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5月1日起,国家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以来,融资租赁公司开启了全面缴纳增值税的时代。本文针对“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进入增值税时代的增值税纳税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风险规避建议,使企业能更符合财政部关《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和解读,进而降低纳税风险。

一相关政策介绍
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融资租赁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即出租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第五章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在该规定中有三个时间点,分别是收讫货款、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和开具发票的当天。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说,收讫货款的当天一般为收到某期租金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一般指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上约定的某期租金收取日,开具发票的当天指的则是发票开具日。从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规定来看,增值税纳税时间点是以上三个时间点孰先原则。

二实务操作及问题提出

举例,假设A融资租赁公司2017年1月1日购进一台设备1,000,000元,以1,200,000元的价格分6期出租给承租人B,假设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取日如下:

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会根据当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缴纳增值税,即增值税纳税时间点与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时间点相同。这样做的原因主要出于如下两个方面的考虑:

(1)收到租金开票,符合一般企业的常规做法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每月会与开票系统自动比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里面的开票金额及税额会自动与开票系统里的当月开票数额比对,只有在比对通过时,才能纳税成功。

但是根据36号文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纳税时间的规定来看,该纳税方式只有在出租人在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取日收到承租人缴纳的租金,并且出租人于租金收取的当月给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才符合规定。但是在实际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常常会存在如下两种情况:

(1)承租人未在租金的约定日期按时缴纳租金,导致当月增值税发票晚开。

(2)由于财务人员的工作安排,当月收到的租金发票可能会出现延迟开票的情况。

 这样就会造成融资租赁公司未按期缴纳增值税的纳税风险。

三应对未按期缴纳增值税风险的建议

若公司处在会计信息化建设初期且租赁项目较少,一般未建立融资租赁业务ERP系统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的每期应交税金可通过账务系统之外的Excel表格建立应交增值税台账用来汇总该月应收租金之和并计算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

接着上面的例子,不论该租赁合同的租金在2017年6月是否收到,该合同2017年6月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台账金额为7,951元。而在会计账中,若当月租金已经收到且增值税发票已开,该合同在当月会计账应交增值税科目有贷方发生额7,951元,但是若当月租金未收到,则该合同在当月会计账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无发生额。月底可以将台账应交增值税金额与会计账应交增值税贷方发生额金额对比,若该合同台账金额与会计账贷方发生额相等,则说明该租赁合同本期不存在增值税纳税风险;若台账金额大于会计账贷方发生额,则检核到该合同存在本期应缴而未缴的增值税,该差额可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目填写并进行纳税申报,从而规避当期增值税纳税风险。

随着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合同的增多,若企业已经建立租赁业务的ERP系统,则不需要建立台账,只需要新建一个会计科目“应交增值税-未开票销项税”用来核算未开票应缴纳增值税金额,同时将原增值税科目调整为“应交增值税-已开票销项税”用来核算已开票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即可。

我们仍沿用上面的例子,2017年6月初,ERP系统自动将租赁业务系统里本月应收租金对应的应缴纳的增值税批量系统记账: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应交税金 7,951
贷:应交增值税-未开票销项税 7,951

该合同在收到租金并开具销项税发票后记账:

借:应交增值税-未开票销项税 7,951
贷:应交增值税-已开票销项税 7,951

若某融资租赁合同当月“应交增值税-未开票”有贷方余额,则表示该租赁合同当月未开票,月底需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目填写该金额并进行申报。

综上所述看,笔者建议:

若企业的会计信息化建设尚未完善且项目较少,可通过建立账外台账并每月将台账与会计账对比检核出本期应缴纳增值税而未开票的项目,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目填列并纳税申报,以规避企业未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若企业的会计信息化建设比较完善,可通过信息电子化区分应交增值税-已开票销项税和应交增值税-未开票销项税科目,通过电子自动化核算确定每期未开票应缴纳增值税金额,将该金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目填报并纳税申报,以规避企业未缴纳增值税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