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航旗下上市公司海航凯撒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全资孙公司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凯撒国旅”)与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文科租赁”)签署融资金额2亿元,金额3亿元的售后回租融资协议。

上述协议所涉及标的物为凯撒国旅所持有的“一种基于O2O业务模式的订单分配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双方约定,租赁物所有权在租赁期间归文科租赁所有,凯撒国旅将以100元在租期届满时回购租赁物,而本次交易的担保方式为以凯撒邮轮商标进行质押。

特殊标的物租赁还有哪些?

此次文科租赁将订单分配系统作为租赁标的物虽属首例,但以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苗木、奶牛等生物资产为标的物的特殊标的租赁业务在今年内并不鲜见,我们根据零壹租赁在2017年内的报道整理如下:

知识产权租赁

2017年8月,平安租赁(天津)与北京时代光影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春天融和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借助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租赁综合创新服务平台,实现了天津首单文化类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创新业务,项目金额合计人民币5390万元。

2017年9月,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部分商标权作为标的物采取售后回租方式从文科租赁融资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租赁期限3年。

2017年9月,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天津和泽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与文科租赁开展一笔售后回租业务。融资标的为天津和泽持有的部分专利权,融资总金额为5000万元,租赁期限3年。

2017年11月,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宣布与文科租赁通过公司名下部分软件著作权以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租赁交易,融资金额1.5亿元,租赁期限3年。

生物资产租赁

2017年1月,中地乳业发布公告称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中地廊坊、中地天镇与北银租赁订立两项融资租赁协议,开展奶牛售后回租业务,融资金额总计3亿元,租赁期限3年,为金融租赁公司首次涉足活体生物资产租赁。

2017年7月,远东宏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杭州蓝天园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以草木为标的开展融资租赁交易,融资金额1亿元,租赁期限3年。

2017年9月,同为远东宏信旗下的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一笔以苗木为标的物的售后回租交易,融资金额1亿元,租赁期限3年。

对于特殊租赁标的物,法律专家又怎么看?

对于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租赁标的物,陈龙飞律师在给零壹租赁的投稿《特殊融资租赁物法律研究:知识产权篇》中介绍,目前不论是监管规定还是司法裁判均对知识产权采取保留态度,不认为其可以作为融资租赁物。

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机构银监会在其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不鼓励开展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同时,留下了一定的政策空间。

商务部则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将租赁财产定义为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等各类动产,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以及上述动产、交通工具所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的二分之一,不认可纯粹的无形资产作为租赁标的物。

最高法院在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记载,“以收费权、商标权、专利权及单纯的软件作为租赁标的物的,均不应认定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司法裁判对知识产权作为标的物采取直接否定的态度。

陈龙飞律师认为,知识产权作为租赁标的物在国外已有大量的经济实践及理论基础,目前在国内不被法律认可,是法律制度和经济发展短时的不匹配、不协调现象,呼吁进一步调整和变革法律制度以实现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金杜律师事务所雷继平律师团队则在近期发表的《聚焦生物资产融资租赁中的法律问题》一文中对以奶牛、苗木为代表的生物资产融资租赁相关的法律风险给予关注。

文章认为,生物资产记为固定资产符合会计准则,生物资产融资租赁有明确的政策支撑。但具体到某些特定的物是否可以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还需回归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这一视角。

例如,作为劳动对象的牲畜,以及一次性收获的农作物属于消耗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一道不适合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而具有使用价值且可以通过收取自然孳息的方式实现使用价值的奶牛、绵阳、蛋鸡等动物,以及非一次性收获的果树、经济林等植物则可以成为融资租赁标的物。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仅在合同简单约定标的物数量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不被法院认可,这就意味着租赁公司开展生物资产融资租赁业务时需通过编号、标记、佩戴电子环等方式实现租赁物的特定化。而生物资产个体差异小、寿命短、迭代快等特殊因素,无疑给特定化带来了一定的麻烦以及尴尬,租赁公司应谨慎处理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