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融资租赁企业司法配套支持

  有学者将国内司法配套划分为法律、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部门规范性文件、地方司法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八大类,其中前面四类根据国家立法法的规定是效力层级比较高的,是全国性的。但是到目前为止这么高效力高层级的,专门针对自贸区的司法配套支持少之又少。目前只有一个2016年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负面清单部门规章。其他的主要是一些国务院的文件,一些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虽然在高效力层级的司法配套支持非常少,但是对于整个自贸区的改革开放有着指导引领作用。首先是国务院发布整体的方案文件,但没有上升到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这个也符合国家立法的常态和事物发展的规律。目前自贸区发展还不足6年的时间,在下一阶段各种条件成熟的时候才可能会上升到行政法规的层面,最后才会上升到法律的层面。

  目前针对自贸区的司法解释现在还没有,部门规章也仅有一份也就是前面提及的负面清单。但是在效力层级较低的司法配套方面其实有更多的文件,更多的指引,更多的政策。首先是地方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比较常见的是各大自贸区条例。然后是各种决定和地方政府规章,体现为自贸区的试点管理办法。再之后是地方政府部门通过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最后是对案件审判起关键作用的地方司法文件。

  虽然说顶层设计十分重要,但是很多的政策和突破都是通过前瞻性的实践产生的。如子公司可以享受母公司外债额度,融资租赁公司子公司出口退税政策就是自贸区迎合企业发展诉求,专门设置的司法配套支持。因此,如果企业出现了现实的需求,都可以勇敢地向自贸区相应部门反馈,搭上试点改革这个东风。

融资租赁行业转型特点

  融资租赁行业转型主要有一下五个方面:

  第一个是国家政策导向变化。国家政策向传统制造业的转型升级、高端装备制造业4.0版规划、一带一路、供应链金融、跨境及离岸租赁、军民融合、长租公寓等方面倾斜。其中军民融合政策是与“一带一路”政策平起平坐的,属于国家三大战略之一,未来融资租赁行业的机会很多,建议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多加关注。

  第二个是资金端发展变化。《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第八条指出,基础资产池应当具有一定的分散度,至少包括10个相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债务人,单个债务人入池资产金额占比不超过50%,且前5大债务人入池资产金额占比不超过70%。上述债务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合并计算。

  第三个是税务环境配套与发展趋势变化。从2014年1月1日设立的营改增试点到2016年5月1日实施全面营改增,再到2018年5月1日实施的增值税税率调整(财税【2018】32号文)和2019年4月1日实施的增值税税率调整(财税【2019】39号文)。

  第四个是会计环境配套与发展趋势变化。《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具体修改内容包含以下四点:(1)完善了租赁的定义,增加了租赁识别、分拆、合并等内容;(2)对短期租赁采用与经营租赁相似的会计处理方式;(3)改进承租人后续计量,增加选择权重和租赁变更情形下的会计处理;(4)丰富出租人披露内容,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多有用信息。

  第五个是监管环境配套与发展趋势变化。《财政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提出了“四个不得”(金融企业与地方政府合作的四条底线)、“两大原则”(项目尽职调查应增加穿透原则、还款能力评估原则)和“七类重点领域的风险防控”(投资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政策性开发金融、禁止对地方政府统一授信、金融中介业务、PPP、融资担保)。《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3号)中的附件二(《2019年非银行领域“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要点》)重点强调了对以下违规事项整顿:违规开展房地产业务;违规向地方政府及融资平台提供融资违规以公益性资产、在建工程、未取得所有权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违规开展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业务,如购买信托计划、资管计划;未做到洁净转让或受让租赁资产,违规以带回购条款的租赁资产转让方式向同业融资,违规通过各类通道(包括券商、信托、资产公司、租赁公司等)实现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人为调节监管指标;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未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租赁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未办理相关转移手续等。

  鉴于以上融资租赁行业专属哪个特点,对融资租赁企业转型有以下几点建议。在转型方向上:(1)符合国家宏观调控;(2)做国家积极鼓励支持业务;(3)回归本源、积极转型、做真租赁、服务实体。在形式上:(1)降低售后回租业务比重,加大直租、经营租赁业务比重;(2)专业化、特色化业务;(3)金额小,数量多、分散型业务。

自贸区法治配套创新举措

  自贸区的配套创新举措主要分成三类,分别是司法保障文件发布、专门机构的组建和其他创新举措。

  司法保障文件发布又可以细分为自贸区裁判指引、自贸区金融创新案例、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自贸区司法保障白皮书四个方面。下面分别对这四个方面的特点与作用进行阐述。自贸区裁判指引:(1)统一法律适用原则;(2)对法律及司法解释中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3)增强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可操作性;(4)保证涉自贸区案件公正高效裁判;(5)引导和规范融资租赁新业态的健康发展。自贸区金融创新案例:(1)对新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解决方案;(2)宣传自贸区金融创新政策,促了金融创新试点;(3)以可借鉴性的金融创新案例,发挥自贸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的“试验田”作用;(4)进行金融风险防控,构筑金融“安全网”;(5)为实体经济企业发展提供政策和服务便利,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1)牢固树立自贸区发展的司法理念,为自贸区司法保障提出原则性的指导意见;(2)加强自贸区的审批工作,利于构建自贸区国际化、市场化、法制化的营商环境;(3)积极探索服务自贸区建设新机制。自贸区司法保障白皮书:(1)对自贸区案件归集整理,全方位、系统性地为服务保障自贸区工作明确理念、统领方向;(2)合理引导市场预期,维护自贸区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树立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3)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作用,为自贸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在专门机构的组建方面,自贸区也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进行了针对性的设置。例如,组建自贸区法庭、自贸区巡回法庭、金融法院;成立专门合议庭,如金融审判合议庭、破产审判合议庭;在自贸片区综合服务大厅设立“诉讼事务/司法服务”的专窗;建立“网、电、人、窗”四位一体诉讼服务平台等等。

  另外,自贸区法制配套还有许多其他创新举措。例如创新管辖制度;跨庭约请法官、聘任专家陪审员陪执员;建立自贸案件专家顾问机制;设立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聘请港籍人民陪审员;与大学、社会机构合作,规范域外法查明途径等等。

 自贸区法治营商环境创新建议

  (一)提高自贸区法庭受案金额,最大限度便利当事人。

  目前大多法庭对受理的案件都有涉案金额要求,如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庭、浦东法院、厦门湖里区法院、前海自贸区法院、南沙自贸区法院等等。上海虽然网上公布涉案金额不受限制,实际上还是有一些限制。未来趋势是各大自贸区法庭涉案金额上限上调,从而更加便捷、高效地对案件进行处理。

  (二)完善融资租赁登记制度,最大程度保障交易安全。

  物权问题是大家特别关心的问题。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目前做得比较好的是中登网,但是中登网登记到期后就无法查询到记录。如果在登记到期后再做融资租赁业务,就会产生物权冲突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需要自贸区进行改进。

  (三)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最迅速便捷地促进纠纷解决。

  最后说一点,2019年的8月1号新加坡调解公约要出来了。以前国际社会更偏向于法院和仲裁,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倚重调解。仲裁有几个缺点,一是费用较高,二是一裁终局,没有回旋余地,三是没有救济渠道。另外,一旦走入仲裁流程就只能按照仲裁员仲裁结果执行,而调解是由双方共同决定案件的结果,双方可以在调解庭内不断协商。这个争端解决方式的国际大背景是2019年8月1日出台的新加坡调解公约。这个公约对国内也有很大作用。北京在多年前已经成立了专门针对行业调解的北京多元调解促进会和众多调解中心。只要调解的结果得到了双方的认可,就可以将调解结果拿到法院执行。在这种模式下,调节的结果可控,而且效率大幅提升,建议在自贸区建立相应调解机构,完善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