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二条明确,资产证券化业务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三条明确,基础资产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

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债权属于证监会明确认可的资产证券化基础财产之一。早在2014年租赁资产证券化就被认为是融资租赁公司继“银租合作”后“下一个打破融资瓶颈的重要方向”。因为租赁资产有稳定和可预测的现金流,非常适合做资产证券化。

近期监管部门加大对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投资非标准化产品的限制、要求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等一系列举措,助力资产证券化融资成为企业融资新趋势。但是资产支持证券作为标准化资产管理产品,需要经过会计师、律师、评级机构和监管备案等相关部门的多重审查、监督。那么如何高效、低成本发行成为融资租赁行业ABS融资的共同诉求。

为此本文结合监管要求和行业特点总结出融资租赁ABS基础资产的范围及要求,供融资租赁企业参考。

一融资租赁ABS基础资产的界定

前文已经将证监会对ABS基础资产的定义列明,融资租赁ABS基础资产除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定性外,其范围包括融资租赁公司依据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享有的租金请求权(包括自基准日(含该日)起存在的未偿本金余额、利息(包含所有截至基准日(含该日)应计但未支付的部分)、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利息及其他依据租赁合同应由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偿还的款项)和其他权利及其附属担保权益。

租赁资产证券化发行过程中券商及中介机构会对融资租赁公司合同进行审查,以确定基础资产范围。

二融资租赁ABS对基础资产的要求

(一)基本的法律要求

1. 基础资产归属于融资租赁公司,权利明确,不涉及任何诉讼、仲裁或执行程序,亦无任何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

(1)基础资产项下租赁合同、资产转让合同等相关文件有效签署,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形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2)融资租赁公司在先义务已经履行(如放款、租赁物交付(观念交付)等) 并取得相应凭证。需要注意的是,融资租赁公司必须依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融资租赁合同要明确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和标志,避免被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出现法律瑕疵。

(3)租赁物合法合规是租赁资产有效形成的前提,以下财产不得作为融资租赁物:

①承租人无处分权的财产;

②已经设立抵押的财产;

③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

或④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财产。

(4)基础资产没有发生逾期等违约情形

2.基础资产可特定化

基础资产项下租赁合同均有特定的合同编号,每个租赁合同对应特定的承租人、租赁物件、担保人(如有)。基础资产对应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偿还的任一笔租金及其收到的其他回收款区分为本金回收款和收入回收款,并作相应的账务记录。

3.基础资产完整

融资租赁未曾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过基础资产,基础资产的任何一部分或全部均不存在任何债务负担、质权、抵押权、留置权、抵销权(但承租人就其依据租赁合同交付的保证金主张抵销的权利除外)或者第三方的其他有效的权利主张。

4.基础资产不存在法定或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形

我国《合同法》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有: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我国《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5.基础资产相关担保权利可转让

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回购合同、差额支付承诺函等担保合同或文件项下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回购人、差额支付人没有限制权利转让。在合同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 我国《担保法》、《物权法》没有限制法定担保权利的转让,需要注意的是回购、差额支付等非典型担保方式,在相关文件中需要对权利转让做特别约定。

(二)基础资产分散度

1.基础资产来源多样化

这里的来源包括承租人地域和承租人行业分布两大类。为了避免某一地区或者某一特定行业出现经济波动或者衰退对融资租赁公司偿付能力造成影响,在选择承租人时避免集中度过高。融资租赁公司在考虑分散性时应该将承租人及其关联方合并考虑。对重要承租人及其关联方,融资租赁公司尽职调查应当全面覆盖其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能反映其偿付能力和资信水平。单一承租人在租项目本金余额不宜超过拟发行规模的15%,单一承租人及其关联方在租项目本金余额不宜超过拟发行规模的20%。对于资质优良的承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可以考虑拆分多笔投放。

2.基础资产数量达到一定规模

一方面资产规模大到一定数量后可产生规模效应,稀释证券化成本。ABS发行中的律师费、评级费、审计费等一般为计件收费,在同等条件下发行规模越大则相对发行费用越低。

另一方面,规模足够大后个别承租人违约不至于影响整个资产支持证券的偿付能力。从投资人角度考虑,这样的底层资产设置更容易获得认可,可降低发行难度甚至发行成本。

(三)特殊业务的特殊要求

1.无形资产融资租赁

根据《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规定,北京市在本市范围内试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文化资产的融资租赁。根据这一规定,在融资租赁实践中一般认为以无形资产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业务仅能由注册在北京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另外,由于无形资产价值不确定性过高,我们建议非专业文化租赁公司慎重投放无形资产项目。

2. 医疗器械融资租赁

(1)融资租赁公司须获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医疗器械行为属经营医疗器械行为的范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适应《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对融资租赁医疗器械行为进行监管。鉴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是经营行为,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的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开展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须获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2)承租人为民办营利性医院

我国医院根据设立主体不同可分为公立医院、民营医院;根据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分为营利性医院和非营利性医院;根据规模又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还会根据科室的设置分为专科医院和综合性医院等。

融资租赁公司应核实拟合作医院的资产是否能够转让、收入规模和盈利模式以及资金使用是否受到限制。在进行医疗租赁项目时,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审查该医院的经营资质、范围、能力、担保措施等,并做出适当的决策和调整机制。

3.教育设施租赁

最新修正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融资租赁承租人只能是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进行相关租赁项目时,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审查该学校的办学资质、范围、能力、担保措施等,并做出适当的决策和调整机制。

4.不动产租赁

目前不动产租赁存在法律和税收上的障碍,建议融资租赁公司慎重投放。

三负面清单

按照基金业协会《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要求、结合融资租赁业务类型,以下资产不得证券化:

1.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

(1)“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是指政府直接作为还款来源的,以及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下属子公司项目收入来源直接依靠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支付的;

(2)PPP项目需确定收入最终来源、项目已经竣工验收且已经产生稳定可预测的现金流等。

2.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融资租赁公司可参考银监会定期发布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名录对城投公司进行筛查。

3.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如基础资产中包含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资产。

除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租赁相关保理业务外,一般商业融资租赁公司基础资产结构同质,适合发行ABS。

4.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资产。

融资租赁公司不宜选择“两高一剩”等政策限制的行业企业作为承租人。在发行前期,这类资产就会被剔除。
 
在融资租赁企业发展前期,融资问题是制约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本文只是初步分析,在发行过程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关注。我们希望融资租赁企业能够在租赁资产选择阶段就做好发行ABS准备,期待资产证券化成为融资租赁企业常态化融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