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规定

  一、税目与税率

  金融业的征税范围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信托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保险业征税范围包括各种保险业务,但对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免征营业税。

  金融保险业适用5%的税率。

  二、纳税人

  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金融保险业务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及个人。

  三、计税依据

  1、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

  2、融资租赁的营业额是以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以直线法折算出余额为营业额。

  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4、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加价等,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

  5、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营业税。

  6、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保险企业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营业税。
四、申报与缴纳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从事金融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其他纳税人从事金融业务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五、税收优惠


    1.对1998年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限以上的返还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3.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营业税。


    4.出纳长款收入不征营业税。


    5.对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