暂时停止对此车辆的拖车。

对于拖车之后的路线选择,除了根据车辆状态进行参考外(此处建议强制注销车辆不要上路行驶),对于正常车辆一般建议车辆下高速后在无监控道路上行驶至少50公里,防止客户通过道路监控反查车辆行走轨迹进而查询到车辆位置。

三、做好方案

任何时候,方案是都是为了目的的实现,围绕不同的行为属性和拖车目的,需要制定不同的方案。不同的现场也需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全过程规范化管理。

1.授权手续完整

尽职调查足以排除大部分风险后,委托方对拖车公司出具正规授权委托书及告知函等相关文件,对于特殊目的的拖车,授权书可以有目的性的不盖章。对于未经授权而拖车的情况,出了问题可不进行追认。

2.前期准备充足

拖车公司人员对现场进行查看后,对部分需要板车或起重机的现场提前预约准备,制定初步的收车预案,此外拖车公司需长期储备一定的水、柴油、机油等,针对特殊设备,比如摊铺机、旋挖钻机,需提前配备技术熟练的拆卸工2-3人,以保证拆卸的时间及安全。

3.收车过程规范

在收车过程中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告知现场人员拖车缘由并出具告知函(告知函尽量不盖章,如现场没有人员应将告知函放置现场醒目地点),避免现场冲突,即使心有激雷也要面如平湖。即使是出于防身自卫,也不要带管制刀具,防身自卫的东西越普通越好,给人的感觉是在现场随手捡到的,而不是故意带来的,这很关键。对于现场的其他任何东西尽量保证零接触,不要贪小便宜而惹上大麻烦。如有些车辆在执行时被其他车辆阻挡而无法执行,建议不要对其他车辆进行破坏或移动,防止事件性质的变化,引起其他不可预知的风险,另外车辆拖出时第一时间检查车辆(水、机油、柴油等),避免车辆行驶过程中的不必要损坏。

4.后续工作开展

车辆开出一定距离后向事发地公安局电话报警备案,告知时间、地点、车辆信息、具体原因及负责人联系方式,必要时可录音留存。车辆开到预定地点附近安全停放后进行车辆检查并拍照(常规拍照及特殊物品拍照),并在第一时间告知委托方人员,确定车辆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谈判赎回、开回入库、评估处置等。

四、授权方式

 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就目前来说,任何一家公司或金融机构都不喜欢出具收回车辆的授权委托书,因为拖车工作本来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及不确定性,如果受托方能力水平还不被委托方了解,或者拖车前的尽职调查工作不完善,那么一旦授权,有些行为委托方就无法控制,而且出现问题受托方也可能怠于反馈处理,极易造成委托方的被动,甚至有被诉、处罚、刑事拘留的风险,这是委托方最反感的。

规避授权风险的一个比较好的方式是延长链条,即在委托与执行方(如拖车公司)之间至少增加一个第三方机构(如受控的或者有实力的资产管理公司),将债权名义上转让给第三方机构,第三方可以然后由第三方机构授权执行方,这样所有权发生了实质性转移,增加业务链条的防火墙,杜绝后续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任何法律风险。

五、加强拖车公司水平建设

近些年行业各家厂商加强对设备的拖回速度,使得拖车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很多拖车公司的员工也纷纷出来自立门户。而各拖车公司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拖车过程不规范,使得目前拖车行业还是在混乱中前行。优质、规范、有实力、懂法律的拖车公司不仅能对拖车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也会极大的减少拖车后其他风险的发生。

对于拖车公司首先要强化执行力,拖车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过程中任何一点小小的任性都有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失,甚至给委托方带来法律风险,“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八个字需要业内所有的拖车公司深刻理解,入脑入心,并体现在平时的拖车实践中。另外拖车工作也是一项不确定的工作,主要体现在时间及距离上,一旦出现突发事件,拖车公司必须保证能立即集结、一拉就响、听从指挥,能打胜仗。

其次,随着拖车工作的逐步开展,客户的防拖车意识也跳跃式增强,这也印证了人民群众的智慧是无穷的,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有些客户会通过给车辆设置故障、拆除电脑版、悬挂全配重、自行安装锁车GPS等各种方式防止车辆被拖,这也需要拖车公司的团队中配备电工、修理工、操作手、驾驶员等各种专业性人员,没有金刚钻,揽不了瓷器活。

再次,拖车公司要有脾气、有一股不服输的劲、有灵活变通的思维,对目标要有执着的渴望。现在大部分车辆都不是通过看一次现场就能拖回的,有的车辆需要查看三四次现场,有的需要持续蹲守多天,有的需要通过“钓鱼”等手段拖回车辆,这些都要拖车公司观察、总结并把握住稍纵即逝的机会。

最后,拖车队伍的建设离不开授权方人员的参与,加强沟通,形成默契,构建学习型组织,共同把事情做好。对于重大项目的过程、常规项目的新问题、新招数、新办法都要作为典型案例总结并在所有团队成员中进行推广、分享,力争不断完善规定动作,不断研发自有动作,以保证安全(包括设备安全、拖车队伍安全、委托方安全)的前提下完成任务为第一要务。

六、内部高效协同

一个好汉三个帮,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拖车工作的稳步开展离不开各种职能人员的跨界协同,其中委托方内部的拖车管理人员与债权人员及法务人员的协同尤为重要,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债权人员与拖车执行人员

在尽调过程中,客户的基本信息更多依赖债权人员的提供,比如车辆是否是客户自用、是否有合伙人,甄别是否是“善意第三人”(车辆登记在非原客户本人名下,是否与客户有实际亲属关系或是该车辆实际经营人等),车辆工程信息及其他信息。此外,针对拟拖设备,客户打款后债权人员要及时告知拖车管理人员,防止客户已还清逾期欠款又将设备拖回的情况发生。

而在车辆被执行后,拖车管理人员要及时将信息通知债权人员,大部分被执行车辆的客户在车辆丢失后会第一时间给债权人员打电话进行确认,只有少部分人员会通过留存现场的告知函上的电话进行确认。如果拖回车辆信息不对称,债权人员告知车辆非公司拖回或不清楚,客户会向警方报案盗抢,一方面警方可能会配合客户通过监控查询车辆位置,另一方面警方一旦立盗抢案将对后续工作的推进形成一些麻烦,实务中,有些地方的公安的确是非常喜欢并且擅长把手中的权利用到极致的,没办法,客户在当地谁没几个朋友?这是很现实的东西。

2.法务人员与拖车执行人员

在车辆执行前期,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需要法务专员给予专业性指导意见,是否适用通过拖车手段进行解决,如果不适用,应及时采取其他手段保障资产安全或传递清收压力,比如说收回车辆关键部件导致车辆性能无法实现。

在拖车执行后,拖车队伍对于现场出现的任何异常或使用的非常规手段都要如实汇报,如可能出现可预见的风险时,拖车管理人员要及时与法务人员进行沟通并如实告知,提前准备预警方案,将风险降低到最小,切忌公安机关到来之后进行办案询问时,法务人员还不清楚发生什么事的情况出现。实践证明,只要内部沟通顺畅、信息对称、配合密切,坚持依法办理、依法维权,坚持理论自信、套路自信、资源自信,坚信中国法律是伟大的、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律,应付异地公安机关就拖车问题的调查及问询还是没问题的,很easy。

七、容错机制

容错机制是指某种系统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一种允许或包容犯错情况的发生,这个对拖车工作非常适用。拖车是一项需要小心谨慎、又需要大刀阔斧的工作,要容许在一定范围内犯错或失败的发生,只要他们的目的是纯洁的,不只是对拖车公司,更是对自己的工作人员。对于拖车公司要有适当的容错,针对现场复杂多变的环境,拖车公司可以适当变通方案,即使可能会导致无法拖出车辆;而对于自己的工作人员更是要有一定的容错机制,针对有些已经专卖,但是可能存在非善意第三人情况的车辆,在其他催收手段无果的情况下,执行人员要有所作为来维护企业利益,但是出了问题之后,企业别事后不认账。

存量应收账款的清收,是一场歼灭战,越到最后越残酷。没有伟大的战争,就没有伟大的战士,但是,不是所有的伟大的战争都会以胜利结束,有些战争也可能会失败,甚至一开始就注定是失败的,但是我们仍要奋力的挥出我们的拳头,主动出击,敢于碰硬。有些时候,针对某些合同,拖车工作不仅仅是拖车,更是宣示一种态度,表达一种决心。

八、怎么面对媒体抹黑

一旦发现有互联网媒体发布企业拖车事件、抹黑企业形象的相关新闻,不要慌张,更不要束手无策,尤其更不能影响到企业对拖车这种手段的理解和定位。要立即、马上对这个媒体发律师函,指出该新闻(或文章)歪曲事实、颠倒黑白,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声誉和利益,已构成诽谤和名誉侵害,现在对其澄清事实并郑重致函。首先要把事实情况还原、描述一下,指出拖车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该媒体在没有完全弄清楚国家法律和事实的情况下,为提高自身的关注度和图一时之快,将一起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定性其文章中的内容或者字眼,严重扭曲了事实真相。

同时指出,其作为媒体,没有尽到对发布、转载内容的审查责任,导致严重失实的内容信息在网络传播,对企业声誉和品牌形象造成了严重侵害。根据相关法律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其作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对于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应承担禁止发布、传播的义务。

最后要求,其立即删除所发布的内容,并采取技术手段禁止相关内容的传播,否则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其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并就企业因此所遭受的经济、名誉损失向其进行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