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是指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及权益,并向债权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债务人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随着政策限制的逐步松动,近五年来,商业保理行业将迎来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但与此同时,我国企业的信用管理状况和市场信用环境将成为保理商与企业之间开展保理业务的最大障碍。

这些障碍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保理业务应收账款风险:贸易背景造假

实践中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背景贸易虚假至少包括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贸易双方之间并没有真实的贸易往来,这种情形下或者是贸易双方共同形成虚假的贸易文件而不履行文件项下的内容,或者是卖方伪造买方签章及有关贸易文件,也同样不存在真正的履行。此时,买卖双方之间根本没有贸易行为,双方或者卖方虚构贸易文件来骗取保理商的融资,已经涉嫌骗取贷款罪等刑事犯罪。
另一种情形是贸易双方虽然存在真实、有效的贸易合同,但卖方尚未履行或仅部分履行交货义务,却利用该等贸易文件项下的全部账款向保理商叙做保理业务。
与第一种情形不同的是,卖方并非不打算履行交货义务,只不过是超前利用尚未产生的应收账款(即未来应收账款),在尚未履行或仅部分履行交货义务时就以全部账款叙做保理业务。而保理业务主要是针对赊销贸易,即卖方先行交货后买方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也正是这一时间差形成了卖方对买方的应收账款,从而卖方可以该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进行保理业务。因此,如果卖方并未履行交货义务,却以尚未产生的应收账款叙做保理业务,也应属于贸易背景不真实的一种情形。

二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欠缺:面临较高的买方信用风险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的信用管理几乎是一个空白。由于企业缺少有效的信用管理制度和专业信用分析方法,客户信用评估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较低。这使得企业在赊销业务中不得不面临较高的客户信用风险。在许多行业中,应收账款的逾期率和坏账率均高于国际平均水平。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获得应收账款外包(保理)服务的可能性较低。因为从根本上说来,保理业务提供的是一项在信用期限范围内的融资服务。对于超过一定信用风险水平的应收账款,保理商同样不会接受保理业务申请。

三保理业务应收账款风险成因三:法律风险

保理业务的最大特点就是获得融资方和最终还款人二者分离,保理商不得不承受由于这两者分离所带来的风险。目前国内保理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缺乏详尽的法律法规。我国应收账款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的转让登记行为仅具公示作用。而且,转让通知并不是债权转让成立与生效的必备条件,恶意的债权让与人可能与其中一个后位债权受让人串通,通过倒签转让日期或者倒签收到通知日期,制造虚假证据,从而损害善意受让人的利益,而这也就意味着应收账款受让权益的保障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从保理业务的整个过程来看,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卖方履约瑕疵的风险,买方抗辩权以及抵消权的风险;保理商受让债权合法性的风险;隐蔽保理业务项下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的风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