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项目的基本模式分析

本项目中,A公司及其下属的子公司将与某航空公司就多架飞机展开飞机售后回租业务,该业务存在两级贷款(详见图1):

一级贷款模式:借款人A公司的子公司作为飞机的所有权人,向银行进行贷款,借款人以飞机的抵押权及借款人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

二级贷款模式:借款人的主体未发生变化,贷款方式以委托信托贷款或者其他委托贷款的方式进行,但担保措施与一级贷款不同。因在一级贷款中,借款人在为飞机设立抵押权时,主级银行往往会要求借款人设立的抵押权有且仅有一个,且实务中民用航空局一般不会为一架飞机设立多个抵押权,故A公司的子公司作为借款人在二级贷款中,因无法以飞机作为抵押物而导致其增信措施大大降低,在二级贷款人审批时遇到了障碍,陷入了融资的困境。

 最终,借款人就本项目投保了履约保证保险,由大型保险公司进行承保,由贷款人作为被保险人,最终顺利完成了整个售后回租项目的融资。

(二)本模式下二级贷款项下保险的选择与应用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而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在本模式项下,为了加强自身的增信评级以通过二级贷款的审批,A公司子公司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履约保证保险,其中某信托作为被保险人,如投保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则由该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

在该模式下,保险公司如何评估承保风险成为了关键的环节。借款人是否可以凭借保单取得贷款,贷款人是否可以依据保单放款,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三)保险人评估该项目的主要依据

1、租金以及收益的评估

由于本项目中同时存在一级贷款与二级贷款,而两次贷款均是为A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飞机融资租赁业务所用。对于向二级贷款承保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人而言,一级贷款和二级贷款的还款来源自然是保险人判断该份二级贷款合同发生违约的风险大小的关键。

在本项目中,两级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为飞机的租金及收益。倘若两级贷款的本金及利息可被售后回租的本金及利息覆盖,或者一级贷款合同本息由A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售后回租的租金应收账款担保,贷款合同起讫时间与租约时间可基本一致,而二级贷款的利息部分由A公司及其子公司与航空公司间售后回租租期内的租金增值税抵扣返还金额覆盖,本金部分则由飞机处置后余额担保。对于保险人而言,承保该履约保证保险的风险也就基本可控。

2、飞机是否设置抵押权的影响

在本项目的一级贷款中,一级贷款的贷款人处于极强势地位,要求A公司在飞机上为一级贷款的贷款人设置抵押权,并明确约定一级贷款存续期间,飞机上有且仅可存续一个抵押权。这种设置对于被保险人而言有双重影响:首先,由于一级贷款约定飞机上仅得设置一层抵押权,故一级贷款协议生效期间,保险人无法在飞机上设置第二层抵押权作为《保险协议》或《二级贷款合同》的担保;然而,二级贷款人或者保险人无法设置第二层抵押权,也代表其他人亦无法设立第二层抵押权并实现抵押权的登记,在一定程度上,若借款人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可以免除飞机上除主贷款人外还设有多重抵押的风险。

此外,对于保险人而言,虽一级贷款存续期间无法在飞机上设置抵押权,但由于一级贷款合同与二级贷款合同的起讫时间并不完全一致,保险人也可考虑约定在一级贷款合同到期后,要求投保人在飞机抵押权解除后为保险人设置抵押权,以保障保险人的利益。

3、项目的其他风险评估

首先,由于A公司的子公司被一级银行要求将其股权质押给一级贷款银行,当一级贷款发生违约情形时,一级贷款银行作为质押权人,享有对股权折价、变卖后的款项优先受偿的权利。股权的价值、是否质押等因素也是评估本项目风险的一大因素。

其次,本项目中,A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融资的主要目的是为进行飞机融资租赁,当承租飞机的航空公司欠付机场服务费用或者航空公司在对飞机进行维修、保养时欠付维修、保养费用时,债权人(机场或飞机的维修方)基于服务关系对飞机进行占有,与债权的发生有关联关系,符合《担保法》、《物权法》中关于留置权的相关规定,机场或飞机的维修方可基于法定的留置权将飞机留置。

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依旧可以行使留置权。即法律并未要求债务人拥有留置的动产的所有权。故本项目中,承租人不具有飞机的所有权并不影响留置权的成立。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因此,即使保险人顺利取得了抵押权,一旦飞机被留置,保险人基于抵押权而对飞机处置款优先受偿的顺位也应在留置权人之后。

上述风险虽不是本项目的主要风险,但保险公司在决定是否承保时,也应一并予以考虑,对各种可能之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最终进行科学决策。

二、履约保证保险的法律分析

所谓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履约保证险的被保险人(通常为债权人)承诺,如特定债务未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得以履行,则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对于本项目而言,借款人作为投保人为融资事宜投保履约保证保险后,如果借款人未按时按约偿还贷款及利息,则贷款银行可直接持保单、欠款证明材料及索赔通知书向承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由此使得贷款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为融资企业提供新的增信手段。

保险公司的履约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有一定的相似性,均为企业提供了额外的增信手段,但却有本质的区别。首先,保证担保由《担保法》进行调整,而履约保证保险则为保险之一,受到《保险法》规范。其次,保证担保合同为单务合同,合同只涉及债权人和保证人,并具有显著的从属性。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则为双务合同,其内容同时涉及投保人、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具有典型的保险合同的形式。

从商业角度出发,对于企业的大型融资,担保公司或企业自身可能并不具备相关的实力提供担保,但保险公司较之则具有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的实力,且债权人对保险公司的认可度更高。虽然与保证担保、差额支付、回购承诺等增信措施相比,保证保险不是特别普遍的外部增信手段,但在借款人与贷款人在增信措施的评定陷入僵局时,若投保人可就项目获得保险公司的承保,无疑大大增加了借款人的增信等级的评定。当企业对外进行大型融资时,投保履约保证保险不失为一种良好的商业增信手段。

三、保险助力企业融资过程各方主体中涉及的法律事项分析

(一)保险公司承保履约保证保险的风险提示

1、规避担保责任意思表示的措辞

目前,学术界对于履约保证保险的性质的认定仍存在争议。尽管2009年的《保险法》已将保证保险明确纳入财产保险范畴,且近些年的司法判例中,多数法院明确认可履约保证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个险种,不同于担保法律关系。但仍有观点认为履约保证保险虽在形式上采用了保险的名称和保险单的形式,但在性质上应是保险公司进行的担保义务,应为担保合同而非保险合同。亦有学者对履约保证保险的性质持“二元论”观点,认为履约保证保险具有担保和保险的双重属性。

鉴于保证保险的性质仍存在一定争议,为了减少不必要的争议与纠纷,建议保险公司在实务操作中仍应在合同及相关文本中避免出现有关承担担保责任意思表示的相关措辞,以规避相关风险。

2、承保项目评估方式

保险公司在承保某个项目时,建议保险公司在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性评估:

(1)项目还款的主要来源

保险人在承保履约保证保险项目时,首先应当关注项目本身的还款来源以及是否具有稳定的收益等,若项目有持续的应收账款作为还款来源,则资金流还款时的压力自然较小。若项目本身并没有固定的还款来源或者收益方式,则整个项目的风险系数较高。

(2)项目是否存在担保措施

项目是否具有担保措施,亦是评估项目风险的关键因素。项目是否存在担保措施的评估可从两方面进行,一方面由于履约保证保险是对合同的按约履行进行的保险,故应考察基础合同中负有债务的一方(如借款人)是否对合同相对方(如贷款人)约定了担保措施。此外,履约保证保险中,投保人是否可向保险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手段(如提供抵押物、股份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等),也是保险人判断是否承保项目时的重要标准。

(3)对投保人、保险人的资信调查

保险人应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等相关方进行充分的资信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企业规模、资产负债、信用状况、股权架构、对外投资状况等多个方面。上述评估主要是为了规避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费的风险并降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风险,同时对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有很大帮助。

3、利用告知义务来保护自身利益

“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之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必须要将保险标的中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并确保保险人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这些重要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故投保人应当遵循如实告知义务的相关原则。

故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仅限于投保人明知的相关情况,如保险公司未进行主动询问,可谓是对自身权利极大的浪费。在大型的融资项目中,投保人因融资需要,往往已经由中介机构出具了独立的财务、法律等报告。 因此,在搜集项目信息时,保险公司可依据投保人的告知义务,要求投保人就本项目提供中介机构已经出具的财务信息的分析、尽职调查报告等,以节约保险公司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并就项目进行更为详细的评估。发生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时,保险人也可尝试据此解除保险合同。

4、利用尽职调查甄别好业务

目前,市场上不乏优质的业务具有投保履约保证保险的需求,保险公司可通过尽职调查的方式来甄别业务,在加强风控审核的前提下也可以把控自身的风险。保险公司可利用告知义务要求投保人提供尽职调查的相关材料,也可考虑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将尽职调查作为保险人判断项目是否承保的前提与基础,更加客观、全面地分析项目本身的风险与价值。

5、保险协议保险责任条款的约定

当合同投保了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公司应当注意项目的风险点以及设立投保人重大违约时保险责任的免除条款,约定在一定的情形下免除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以增加投保人的违约成本。同时,若项目中涉及抵押等担保方式时,建议保险公司在保险协议中约定由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后保险公司再进行索赔,如无相关约定,保险公司原则上应在承担保险责任、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再实现抵押权、向债务人(投保人)追偿。

(二)融资方选择履约保证保险时的风险把控

对融资方而言,履约保证保险可为企业融资提供第三方增信措施,且该增信以承保的保险公司为后盾,大大加强了企业增信等级的评定。

在融资企业投保履约保证保险时,保险公司往往要求企业对贷款方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诸如抵押、质押等,以便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故企业在选择以履约保证保险作为增信手段时,亦应注意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协议中的相关条款,避免因企业的违约行为而导致保险人保险责任的免除,以期真正实现履约保证保险的价值。

(三)贷款人选择履约保证保险的风险防范

对贷款人而言,履约保证保险是一种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的有效手段,保险公司在承保履约保证保险时,出于风险防范之需要,会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经营状况进行较全面的了解与风险评估,贷款方可减少对于借款人无法偿付时项目逾期的风险。当发生违约情形后,贷款方仅需按照保单提供材料即可获得赔付。

作为贷款人,同样需要关注保险协议中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条款的设置,避免出现因投保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保险公司责任的免除,而作为被保险人的贷款人无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的情况。

结语

融资项目中,以保证保险作为增信手段助力企业融资,对于融资方、贷款方以及保险公司均具有积极意义。融资项目中,往往会涉及到保险协议、基础协议等法律文本的起草、修订以及就项目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建议融资方、贷款方以及保险机构审慎评估业务模式并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出具法律意见以及建议。

本所曾受某保险公司的委托,参与了A飞机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飞租”)与C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航”)及下属4家子公司28架在役飞机的售后回租项目(中国民航迄今规模最大的一单在役飞机售后回租项目),由本所律师对保险公司承保履约保证保险所涉及的相关协议进行了审核,并对委托人就该项目模式中涉及到的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飞机被留置或设立其他抵押权时的风险、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追偿时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各类法律问题进行了法律分析,为委托人对本项目进行最终决策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