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的资金是企业运作的血液,小微企业普遍存在融资困难的问题,能否解决这个问题对小微企业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融资租赁成为银行贷款等传统融资手段之外的一种新选择,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对小微企业提出的要求少,无须小微企业提供担保,且手续十分简便,小微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需要的机器设备,只需按期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即可取得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已经越来越受到广大小微企业的青睐。小微企业是融资租赁中需要融资的一方,正是因为承租方对融资的需求,融资租赁行业才得以产生,才出现了由出租方和出卖方加入的三方法律关系。与一般的租赁相比,融资租赁中的承租方有其特别之处:在一般的租赁关系中,承租方使用收益的是出租方本来就有的标的物,而在融资租赁中,承租方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需要和专业判断自主选择出卖方和标的物,在租赁期间内对标的物进行独占的使用收益,并且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有选择购买租赁物的权利。可以说,承租方的根本目的在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之所以不直接购买而选择融资租赁的方式,是由于资金的缺乏。而出租方为承租方提供融资的代价是承租方支付的租金,不仅包括出租方购买标的物的本息还包括出租方应得的利润。也就是说,承租方实际上需要付出比标的物本身价值更高的租金才能够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小微企业作为融资租赁的承租方本身就存在着资金匮乏的问题,标的物的本息加上出租方的租金是一笔巨大的数目,虽然小微企业得以租金的方式分期偿还,但这对小微企业来说仍然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因此,承租方在融资租赁中看似解决了融资困难的问题,实际上却背负了沉重的压力,承担着巨大的风险。
如何避免小微企业
在融资租赁中的风险
小微企业在融资租赁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如上文所述,目前,学界对融资租赁中承租方的权利重视还不够,出现了向保护出租方权益方面一边倒的局面,这就使得承租方承担的义务与享有的权利之间呈现出不对等性,使承租方在融资租赁中面临更大的风险。小微企业在融资租赁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以下几项: 
其一,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带来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融资租赁中,出卖方直接将标的物交付给承租方占有,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承租方接收标的物时起就转移给了承租方。在融资租赁期间内,若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出租方和承租方的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时,责任应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仍应向出租方支付租金,而不能免除或者减少其支付租金的义务。小微企业作为融资租赁的承租方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若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而毁损灭失,不利后果将由小微企业承担,在此种情况下,一方面小微企业不能对租赁物为正常的使用收益,另一方面又必须向出租方支付租金,这就会使得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愈发陷入困境。
其二,因租赁物本身存在瑕疵带来的风险。在传统的租赁合同中,出租方由于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租方有义务担保所其提供的租赁物达到法定或约定的品质标准,并对于租赁物质量上和权利上的瑕疵负有担保的义务。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订有出租人瑕疵担保免责条款,即出租方和承租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出卖人交付的租货物没有达到的定或法定的品质,出租人不承担,融资租货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出租方根据承租方的选择购买标的物,出卖方直接将标的物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经检验后接收。承租方接收标的物的通知到达出租方后,承租方便开始履行支付程金的义务。出租方对标的物不负担保责任。因此在租赁期间内因标的物存在瑕疵而致使承租方无法对其使用并收益,承租方也不得因此拒付租金,而只能与出卖方进行交涉。在这种情况下,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必然会陷人因境。
避免风险的途径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交易方式其产生时起就充满了风险与挑战,由于融资租货具有融物与融资有机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自身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信用要求不高,无须企业提供担保,并且手续简便,所以非常适合小微企业融资。小微企业由于资金缺乏而选择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以扩大生产经营,促进企业发展。因此,小微企业在融资租赁中要格外注意风险的防范,以防止不但没有成功融资,反而陷人更大的情况出现。针对上文中列举的小企业在融资租赁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其解决途径如下:
其一,由于不可抗力带来的风险是人为因素造成的,通常不能预观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情况一旦发生,所有后果都将由身为承租方的小微企业承担,物的灭失日使得企的生产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正常的收入无法保障,每月还必须向出租方支付租金,无疑是雪上加霜。小微企业资金的空缺应由谁来填补?保险公司成为首先被想到的对象。保险是为了偿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以充分的物质准备来保障社会安定,建立专门用途的后备基金的一种经济活动方式。保险的实质在于借助互助合作原理,分散单个损失于社会大众,使有形的单个负担消化于无形之中,最终实现社会安定。因此,小微企业要防范因不可抗力带来的风险,一个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向保险公司投保。这样,在发生这些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为小微企业分担一部分损失,能够大大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
其二,在融资租赁中,出租方根据小微企业的选择购买标的物,标的物通常来说是能够促进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与小微企业所在行业息息相关,因此,小微企业对其往往有足够的了解,一般是在深思熟虑的情况下选定标的物,标的物的型号、规格、数量都是依照小微企业的要求而确定,小企业对标的物的操作方法、使用性等比出租方要熟悉的多,因此卖方直接将标的物交付给小微业,并且由小微企业对标的物进行验收。小微企业应指派相关技术员按照合同中确定的标准对标的物进行严格的检验,从各个方面综合若察,以判断标的物是否与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情况完全相符。如发现标的物存在瑕疵,小微企业应及时向出卖方说明情况,可以要求出卖方减少价金,也可以要求出卖方修理或更换标的物,如果该瑕疵严重影响小微企业的使用收益,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小微企业还可以向出卖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小微企业也应将上述情况及时告知出租方,请求出租方协助自己处理相关事宜,并推迟租金义务的发生
其三,融资租赁中小微企业作为承租方破产时所带来的风险,则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来加以避免。在承租方破产时,应以承租方对租賃物是否享有留购权为标准进行不同的规定。如果承租方不享有留购权,则可按照现行《合同法》规定,在承租方破产时,由出租方凭其所有权取回租赁物,租赁物不计人承租方的破产财产。如果承租方享有留购权,那么情况就有所不同在承租方享有留购权的情况下,应该规定出租方得以承租方未支付的租金以及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方将支付的租赁物的残余价值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样一来,租賃物就可以列人承租方的破产财产,用以偿还承租方的债务,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平衡了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的权利,解决了承租方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