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新旧版本”,“旧版本”是指20011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新版本”是指20071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  租赁》。

我所看到的新旧版本的主要不同点如下:

 

一、体例作了调整。

 

旧版本是按“引言”、“定义”、“租赁的分类”、“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售后租回交易”、“衔接办法”和“附则”这样的顺序排列的,新版本则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租赁的分类”、“第三章 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第四章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第五章 经营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第六章经营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第七章 售后回租交易”和“第八章 列报”这样的顺序排列。体例的这一调整本身未见导致内容的实质性变动。

 

二、可以视为有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一)旧版本仅仅排除其对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的适用,而新版本则进一步排除了其对建筑物经营租赁协议的适用,而是规定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  投资性房地产》。

(二)旧版本中规定企业应当将起租日作为租赁开始日,而在新版本中,则分别称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和“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开始日”。

(三)旧版本在《出租人的会计处理》下面,有“24.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的租金,应当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其已确认的融资收入,应予冲回,转作表外核算。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25.出租人应当根据承租人的财务及经营管理情况,以及租金的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应收融资租赁款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合理计提坏账准备”,这两条在新版本中被删除了。对此,我的理解是,第25条的被删除,是由于新版本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出租人因融资租赁形成的长期债权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具体地说,所适用的,是该准则《第六章  金融资产减值》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而第24条的被删除,则显然是为了彻底贯彻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关于“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规定,彻底排除融资租赁出租人在承租人实质性拖欠时转而采用收付实现制的会计处理。

(四)在旧版本中,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所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都是作为当期费用确认的。而在新版本中,则就承租人而言,初始直接费用应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就出租人而言,初始直接费用同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一起,构成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换句话说,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都应该被资本化,因而将只能逐期摊销。至于什么是初始直接费用,则在旧版本中,对于承租人和出租人而言,都是列举了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而在新版本中,则对承租人而言,取消了其中的佣金和增添了手续费一项,对出租人则未作任何说明。

(五)就承租人的会计处理而言,凡是旧版本中采用“原帐面价值”的,在新版本中全都改成为“公允价值”。至于什么是公允价值及其如何确定,则见《企业会计准则第22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第七章  公允价值确定》的第五十条至五十五条。

(六)在旧版本中,承租人确认融资费用和出租人确认融资收入时,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而在新版本中则只限于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或融资收入。

(七)旧版本规定,“如果售后租交易形成一项经营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递廷,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付比例分摊新版本则规定,“售后租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递廷,并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但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这里,除了措辞的调整外,还增加了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予以递延的规定。

    (八)新版本在《列报》中增添了以下规定:“ 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将与融资租赁相关的长期应付款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差额,分别长期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列示”,“出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作为长期债权列示”,“出租人对经营租赁,应当披露各类租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和“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披露各售后租回交易以及售后租回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三、措辞的调整

 

旧版本

新版本

购价

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

租赁资产使用寿命

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销售百分比

销售

履约成本是指,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成本

履约成本,是指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费用

应折旧资产

固定资产

确认为当期费用

计入当期损益

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

出租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担保余值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