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资产证券化具有直接融资功能,可以对接资本市场,有效打通低成本的直接融资渠道,越来越多的融资租赁公司正积极地参与到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证券化不仅有助于租赁公司盘活存量资产、拓宽融资渠道,还能帮助租赁公司实现资产出表、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在实现金融脱虚向实这一过程中,资产证券化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资产证券化既是衡量金融对实体经济服务深度标尺,也是有效地助力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的利器。

一、资产证券化是当前盘活存量资产的有效工具

资产证券化(以下或简称“ABS”)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

在国内实体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结构性改革步入深水区大背景下,资产证券化作为以资产信用为基础的结构化金融工具,能够有效盘活存量资产,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金融市场效率,能更好地支持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和推动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型。基于资产支持证券的独特优势,过去几年来,监管机关陆续出台鼓励政策,资产证券化业务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2014年,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规模超过前9年之和;2015年的发行规模又超过前10年之和;2016年延续快速增长态势,发行规模达8420.51 亿元,同比增长37.32%,市场存量11977.68 亿元,同比增长52.66%。2017年以来,受政策和市场的影响,债券发行市场遇冷,公司债、企业债的发行量同比降幅均超过70%,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发行量下滑幅度也超过40%的市场环境下,ABS的发行量逆势增长。根据Wind统计,2018年上半年信贷ABS共发行55单,发行总额3,464.69亿元;企业ABS共发行236单,发行总额3,482.26亿元。种种迹象表明,资产证券化已逐渐成为社会资本进入实体经济的重要渠道。

二、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

融资租赁作为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手段,具有首期支付少、付款方式较灵活、资信审查务实等优点,可以弥补传统间接融资体系覆盖范围狭小的不足,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是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实现产融结合的有效手段。基于融资租赁的金融特性与金融改革精神的高度契合,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支持政策,融资租赁行业近年来获得迅猛发展。与此同时,融资租赁企业长期受到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方式单一的困扰。

201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特别指出允许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由于资产证券化具有直接融资功能,可以对接资本市场,有效打通低成本的直接融资渠道,越来越多的融资租赁公司正积极参与到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证券化不仅有助于租赁公司盘活存量资产、拓宽融资渠道,还有助于租赁公司实现资产出表、优化资产负债结构。

自2015年半年开始,发行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公司数量与产品规模迅速扩大,成为资产证券化市场最主流的产品之一。2015年,以租赁债权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共计71只,发行规模666亿元。2016年,共计70家租赁公司发行了共123支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规模1239.66亿元,占全年全行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的14%,发行总额较2015年发行总额上涨115.50%。不过,在经历2016年的井喷式发展后,2017年,租赁ABS发行放缓,发行数量77只,较去年同期减少40只;发行金额840.62亿元,较去年同期减少20.62%。2018年上半年,租赁ABS发行51单,较去年同期增加4只,租赁ABS发行趋于稳定。根据中国资产证券化分析网的统计,租赁ABS在2015年、2016年两年蝉联交易所ABS大类基础资产发行排名第一位,但2017年之后下降到第三位,位居个人消费贷款、信托受益权之后。排名的大幅下滑,某种程度上暗示着市场的悄然改变,现阶段,租赁资产证券化面对以下几点问题:

第一是适合证券化的优质融资租赁资产逐渐缩减。从宏观层面来讲,当期宏观经济结构化调整的形势下,经济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部分基础资产潜在信用风险较大。再加之2015、2016年债券市场违约事件频发,资产筛选难度增大。从微观层面来看,2017年以来,随着ABS优先级利率中枢上移,资信较高的大型融资租赁公司发行意愿明显萎缩。信用水平较低的中小型融资租赁公司虽然能承受较高的资金成本,但自身经营风险较高而且基础资产质量相对较差。具体而言,大部分中小型融资租赁公司存在内控流程与风控制度相对薄弱等问题,由此导致承租人的整体信用水平普遍较低。中小型融资租赁公司的基础资产质量较弱,不符合资产证券化所要求的条件。本质上而言,资产证券化与传统融资方式的重要区别在于,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水平取决于基础资产的信用质量。所以,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要素,优质基础资产的减少会直接影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第二是市场上真正深刻理解融资租赁资产的券商少之又少。由此引发两个问题:一是券商对基础资产的了解程度不够,在资产筛选时往往浮在表面,未能够深入全面地评估基础资产的质量,影响到现金流预测的准确性。二是券商与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深度有待提高。一方面,中小融资租赁公司融资需求强烈却存在基础资产质量欠佳的问题;另一方面,券商与租赁公司缺乏互相理解的基础。券商作为资产证券化业务链条的核心参与者,最了解资产证券化对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的要求。事实上,对中小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可以参考券专业商的指导意见,积极完善风控体系并确立适当的业务模式,培育优质的基础资产继而实现资产证券化融资。然而,在现阶段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中,融资租赁公司与券商大都各自充当原始权益人与产品管理人角色,双方互相深度理解并展开有效、重度和全面合作的案例较少。

第三是租赁ABS征税层面,融资租赁ABS业务重复征税问题突出,税收体系不完善。目前以专项计划发行的融资租赁证券化产品,融资租赁企业均需要持有次级,若对ABS产品进行征税,流入产品的现金流支付增值税直接影响到次级投资者分配的收益,实际承担税负的为原始权益人。租赁公司在投放租赁款的过程中,直租需要对利息部分征收17%的增值税和附加,回租业务需要征收6%的增值税及附加,资产打包后转让给专项计划,还要对底层资产的利息部分征收3%的增值税及附加,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除此之外,税收行政立法缺乏系统性,修改频繁,政策风险较高。目前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政策主要依靠行政立法。由此引发以下两个问题:第一是缺乏系统性。近年来,针对“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陆续出台多个解释性文件、政策解读相继出台,显得比较散乱;第二是修订过于频繁。2017年出台的56号文件虽然明确规定对部分资管活动实行简易计税,但这个政策的持续时间却颇受质疑,在业界引发简易计税只是权宜之计的猜测。资产证券化产品通常存续期较长,税收政策的频繁修订与不确定性,直接影响到资产证券化各参与主体对合同条款的安排,不利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正常开展。

三、租赁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几点建议

首先,融资租赁行业应多方举措,推动基础资产“质与量”共同提升。一方面,融资租赁公司需加强风控体系建设和公司规范运营,形成优质资产。作为资产证券化业务链条中基础资产的提供者,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开展中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积极防控资产风险,提高基础资产质量。另一方面,租赁公司需加强同业合作,打造优质资产。主要包括以下两种形式:一是融资租赁同业间的合作。首发成本较高的中小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与其他大型融资租赁公司合作,共同打包发行租赁ABS,以拼盘的形式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和使用率。此外,具备发债能力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共同设立产业资金,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挖掘优质资产,充分发挥资产发行能力。二是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相互合作。金融同业合作共赢是大势所趋。融资租赁公司可以考虑与券商等中介机构加强合作,着眼于未来资产重构或者新的业务模式打造,实现长期合作共赢。

其次,券商需要深入扎根资产端,深度挖掘资产证券化业务产业链上的价值。一方面券商应积极防控资产风险。在基础资产筛选环节,券商不能只停留在基础资产层面,还要深入了解原始权益人业务模式的稳定性与风控体系的完备性,综合分析基础资产所在行业发展状况,研究国家行业政策,继而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稳定性进行充分评估。另一方面是主动培育优质资产。券商与融资租赁公司加强深度合作,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建立健全风控体系、确立长远发展规划与稳定的业务模式,形成符合证券化要求的基础资产。此外,券商通过提前介入,不仅可以从源头把控基础资产的质量,量身打造ABS产品,还可以提高客户粘性、有效控制ABS入口。

最后,相关立法部门与行政机构完善税收体系,为租赁资产证券化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融资租赁作为最贴近实体经济的金融服务行业,将制造业、贸易业、金融业有机结合起来,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为拓宽租赁公司融资渠道,加快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建议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在资产出表后继续按租赁合同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将转让对价与应收租金的差额作为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比照借款利息作为当期销售额的扣减项。此外,建议相关部门梳理有关资产证券化的税法体系,提高税收立法的稳定性,以便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各参与主体尤其是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能够提前做好税务安排。

总而言之,实体经济是金融的根基,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立业之本。融资租赁可以有效拓展中小企业融资路径以及推动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资产证券化是能有效盘活存量融资租赁资产的金融工具,融资租赁与资产证券化二者结合是符合当前供给侧改革要求和行业发展规律的。随着资产证券化在法律、税务等相关制度的完善,租赁资产证券化将逐渐成为促进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的利器,助力融资租赁行业回归本源、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