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居民企业在为外方取得的租金收入代扣代缴时,涉及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因此,企业需要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应以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税,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考虑双边税收协定)。
    除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还有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规定,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