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8第一季度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截至2018年3月31日,共有金融租赁企业69家、内资融资租赁企业358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9984家,总数约为10411家,突破了一万家大关。 融资租赁已经越来越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着《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的发布,业内人士预计可预见的时间内,整个融资租赁行业将面临一次重新洗牌。向左走,专心做租赁,服务实体经济,还是向右走,做实质上的借贷,成为越来越多从业人员开始思考的问题。
但是正当行业大讨论即将展开之时,资管新规、去杠杆、贸易战等等时代的洪流猝不及防的让从业人员面临更严峻的问题:资金荒。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固守原有的传统融资渠道的同时,有必要开辟和适应新的融资方式。
融资租赁公司传统的融资方式及利弊详情如下:
除以上融资方式以外,根据东方资管的统计,整个2018年第一季度,在其他类私募产品发行的类型排行榜中,融资租赁收益权位居第二名,约占13%。由此可见,私募基金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融资租赁公司的青睐。
目前私募基金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模式大概包括私募基金将募集资金委托贷款给融资租赁公司,以及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租赁收益权基金产品受让融资租赁公司存量租赁债权或收益权两种模式:
(一)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委托贷款模式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合作,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借助其基金高净值客户资源和资金平台,发行募集基金产品,将募集来的资金通过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投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前述私募资金,可以采用直租模式或售后回租模式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以达到私募基金的投资者获取稳定债权基金收益目的。
具体交易架构的设计如下:
银监会于2018年1月5号颁布《商业银行委贷办法》(以下简称“委贷办法”)第十条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一)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二)银行的授信资金;(三)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其他债务性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企业集团发行债券筹集并用于集团内部的资金,不受本条规定限制。”可见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发放委托贷款,资管产品委托贷款的通道基本被封死。
中国基金业协会于2018年1月12日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明确“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的”,不符合投资本质的经营活动,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于2月12日起,不再办理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范围的产品的新增申请和在审申请。另外,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洪磊会长于2018年4月21日在中国母基金百人论坛上的讲话,明确私募基金可以债权投资与收益权投资,但不能变相信贷。基金管理公司
行租赁收益权私募基金产品模式
鉴于融资租赁公司对承租人等享有应收债权或收益权,为增加现金流盘活资产,融资租赁公司可将一个或多个租赁项目未来的收益权进行转让。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可针对上述的租赁收益权发行私募基金收益权产品,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受让租赁资产的应收债权或收益权,基金期满后,由融资租赁公司向私募基金支付本金收益。该种融资模式,既可以是新租赁业务,也可以是存量租赁业务。
具体交易架构的设计如下:
1、直租模式
2、售后回租模式
在目前严格监管的态势下,按照穿透性原则,穿透至底层资产看投资范围,所以监测募集资金流向是重中之重,同时也是保证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规运营,防止募集资金被违规挪用。直租模式交易架构的资金流向为:合格投资者个人账户→私募基金募集账户→私募基金托管账户→融资租赁公司账户→供应商账户;售后回租模式交易架构的资金具体流向为:合格投资者个人账户→私募基金募集账户→私募基金托管账户→融资租赁公司账户→承租人账户。
根据上述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和私募基金合作的第一种模式,即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委托贷款模式已不符合银监会(现为“银保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且无法在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第二种模式可以正常在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产品备案,基金类型为其他类私募基金。
在时代洪流下,融资租赁行业在业务模式以及融资方式上将有何创新和发展,我们也将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