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石律师您好!众所周知,我国对比国外的汽车金融和汽车融资租赁领域的占有率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但目前来说,2017年也我国汽车融资租赁的元年,汽车金融市场近年来也非常火热。在这个市场中,大家一定有很多知识想要了解,下面就有请石律师给大家讲一讲,汽车融资租赁关于乘用车这一块涉及的法律风险内容。

石律师:非常高兴今天能有机会来到融易学,在这里与我们融资租赁界的网红小马哥一块来探讨融资租赁,尤其是汽车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

记者:关于汽车融资租赁方面,首先石律师您能否能够向我们普及一下,哪些公司是可以做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呢?

石律师:汽车融资租赁与其他的融资租赁的业务没有本质不同。大家都知道,目前我国有三类融资租赁公司,第一类是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第二类是商务部监管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第三类是商务部监管并且经过税务总局认可的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这三类融资租赁公司都是可以做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那么除了这三类之外,大家可能还不太熟悉,但很早就开始做汽车融资租赁的公司,就是汽车金融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也是属于银监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了正常的汽车金融业务之外,还可以做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但是又只限于做直接租赁,不包括回租。所以实际上在我们国家可以合法从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共有四类。

记者:非常感谢石律师的科普,也让我们知道了目前市面上从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四类公司。接下来,我们也整理了几个问题想要向您咨询一下:第一点,关于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遇到的车辆登记问题。当车辆登记在承租人的名下,融资租赁公司要如何对其进行风控呢?

石律师:这个问题很好,汽车融资租赁这几年成为了热点,很多公司都开始做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但是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遇到了一个最大的难题,或者叫法律难点,就是汽车的登记管理问题。

汽车登记需要根据我国的《道路交通管理法》以及《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执行。我国实行机动车的登记管理,这种登记只有经过公安局的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之后才可以上路行驶,这是我国法律的规定。但是这种登记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权登记,它是一种行政管理的登记,通俗的说法就是它不是所有权的登记,这一点在公安部复函最高人民法院的两次复函中都明确指出。也就是说汽车登记,是指准许或者不准许上路的一种登记,并不是汽车所有权的登记。

而在融资租赁行业,特点之一就是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租赁公司。但是在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开展过程中,如果租赁公司将汽车登记在公司名下,会存在很多的不便。比如说,汽车的年检、保险、缴纳车辆购置税、缴纳车船使用税以及发生违章之后的处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理,这些如果都登记在租赁公司的名下,对于租赁公司的管理成本就会加大,这样不利与融资租赁公司来开展汽车租赁业务。除了这之外,还有融资租赁公司在异地开展汽车租赁业务的情况和关于有些城市的限牌限购问题,这样租赁公司就难以在当地将汽车租赁的汽车登记在公司名下。

所以从主观来讲,客观来讲,将汽车登记在租赁公司名下都有一定难度。但是如果不登记在租赁公司名下,所有权又会存在一定的问题,容易发生一些风险。

记者:其实租金拖欠的风险也是在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是一个比较常见的风险,主要是指承租人的租金到期后不能按时或者足额的支付租金。那么针对这样的一个行为,如果承租人违约了,出租人是否可以有权收取高额的滞纳金或者保证金呢?

石律师: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也是一个有意义的问题。

融资租赁的违约金和保证金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但同时它又互相关联。谈这个问题实际上我们讲的是租金债权的保障问题,刚才的第一个问题我们防控的主要讲的是物权的保障,就是汽车是租赁公司的,但是登记在承租人名下,我们怎么保障物权的这些防控措施。这里是债权,我们怎么实现呢?

首先,我们谈一谈违约金的问题。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一种约定,约定当一方违约的时候,就要向守约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在我国,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是带有双重性质。一个是补偿性质,对损失进行补偿;第二个是对违约方的行为进行惩罚。但是在我国一般是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主要强调补偿性,就是按实际损失造成了多少进行补偿。所以你刚刚谈到的高额的违约金的问题,能不能得到支持呢?而且通常,融资租赁公司在做汽车、尤其是乘用车的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时,往往处于优势的地位,所以一般在合同中约定了比较高额的违约金。万一发生纠纷承租人不能还款,在欠付租金的时候发生争议,租赁公司要求承租人支付高额的违约金,能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那么根据我们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的规定,对于违约金有一种灵活的处理方式。从公平的角度去说,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的,比实际损失低,那么当事人可以要求调高,可以往上调;同样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过高,过于高出的损失,那么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适当调低。

那么怎么去界定什么叫高什么叫低呢?在司法事件中,过去发生很多问题是由法官自由裁量,后来最高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如何理解过于高出了损失就是过分高了的一个界定概念的解释是说:它是超过实际损失的30%以上,属于过高的。简单来说,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如是要给10万块,你的损失是10万,那么这个是没有问题的,可以得到支持。那么你的损失实际上是10万,但是你要求支付的违约金是13万,也在刚才提到超过实际损失的30%里,所以13万法院也是支持的。但是如果你要求20万的违约金,但你的损失只有10万,在对方当事人提出要求降低的时候,法院就会综合考虑。会根据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当时的过错情况来综合考量,评判可能只支持你13万的违约金。所以高额的违约金在合同中的约定不一定能够得到法院的完全支持,这是针对违约金的问题。

接下来是提到的保证金问题,那么租赁公司能不能没收保证金呢?

它跟违约金本身是不同性质的问题,但是现在很多合同呢都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保证金。保证金是我们出租人在合同中进行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融资余额的一点比例的款项,作为承租人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也就是说,当融资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承租人违约的时候,诉讼人可以用保证金予以抵扣来冲抵租金费用或者违约金。当然,也有的合同约定不光是充抵,还要没收。那么这样就既有违约金又有保证金,这样就会没收他的保证金。

再回到刚才讲的违约金问题。违约金是一种主要是补偿性的补偿,补偿你受到了损失,这一个立法倾向不是以惩罚为主。如果你既收违约金又收保证金,显然远远超过了受到的实际损失,那么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不能完全得到支持的,当然也不是说完全不行。

对没收保证金规定的处理,根据我们处理过的或者我了解的这些司法案例大概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对于没收保证金的约定,法院是支持的,你既约定了违约金,也约定了没收保证金,当承租人违约的时候,出租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也要求没收保证金。法院会认为,你合同中有约定,那我就支持。这是第一种情况;

第二种是采取了部分支持的方式,有的法院从公平的角度出发,认为你合同虽然做了约定,但是承担了违约金又没收保证金,对承租人不太公平。所以就将保证金的款项一部分充抵了租金,另一部分予以没收,是采取了这样部分没收的方式;

还有一种判例,法院认为这种约定完全不公平、不合理,那么就不支持保证金支持违约金。

所以这三种情况都有,但比较多的情况一般是支持抵扣。就是刚才我们讲当承租人违约的时候,用保证金来抵扣所欠的出租人的租金费用或者欠的违约金。如果有些融资租赁公司觉得要加大对承租人违约的威慑力量处罚力度,约定了既要收违约金,也约定要没收保证金。在这种情况下,我建议这些融资租赁公司要慎重处理,即使要这样做,也必须在合同中约定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便于操作。

记者:咱们在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中,法院是否仅凭机动车未登记在出租人名下就可以认定这个融资租赁关系不成立,那针对这种情况,您看我们需要怎样去界定方案?

石律师:这也是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关于这个车辆登记的问题,刚才我们前面也有提到,就是说在我们国家的车辆登记现在存在一个法律难题。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汽车融资租赁时候都是将车辆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刚才我们已经讲了,由于一些主观和客观的原因,这样做会使大家通常认知为:行驶证在你的名下,车也在用,那么所有权一定是属于你(承租人)的。不仅如此,我们有些法院、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也是这样去认为的,认为行驶证在你名下,车管所查询到车是你的,那么就属于你的财产,可能这个会被其他的案件来执行甚至拍卖,而这个财产实际上是出租人的。那么同样如果发生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院会不会因为车辆登记在承租人的名下就认定这种合同关系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而认定为其他的法律关系呢?

在现实的案例中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有的法院认为车辆登记在承租人的名下,那么对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实际上就是为承租人融资,也就是一个民间借贷,不是融资租赁关系。所以由此认定属于借贷关系,按照借贷法律,借贷法律关系的一些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比如你提到的保证金、手续费都认为是不合法的,都要从融资的本金中进行扣掉,这样肯定是不利于于出租人的。所以我们在从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时候,除了刚才我讲的这些风控之外,还要按照最高法院关于认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构成的这个四个方面来进行着手完善合同和法律关系。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讲到,认定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租赁物-租赁物的性质、第二个是租赁物的价值、第三是租金的构成、第四是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所以我们签订合同的时候要围绕这四个方面去做文章,那么汽车作为一个租赁物是没有问题的,这也是我们商务部很明确的规定,机动车可以作为租赁物的。

但还有它的价值问题,尤其在做售后回租的过程中,有些租赁公司,比如:这个汽车价值20万,但是你给它做售后回租的时候可能做了50万,显然你的融资远远超过了租赁物的价值,这就是低值高买或者低值高卖。法院通常认为这不是真正的租赁,所以我们要价值相当。

还有关于租金的构成,我们要按照租赁的这种做法,收取租金的方式来进行收取。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包括风险负担等等,这些都是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来进行的,来保证我们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符合规范的交易模式,而且在发生纠纷之后不被法院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或者其他的法律关系。

记者:好的,谢谢石律师,我们第二个问题,也是一个大家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关于融资租赁车辆致损、违法违法违章,我们消费者要承担哪些法律风险呢?

石律师:这也是融资租赁公司遇到比较多的问题,融资租赁因为在我们国家历史较短,所以社会对融资租赁的认知度不高,尤其在汽车融资租赁领域。很多承租人或者社会公众都将汽车融资租赁当做传统的租赁来理解,大家的看法可能是,因为这个车是我租来的,对于车辆的发生的一切问题都应该由租赁公司来承担责任。这个是一个认知上的问题,但实际上,按照租赁融资租赁的法律特性,租赁公司的法定义务是什么呢?

其实是,承租人出资购买这个租赁车辆,车辆是承租人来指定的,那么出卖人也就是车辆的经销商,也是承租人来指定的,既然你(承租人)选定了车辆,选定了供应商,那么我(出租人)只是为你提供融资服务,出钱来购买。在出租人购买之后,它的主要的义务就已经完成,对于其他的租赁物发生的法律风险,实际与出租人没有关系,都由承租人来进行承担。

具体来讲,对于承租人在以融资租赁的方式来占有使用车辆的时候特别要注意下面几点:

第一点,租赁物的法律风险的负担;什么叫法律风险,就是租赁物他毁损面受的风险应该由谁来承担?刚才我们讲了,汽车是由你(承租人)指定的品牌、指定的型号,经销商也是由承租人来指定的,所以租赁物通常也是由经销商直接交付给承租人,所以在汽车交付之前,它的毁损面受的风险是由经销商或者制造厂商来承担的。交付给承租人之后,它的毁损面受的风险是承租人自身要承担的,租赁公司是不承担这种责任。也就是通俗来说,车辆出现了问题,受损了或者是被盗抢了,这个责任由谁承担?由承租人自己来承担,当然可以通过商业保险来进行救济。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要注意的,就是租赁物的质量瑕疵问题。这也是实践中发生纠纷比较多的,承租人租赁了这辆车辆,但是车辆出现了质量问题,那么承租人就认为这个质量问题是由出租人负责的,我可以不支付租金,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与租赁特性也是不符的。跟第一个问题相关,租赁车辆它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在于经销商或者是制造厂商,当发生汽车质量问题的时候,承租人要自行的向经销商进行索赔,这是第二个要注意的风险;

第三个就是租赁物,也就是汽车在使用保管过程中它的法定义务。租赁物由承租人占有使用保管,那么法定的义务就属于承租人自己的。如果发生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你要自行去维修,去进行保养,而且按照汽车使用手册进行正常的维护。同时,年检、购买保险,购买购置税、购买车船使用税,这都是由承租人自行来负责的;

第四点,如果发生交通违章怎么处理?那么交通违章违法行为同样是由承租人来自行去进行处理,同时要承担行政处罚这些罚款的费用;

最后,发生了侵权行为或者也我们通俗说的交通事故,怎么处理?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同样要按照法律规定是由承租人自行来进行处理,来承担责任的。关于这一点,在我们国家过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于这种租赁的车或是借用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那么在我们的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就明确规定借用租用的车辆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使用人不一致的,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而且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属于车辆的使用人,那么车辆的使用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首先是通过交强险解决,交强险解决不足的,由承租人来负责,那么出租人是不承担责任的,除非在这个交通事故发生当中,出租人本身他是具有过错的,否则承租人是要自行承担这些责任,出租人不承担的。

最后特别要注意的是,当发生刚才讲的几种情况的时候,出租人依然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那么承租人不论以发生上面比如车辆毁损、车辆发生故障、发生交通事故为由,来迟延支付租金甚至拒绝支付租金,这一点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而且一般的融资租赁合同都做了约定。因为出租人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了,我已经出资购买的车辆主要义务已经完毕了,那么相应的要履行义务的是承租人里按期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所以不能以这些因素来抗辩不支付租金。

记者:石律师,谢谢您刚才的回答,我们最后一个问题和上一个问题有所关联,上个问题有提到对于消费者的责任,那么如果从融资租赁公司的这个角度去考虑的话,在我们融资租赁车辆使用过程中,针对出租人需承担什么责任?

石律师:这是针对一个问题从两个方面去谈,刚才我们已经讲了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一些义务和责任,那对应出租人而言,需要承担什么义务和责任呢?

我们提到出租人最主要的合同义务,就是出资购买租赁物。那么除了这一个主要义务之外,他还有一个义务,我们在法律上叫做,“保证承租人平静占有租赁物的义务”也。就是说,一方面融资租赁公司要保证承租人依法使用这个车辆,他有权占有使用这个车辆,不得让第三人来进行主张权利。第三人认为承租人使用的车辆是我的,所有权是我的,那么出租人也要保障他合法的去使用这个车辆;第二点就是,承租人在使用车辆期间,出租人不能进行非法干预,他合法的使用你不能收车,不能进行非法干预,这个我们叫做“平静占有的义务”。

在前面我们谈到的是承租人应当履行的这些义务,比方说风险负担、维护保养这些义务,如果这些情况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租赁公司当然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也是不能完全免责,就是说承租人买车的时候,是租赁公司指定的,租赁公司坚决要求承租人按照它的指定到某一家公司去买车,这个时候车辆出现了质量问题,租赁公司也可能要相应的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针对这样的情况,如果租赁公司它本身做了干预,它本身有过错,也会承担相应的一些责任。

所以对于融资租赁公司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时候,要按照法律规定,要从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发,去合理规范的约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条款。既要维护自身的利益,也要兼顾承租人的利益,保证这个合同能够合法顺利的进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