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助力“一带一路”,服务沿线国家,实现国际化发展就需要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融资融物,拓展业务,而且金融租赁公司、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即将受统一监管,在此趋势下,三类融资租赁公司在外债管理方面却仍具有明显差异,为租赁业国际化路径及监管便利设下了防碍。一方面,金融租赁公司的外债额度相对较低,且易受地区总额控制;另一方面,金融租赁公司在现行政策下无法实现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一、飞机、船等租赁物需大额外汇资金
国内各大融资租赁公司已纷纷通过涉足飞机、船舶、大型设备等业务领域实现国际化发展,因上述设备仅单机金额都较为巨大,故大额外汇资金储备是开展此类业务的关键。据预测,至2025年将有约1600架额外租赁飞机进入中国市场,随之而来的也将是巨额外汇需求。
仅就目前而言,国内开展飞机、船舶租赁业务的大型融资租赁公司其航空、船舶资产已达百亿甚至千亿量级。金融租赁公司中如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截至目前的航空资产总规模近1100亿元,经营和管理的飞机总数超过550架,交付运营飞机超320架,机队价值已位列国内第一、全球第五;再如民生金融租赁,截至2017年二季度末拥有飞机近300架,其中公务机机队规模近160架,拥有船舶330余艘,船舶类资产超370亿元,是亚洲最大的公务机租赁公司。A股上市唯一租赁公司渤海金控,截止2017年6月末,自有、管理及订单飞机合计达到950架,主要为空客A320系列及波音737系列等主流单通道窄体机,已成为全球第三大飞机租赁公司。再从单机金额看,一架波音737与空客A320的价格就在5000万至8000元美元之间,可见开展飞机、船舶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对外汇资金的需求量不在少数。
目前,我国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
2015年9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取消企业发行外债的额度审批,改革创新外债管理方式,实行备案登记制管理。企业发行外债,须事前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据此,融资租赁公司借用外债需按相关规定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融资租赁公司举借外债,首先为了筹措资金以拓展业务规模;其次,从境外借入低成本资金可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再次,可以拓宽、优化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充分利用境外低成本闲置资金;第四,可促进融资租赁公司进入外汇市场,加快国际化进程。
二、租赁行业外汇管理存症结
01
目前租赁公司外汇资金来源
当前融资租赁公司获得外汇资金主要通过跨境人民币贷款、境外外汇借款及发债。其中,许多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会利用外债额度引入境外低成本资金;而金融租赁公司外汇资金主要来源于传统境内购汇、境内银行外币授信及从境外借款或境外发债。
外债额度方面,2011年,工银租赁获得2500万美元短期外债额度;之后于2012年初,民生金融租赁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设立的民生宏泰等六家项目公司获得发改委批准的总额2.62亿美元、期限五年的中长期外债指标。
境外发债方面,2011年11月30日,工银金融租赁完成7.5亿美元债发行,成为境内首家发行美元债的租赁公司;2016年6月,工银金融租赁获国家发改委《关于2016年度企业外债规模管理改革试点的批复》,成为首批开展2016年度外债规模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唯一一家金融租赁公司,在年度外债规模内,可自主选择发行窗口,分期分批发行,不再进行事前登记;2016年9月,工银金融租赁又成功发行了7亿美元3年期、7亿美元5年期债券。2017年10月18日,渤海金控旗下全资子公司Seaco SRL之全资子公司Global SC Finance SRL成功向境外金融机构非公开发行了9.53亿美元资产支持票据。
我国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于2012年率先在深圳前海实现破冰,启动至今该业务试点已经推行至上海、天津、福建、广东南沙和横琴新区、山东等多个地区。跨境人民币贷款是指在自贸区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或投资的企业从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
02
两个症结点
① 外债规模标准不一,金租跨境融资杠杆率仅为1
在外债规模方面,金融租赁公司与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需参照不同指标。最新发布的全口径跨境融资政策下,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跨境融资上限由原先的1倍净资产扩大至2倍净资产,新纳入的金融租赁公司跨境融资杠杆率为1。
2017年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下称“9号文”),对企业及金融机构的范围较“132号文”进行了扩容,其中企业由原先的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内企业扩展至境内所有法人企业,金融机构由原先的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扩展至各类法人金融机构,并将外国银行境内分行也纳入适用范围。
“9号文”规定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根据“9号文”,金融机构举借外债只需进行事后备案,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在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时,跨境融资杠杆率为1;企业举借外债为事前签约备案,按照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计算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规模约为2倍净资产。
另据规定,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还可在“2倍净资产”与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任选一种适用,如此,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便可以根据自身净资产规模,选择可获取更大外债额度的模式。
现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外债管理模式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债管理的规定,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按照“投注差”管理原则借用外债,即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中长期外债发生额及境外机构保证项下的履约余额之和不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
对于外商投资性控股公司的外债规模,规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4倍;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6倍。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借入外债形成的资产将被全部计为风险资产,且根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随着对外借贷融资需求的上升,虽然9号文整体上扩大了企业外债规模,但金融租赁公司的外债上限仍然不及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且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债规模较金融租赁公司及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具有明显优势。
另外,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对跨境融资采用宏观审慎管理,取消审核制,改为备案制,但在实际操作中,金融租赁公司仍然面临在部分地区受到总额控制的困境。
② 金租外汇资金无法集中运营
具有集团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目前还不能开展资金池业务,实现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但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根据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规定,全部或部分集中集团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实现境内外资金双向自主调配;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同样可以将境内机构纳入构建外币资金池,也可归入至跨国集团外汇资金池实现集中运营。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汇发【2014】23号),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内成员企业外汇资金;也可以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及从其他境外机构借入的外债资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以及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境外资金往来自由。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不占用企业外债指标,但应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此外,还规定跨国公司对外放款,遵循现行外汇管理程序办理。对外放款额度超过境内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50%的,可以向分局申请。
2015年新修订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中规定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主办企业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员企业外债额度。
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一方面可以统筹规划集团外汇资金,实现集团内部资金自主调配,提高外汇资金流转率;另一方面,有利于形成规模巨大的“资金池”,便于跨国公司对外汇资金的流向和流量进行全面监督和统一调控;还可以使集团闲置资金效用最大化,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
三、政策建议
在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仍旧实行分业监管的阶段,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外债管理方面的优势明显,未来实现统一监管之后,不仅金融租赁公司的外债规模将持续受限,并且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也将失去现有优势。因此,建议有关部门消除外债管理政策差别,进一步放宽金融租赁公司外债规模,使其免受地方总额限制,此外,允许集团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实现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提高集团内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三类融资租赁公司享受平等待遇,推进租赁业国际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