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2日,全国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关于开展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市监字〔2018〕11号)。通知指出,5月25日起,北京、上海、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应用试点。
国务院曾于2016年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规范网上服务事项、优化网上服务流程、推进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创新网上服务模式,并推进实体政务大厅与网上服务平台融合发展。动产抵押融资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在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过程中扮演者至为重要的角色。但是实践中,动产抵押登记面临着登记机关分散、登记与查询成本高、公示效果差等诸多问题,现有的登记系统已经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借助互联网技术打破动产登记发展的诸多“瓶颈”,已然成为一种必然发展趋势。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化、规范化、便利化,落实国务院《指导意见》精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开发建设了该登记系统,旨在通过实现动产抵押登记在线申请、在线审核、在线公示、在线查询一网通办,切实解决企业群众办事“多跑腿”等问题。该项举措可以说是“千呼万唤”才“始出来”的,迎合了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界的关切,必然能够进一步优化商业环境、规范登记操作、降低企业经营运作成本、便利商业交易开展,同时也能推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全面铺开,可谓利好多多。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办理动产抵押和查询动产抵押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且登记数量常常极其巨大。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抵押登记就像是融资租赁企业的“呼吸”、租赁企业的“生命”。概括而言,融资租赁企业动产抵押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承租人或者第三方将其除租赁物以外的财产对出租人进行的抵押;二是出租人抵押,是指出租人为了获得外部融资提供的抵押,包括向资金提供方的银行或第三方机构直接提供抵押和向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三是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抵押,是指经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按照传统的登记方式,如果抵押物数量众多,会给登记机关带来巨大的工作压力,登记申请方也会产生巨大的人力、物力及时间成本。租赁企业可能会因为登记成本太高而放弃登记甚至放弃融资租赁交易,可能因此而增加了商业风险或减少交易机会。同时,在登记查询方面,租赁企业在开展融资租赁尽职调查的过程中需要到众多的登记机关进行现场查询,费时费力。而新的登记系统可以实现动产抵押登记在线申请、在线审核、在线公示、在线查询一网通办,而且几乎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极大地降低了登记、查询成本,提高了交易安全度。动产登记网络化的时代已然来临,租赁企业应当作好相关准备,充分利用新登记系统所带来的便利条件。
按照“试点先行-积累经验-全面铺开”的节奏,希望也相信该登记系统试点工作能够取得成功,并尽快在全国推行,更好地服务社会各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