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融资租赁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从法院公开的融资租赁案例中精心挑选了100个案例,分门别类进行了编排和点评。与单纯的法条讲解相比,案例评析可以在具体案例分析中阐述相关法条,提炼案件争议焦点,明确法律关系和分析思路,总结同类型案件的共性和特点,方便法律工作者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融资租赁实务中的法律风险点。本书可以为融资租赁法律服务工作提供帮助,也可以为法院审判实务提供参考。
目录
第一部分 合同效力纠纷
1.出租人无融资租赁经营许可,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广东广发实业投资公司诉东莞市东信小轮公司等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2.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订立挖掘机等非汽车的融资租赁业务合同是否无效?
——某汽车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杜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3.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资质和种类
——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天津市港龙国际海运有限公司等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4.融资租赁出租人可否向第三人转让债权?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高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5.融资租赁合同转让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
——长沙宏银机械有限公司诉龙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6.以抵押物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江苏日出化工有限公司等与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7.融资租赁合同允许出租人同时主张解除合同和收取全部租金,如何处理?
——张某某诉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8.承租人用租赁物投资入股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港基国际财务有限公司诉珠江印刷厂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返还租赁物纠纷案
9.将他人的财产进行售后回租,售后回租合同的效力如何?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集团公司等与辽宁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10.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后如何处理?
——徕斯机器人(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晶太阳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二部分 合同性质纠纷
11.法院应当综合考察案件事实来认定争议合同是否为融资租赁合同
——武陟县龙源和通运输有限公司与闫某等融资租赁合同返还原物纠纷案
12.融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周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13.名为“销售还款合同”,实为融资租赁合同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大连兆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14.融资租赁合同不是借款合同
——海南荣兴塑印公司与富士施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15.售后回租的性质如何认定?
——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诉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16.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与按揭的区别
——吴某与中国某工业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17.转租也是融资租赁的一种形式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18.融资租赁合同不是租赁合同
——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与成都义武建筑机械租赁服务中心、彭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第三部分 合同解除纠纷
第四部分 索赔纠纷
第五部分 租金纠纷
第六部分 担保纠纷
第七部分 回购纠纷
第八部分 诉讼参加人纠纷
第九部分 管辖权纠纷
第十部分 租赁物纠纷
第十一部分 其他纠纷
精彩书摘
  《融资租赁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
  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8月14日签订协议,确认尚欠租金2,103,997元,现在原告主张2,003,997元未超过双方确认的数额,法院予以支持。
  二、关兆峰对本案诉争租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首先,关兆峰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针对本案诉争租金自愿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均应认定有效;其次,徐工租赁公司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向关兆峰主张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被告关兆峰对被告兆峰机电公司因涉案合同产生的债务应当向徐工租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大连兆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003,997元;被告关兆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专家点评
  本案中,原、被告为了履行双方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签订了一份《工程机械销售还款合同》,对此双方引发纠纷。对于所签订的《还款合同》的法律性质,双方存在争议。那么,对于这种名为“还款协议”、“借款协议”或者“买卖合同”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该如何认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可见,对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我们主要应当从融资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合同的内容方面来加以判定,合同的内容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不符的,即使合同名称为融资租赁,也不能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首先,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该合同虽然表现为融物,但目的却在于融资。承租人和出租人两者之间具有部分委托关系,但这种委托主要体现在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标的选择上。出租人接受承租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用自己的资金购买标的物,标的物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同时,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即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对出租人购买租赁物为使用收益,并须支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