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上海海事法院受理的涉船舶融资租赁纠纷案件数量明显增多。该类案件通常涉及多方当事人。在法人注册地与办公地分离、自然人人户分离等客观情势下,送达问题成为影响案件审理进程的较大难题。

如何解决融资租赁纠纷案件送达难题?如何进一步提高海事司法效率?日前,上海海事法院推出了中英文版“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条款”,这些问题迎刃而解。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于1月21日下午与南通中远海运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在今后的业务合同中普遍适用该条款。

中英文版“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条款”,即融资租赁的各合同方,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以合同附件或者合同条款的形式约定今后在履行合同中,或一旦发生纠纷在诉讼过程中的有效送达地址。法院在诉讼中只需按照该地址送达即可,送达的情况和相应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招银金融租赁副总裁崔宏伟表示,“中国船舶融资租赁业在迎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不少法律问题,上海海事法院这项新举措针对海事融资租赁纠纷特点,有效减化了送达程序,降低了合同守约方的诉讼成本,对规范融资租赁行业经营模式、帮助融资租赁企业控制风险具有积极作用。”

当前,融资租赁在我国已成为与银行信贷、资本市场并驾齐驱的三大金融工具之一。上海陆家嘴是融资租赁企业尤其是大型融资租赁企业的集聚地。此次沪上知名融资租赁公司与大型船舶制造企业的正式签约,有利于该条款的进一步推广使用。

上海海事法院副院长荚振坤表示,“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条款的推出,是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参与社会管理的有益实践。上海海事法院将不断完善审判机制创新,积极应对航运金融发展形势,提升企业风险防范水平,大力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