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内外对保理的理解还未形成一致的意见, 因此对保理产品的分类也没有形成统一的分类标准。
国内商业保理业务起步较晚,在缺乏理论指导、实践经验和行业标准的条件下,实务操作中商业保理公同的业务外延范围较广,国内保理产品类型也较为多样。
1.保理业务产品基本分类辨析

(一)依基础交易当事人及基础交易行为是否跨境分类
1.国内保理(Domestic Factoring)是指基础交易当事人及基础交易行为仅限于同一国家境内,或者说保理财产只限于同一国家范围内转移的保理。
2.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是指基础交易当事人及基础交易行为已超出同一国家的范围,产生了保理财产在国与国之间转移的保理。
国际保理可以细分为进口保理与出口保理。进口保理(Import Factoring)是指保理商与债务人位于同一国家,为供应商因进口而产生的应收账款提供的保理。出口保理(Export Factoring)是指保理商与供应商位于同一国家,为供应商因出口而产生的应收账款提供的保理。
3.辨析意义
区分国内保理与国际保理的意义在于,二者的业务模式不同,资金收付方式不同,法律适用也不同。国内保理借鉴了国际保理概念,但在业务操作上有一定的特殊性,业务种类也更为复杂。国内保理是各国保理业发展的主流,各国的国内保理业务量(﹥90%)一般远大于国际保理业务量(﹤10%)。

(二)依保理商行业管理不同分类
1.银行保理(Bank Factoring)是指由商业银行开展的保理。
2.商业保理(Independent Factoring)是指由非银行的商业机构开展的保理。
3.辨析意义
国际上提供保理服务的机构一般统称保理商(Factor)。区分银行保理与商业保理,主要是出于国情考虑,国内的银行保理主要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进行监管,商业保理主要由商务主管机关监管。
二者之间,存在着市场准入门槛及审慎经营原则的不同。此外,银行保理一般提供的是融资保理,是保理的主渠道;而商业保理往往提供的是非融资保理,是保理的补充渠道。

(三)依保理商是否提供贸易融资分类
1.融资保理(Financial Factoring)是指保理商以受让权利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前提,提供贸易融资的保理。
2.非融资保理(Service Factoring)又称服务保理,是指保理商不向权利人提供贸易融资,只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的保理。
3.辨析意义
区分融资保理与非融资保理,主要是为了区分保理商的服务功能定位。需要清醒地认识到,在国内,保理融资为主要功能,几乎不存在不要融资的保理业务,这与国内企业外源性融资渠道的路径安排相适应,也与现有商业保理商的功能定位错位有关 。
商业保理商应强化保理的其他服务功能,如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与银行保理商形成差异化竞争与互补性合作关系。

(四)依是否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分类
1.公开保理(Disclosed Factoring)又称公开型保理、明保理、通知保理、通知型保理(Notification Factoring),是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保理。
2.隐蔽保理(Undisclosed Factoring)又称隐蔽型保理、暗保理、不通知保理、不通知型保理(Non-notification Factoring),是指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不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保理。
3.辨析意义
国内外有关公开保理与隐蔽保理的研究文献较多。区分二者的意义,主要在于通过判断保理转让通知、登记的形式与效力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完善保理业务风险控制模式。
从基础交易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看,保理中应收账款的通知是让与人或受让人对债务人所做的关于债权已经转移这一事实的观念通知,属于准法律行为,不以引起法律效果为目的。
对于债务人而言,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到达时,债务人受其约束。 在很多国家,民事债权转让都规定要通知债务人,以取得对抗债务人的效力,因此公开保理是各国实践中的主要形式,但各国关于商事债权转让的通知、登记形式与效力规定不一,保理业务的风险控制模式也有所不同。
对于隐蔽保理,由于不通知债务人,可能造成受让人的权利无法优先于原债权人。在不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保理商一般无法向债务人直接主张权利。因此,《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对隐蔽保理给予了特殊规范。
在我国,由于信用体系不健全,买方(债务人)的地位往往较为强势,不愿意配合做应收账款转让确认,隐蔽保理是保理商叙做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保理业务的主要形式。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但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商事债权转让的通知、登记形式与效力未做规定,也未明确债权多次转让及债权归属的优先权等相关问题,对保理业发展带来法律隐患。因此,保理商需要格外关注隐蔽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
需要指出的是,近20年来,世界各国一直致力于建立高效的动产担保、转让物权登记系统,开放的登记和查询方式是发展趋势。
从国内地方政府的规定来看,普遍认可保理商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的效力。 国内司法审判实践虽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出具的登记文件作为证据予以采纳,用于确定应收账款质权的法律效力,部分省市根据当事人在系统中的登记文件,明确了应收账款质权人的优先受偿顺序,但对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效力、优先受偿顺序等还有待于法律的明确规范。

(五)依保理商是否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分类
1.有追索权保理(Recourse Factoring)又称回购保理、回购型保理,是指保理商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要求转让人回购全部或部分已转让的应收账款,归还已支付的对价款、预付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及相关费用的保理。
2.无追索权保理(Non-recourse Factoring)又称买断保理、买断型保理,是指保理商受让转让人的应收账款后,在发生应收账款债务人信用风险时不能再向转让人追索已支付的对价款,或者须向转让人给付相应的担保款的保理。
3.辨析意义
国内外有关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的研究文献较多。二者的区别在于,有追索权保理中的保理商不承担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信用风险,无追索权保理中的保理商承担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信用风险。区分二者的意义,主要在于保理商所承担的风险程度有所不同,应收账款债权人的会计处理规定有所差异,保理业务的风险控制手段也应有所不同。
2.保理产品设计具体内容

保理产品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产品设计。金融产品的设计不同于工业 、IT等行业的产品设计,本质上金融产品设计就是为客户量身定做适合不同客户特点的整套金融服务方案。
该金融服务方案不仅要满足客户的金融需求,还需要满足内部的风险管理、操作、合规、财务等方面的要求,是一项综合性、创造性的工作。
保理产品的设计即是为客户提供保理服务的解决方案。在实践中,客户的情况和需求千差万别,标准的保理产品无法满足客户的需求,供应链金融工具种类繁多,不同的工具适合不同的客户需求,也需要进行区分和组合应用。同时,保理业务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传统的授信业务有较大的不同,是基于商业信用和贸易的自偿性开展的,在产品设计中如何进行风险的把控也是至关重要的。
保理产品设计的理念
1. 要有创新的业务发展理念
客户和市场的需求变化是保理业务发展的根本动力。面对国内外市场的演变,国内外贸易领域的各方合作关系也逐步发生深刻变化,供应链的关系也在不断发展和深化,如果没有创新的业务发展理念,就很难有效把握客户和市场的需求变化,更难以设计出迎合市场需求的保理产品。
2.要遵循产品创新周期
产品创新有原创性创新和吸纳性创新两种。越是在市场规范、技术先进、法律完善的市场条件下,产品创新的动力和活力就越强劲,而市场发育不成熟的经济体内,由于金融产品的创新成本高、历时长、无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因此原创性创新较少,创新以引进、模仿、交叉组合等吸纳性创新为主。在产品创新周期中,保理产业也遵循从原创、引进、模仿到推广的循环周期。
3. 要掌握行业和产业发展规律
保理业务是对企业一产业-一行业的贯通,在设计产品时不能仅关注客户企业这一个体层面,而要扩展到产业和行业层面,从大的格局看客户所在产业链的位置及价值,从纵深角度看行业所处的周期及未来的趋势,这样更有利于对客户需求、风险管理的把握,设计出来的保理产品也更有生命力和可复制性。
4. 要与支付手段有机结合
保理与支付具有不可分割的密切关联,运用好支付手段可以较为便捷和有效地监控买卖双方之间的资金流,所以保理产品的设计也不可避免地需要与支付手段有机结合。当今,支付方式多元化方兴未艾,网上银行、电子银行、手机银行、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等纷纷推出,商业票据支付的比例也快速提高,为保理产品设计中使用先进的支付手段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5.要合理运用信用保险分散风险
在贸易环节中,供应商通过信用保险业务的运用,可以解决买方信用不足的风险。同样,在保理产品设计中,也往往必须借助信用保险这一增信措施确保融资更为安全,使信用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但附加信用保险会显著提高客户融资成本,因此在保理产品设计时要注重保险产品的合理运用。

3.保理产品设计方法

产品设计大致经过四个阶段:研究客户需求;揭露风险点;进行产品设计;论证相关设计。
保理产品的设计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1.保理模式,包括卖方、买方、交易条件、交易商品、保理产品类型等;
2.操作流程,包括债权转让、通知买方、买方确权、征提交易文件、拨款时点、对账方式、回款方式、逾期催收流程等;
3.授信结构,包括保理预付款成数、保理预付款额度、承保额度、授信期限、单笔保理预付款期限等;
4.保理费用,包括利率、手续费率、逾期罚息利率等;
5. 风险管理方案,包括揭示关键风险点、制定风险应对措施等。
保理产品设计核心还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如何满足客户的金融需求,具体内容都是围绕这个核心来展开。

4.保理产品设计技巧

1.巧妙利用贸易结算工具
贸易结算工具在国际上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规范性的惯例和机制,除了具有结算工具功能外,许多贸易工具还具有融资功能,保理产品设计时要能掌握多种贸易结算工具并灵活运用。
2.灵活组合融资手段
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各类供应链金融工具和贸易融资工具不断涌现,各种结构化的贸易金融产品得到快速发展,在进行保理产品设计时要能够灵活地运用这些融资工具,根据每笔业务的特征,结合买卖双方及其他利益相关方。
3.深入使用跨市场机会
各种贸易金融产品横跨外汇交易市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各种市场之间存在着跨市场交易或套利机会,例如近几年人民币处在逐步升值的趋势中,设计产品时就要考虑到利用外汇市场或期货市场,尽可能地将资产保持在人民币资产上来获得人民币升值的收益。
另外,境内外的资金成本也有一一定的差异,可以考虑在保理业务中尽量地安排低成本的资金用于融资。这也是近期国内市场上进口保理发展迅速的原因,国内保理商与国外保理商运用进出口双保理的产品进行合作,国内保理商作为进口保理商,为国内的进口企业提供信用风险担保服务,而合作的国外保理商对境外的出口商提供保理融资,在整个保理业务中资金成本可以降到很低。
4..关注贸易过程的四个环节
企业贸易过程中有采购、库存、销售、结算四个环节,企业可能因采购、商品库存、赊销而产生融资需求。在保理产品设计中,抓住企业贸易的四个环节,深人了解企业的运作模式,就能有针对性地设计出满足客户需求的定制化产品。
5.深人了解涉及的各种票据和权利证明文件
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或贸易过程中,会产生各种票据和贸易权利文件,再加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参与,涉及的票证更为丰富。在进行保理产品设计时,要非常熟悉各种票证的特点,在保理业务中进行灵活使用。

5.保理产品设计的原则

1.应收账款有效转让是进行保理产品设计的基本前提
保理业务是基于应收账款转让而产生保付代理的权利和义务,应收账款转让的有效性是进行保理产产品设计的基本前提。应收账款的有效转让包括以下几个含义:
第一,应收账款必须已经形成,且无法律最死;
第二,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应收账款的转让必须有效通知债务人;
第三,保理商须对该应收账款对应的回款资金流进行控制,例如确认买方知悉付款账户变更为保理商账户;
第四,对特定债务人在保理服务期间内的应收账款应全部转让,使保理商取得“唯一债权人” 的法律地位,原债权人脱离应收账款债权债务关系。
在进行保理产品设计时,要考虑应收账款的形成过程、转让过程、回款过程,再考虑供应链上各企业的信用、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流向及价值创造过程,来设计出既满足客户需求,又符合内部风险管理规定的保理产品。

2. 保理融资的自偿性是保理产品设计的出发点
希望通过保理业务进行融资的客户,通常缺少足以作为融资担保的资产,欠缺独立的还款能力。而保理融资的自偿性可以弥补卖方信用不足的问题。
保理融资的自偿性,是指保理商以真实贸易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为授信依据,通过债权的转让而对卖方发放保理预付款,从而加快企业的现金周转。
信息不对称使保理商更相信保理融资自偿性的技术安排。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企业对自身的经营状况、市场环境、交易对手情况等信息的了解会远胜过保理商等第三方机构,保理商在面对客户时,倾向于预先假设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特别是在面临信用等级较低的贸易型企业时,保理商更加难以识别其信用风险。
由于在贸易过程中,资金流和物流均有其特定的流动规律,保理商利用控制现金流和物流的技术手段可有效降低融资风险。
保理融资的自偿性为贸易企业营造了较为有利的融资条件,使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得到显著的增强,能够较为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实现普惠金融的理念。
在保理产品设计中,时刻牢记保理融资的自偿性,可以设计出风险更低、运行更顺畅的保理业务方案。

3.风险控制是保理产品设计的核心
产品设计环节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在产品设计中要充分体现风险识别、风险管理、风险缓释的要求,保证保理融资资金的安全性。
保理业务中最大的融资风险来自于商业欺诈,其次为买方违约。保理产品这计可以通过多环节的交叉印证,实现信息流、物流、资金流信息对贸易真实住、应收账款真实性的验证。
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掌控是降低保理融资风险的基本保证,由于信息流较为容易造假或受其他因素影响,因此产品设计中对资金流、物流的掌控犹为重要。
6.保理产品设计案例分析

卖方A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国有控股企业,主要从事铁矿、钼矿和水泥用石灰岩的开发,主产品为TFe65%的铁精矿和Mo45%的钼精矿。  卖方拥有的铁矿是国内著名的特大型磁铁矿床之一,经探明铁矿石地质储量4亿吨。
买方B公司为民营的大型钢铁集团,具备年产330万吨钢的炼铁、炼钢、轧钢及配套加工生产能力,产品涵盖多品种的钢坯、热轧钢筋以及品种钢45#钢、40Cr及铆螺系列等。

卖方A公司在当地非常强势,对下游钢铁厂的销售均是采用预收款方式。卖方共有3个大型的终端客户,一部分通过贸易商销售给终端客户贸易商赚取一定的利润。A公司为实现销售转型、提高利润水平,希望更多地与B公司进行直供贸易,B公司希望获得A公司更多的货源保证,非获得贸易融资。保理商的引人可以解决双方的需求,使几方都受益。获得较原先交易方式更好的贸易条件和利益。
交易操作流程说明:
1、三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保理商与A公司签订《保理协议》,B公司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函中加盖公章。
2.B公司向A公司支付一个结算周期内的履约保证金,以15个自然日为结算周期(每月10号和25号为结算日,遇节假日顺延)。
3. A公司收到服约保证金后,在1个结算周期内,均匀向B公司发货。
4.1个结算周期到后,买卖双方进行对账结算,开具结算单,结算单须有买卖双方公章。
5. 结算单开出后,保理商受让A公司对于B公司的应收账款,买卖双方将贸易文件(发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寄至保理商,保理商制作《应收账款转让(明细)通知书》并经买卖双方确认发B公司盖章。
6.B公司向保理商支付不含融资成本货款的20%作为保证金。
7.保理商在收到齐全的贸易资料且B公司已支付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100%的货款给A公司。
8.保理商开始进行贷后管理,与A公司及B公司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账及贷后检查。
9.在约定的账期到期后,B公司将剩余的货款支付给保理商。
10.若B公司在账款到期后未支付剩余货款给保理商,保理商给予15天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B公司应将剩余的货款支付给保理商。15 天的宽限期中产生的利息费用需B公司另行支付给保理商。
11.若宽限期过后,B公司仍未支付剩余的货款,保理商通知A公司立即停止给B公司供货,并依据三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协商处理融资偿还事宜(保理商向B公司进行追偿,宽限期满90天内向B公司追偿无效时,保理商对A公司进行应收账款反转让并向A公司追索)。

案例点评:
该项目通过产品设计,在A公司与B公司交易之间创造账期,该产品为有追索权保理,在交易中引人A公司的信用,B公司及A公司同时对融资负有偿还义务,将该项目风险大大降低。
A公司为国有控股大型铁矿企业,股东实力雄厚,管理层进取,  矿产资源较好,市场供不应求,资信较好,财务情况较为稳健。B公司为大型民营钢铁集团,有一定的实力,财务情况整体向好,融资渠道基本用完,迫切需要新的融资渠道。
该项目为三方共赢,A公司可以实现销售转型,提高利润水平,B公司可以获得更好的贸易条件、信用政策和稳定的货源,客户的动力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