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一家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简称出租人)与吕某、李某(简称承租人)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的选择,向汽车经销商购买涉案奥迪汽车一台,租给承租人使用,租期36个月,每月租金5000元,租期内车辆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涉案车辆,承租人连续两期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按照约定支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出租人依约购买了涉案车辆,亦交付承租人使用,并将该车辆登记在承租人名下,但以承租人的名义为本案租金等债权为出租人设定抵押,并在运城市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后,承租人在支付三期租金后,拒不支付其余到期租金,引起诉讼。经山西省平陆县法院判决,承租人应依法支付出租人剩余租金30余万元及违约金,出租人有权在判决未付租金等款项的范围内就涉案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2016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平陆县法院依法在车管所查封了涉案车辆的登记手续,但因未查找到车辆下落,且未发现承租人其他财产,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2018年4月,出租人在多方查找下发现了涉案车辆踪迹,遂暂扣了该车辆,并提交法院依法执行。
 
【争议】
 
出租人私自暂扣车辆行为的法律效果以及对执行程序的影响
 
【案例分析】
 
在执行难的压力下,动员申请执行人查找执行财产线索是法院推进执行工作的重要方式,但随之而来的是如何确保申请执行人查找财产线索的合法性以及该行为是否会对执行工作或社会秩序的冲击,是值得探讨的,本文上述引用案例就是这个问题的背景和现实需要。如何回答这个问题,结合案例,我认为应该从如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关于自助行为的基本问题
 
自助行为,是指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自由或财产进行约束的行为。现代文明社会,对权利的保护以公权力救济为原则,一般情况,禁止自助行为等在内的私立救济。我国《民法总则》亦未规定自助行为,但学说认为司法实践应该认可当事人的自助行为,从而全面保护民事权利。从法律效果上将,认可自助行为,将阻却该行为的违法性,免除权利人被他人因自助行为提起索赔。
 
根据理论观点,自助行为的条件有四,第一,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请求权。第二,情况紧急无法寻求公力救济。第三,不能超过必要限度。第四,结束后需及时请求公权机关处理。
 
纵观本案出租人的行为,在本质上属于为了保障执行到位而采取的自助行为,在无证据证明不符合自助行为的情况下,应该认可该行为的合法性。
 
二、出租人(申请执行人)能否暂扣涉案车辆
 
在本执行案件中,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出租人,为了案件的尽快推动和自己的合法权益,自行查找涉案车辆,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但,在自行查找的过程中,如果一旦发现涉案车辆下落,是自行暂扣移交法院还是由具有执行权的法院进行扣押,需要具体分析。首先,出租人属于债权人,对涉案车辆享有的是优先受偿权,不具有直接扣押涉案车辆的民事权利基础,也不具有强制执行权,无权直接扣押涉案车辆。其次,在情况紧急下,联系法院扣押车辆不具有现实可能性的,应该允许出租人在不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直接实施暂扣,如涉案车辆在他人的占有之下,应履行告知义务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暂扣结束后,应及时将涉案车辆移交执行法院。再次,出租人发现涉案车辆线索的,通常情况应该依法及时联系执行法官,由具有强制执行权的公权机关实施扣押。在本案中,涉案车辆在执行法院的外省市被发现,且处于移动之中,联系执行法院将丧失宝贵时机,加之本案也没有通过交警部门协查,在公权力难以及时介入的情况下,出租人在涉案车辆停车时,依法持生效判决和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在车辆驾驶人的同意下,将涉案车辆暂扣,合情、合理、合法。
 
三、执行法院能否接受出租人(申请执行人)移交的暂扣涉案车辆
 
出租人先行暂扣执行车辆然后移交法院,核心问题是执行法院能否接受先行暂扣存在瑕疵或违法或受信赖利益保护或属于不得执行范围的执行财产。对此,个人认为,首先,如先行扣押行为存在瑕疵或违法等的,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将受到质疑,他人可能会依法提出执行异议。其次,如被先行扣押的财产受到信赖利益保护,他人可能会依法提出案外人异议。再次,无论是案外人异议或执行异议,均是基于法院已接受执行财产的事实,执行程序是法律强制力的集中体现和法院的职权,因而,执行法院应该接受出租人移交的执行财产,但,应对先行暂扣行为向出租人进行详细了解、做谈话笔录并由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最后,在有证据证明暂扣行为存在上述的瑕疵、违法等情况下,执行法院应该拒绝接受被暂扣的财产,由出租人依法返还。
 
四、出租人(申请执行人)的暂扣行为是否会给执行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如上文所述,出租人暂扣行为的合法性将直接导致后续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影响,出租人即使存在违法暂扣行为,也不会在移交涉案车辆时向法院进行告知,而一旦对暂扣行为依法享有异议权利的当事人未能参与后续的程序,将在本质上彻底剥夺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而,从社会秩序和个人权利保护角度,出租人等申请执行人应避免直接暂扣涉案财产,执行法院应该谨慎接接受由申请执行人暂扣的涉案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