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交易中,承租人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但是承租人其实并不会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这就存在一个如何计量租赁负债的问题。

在新的租赁准则下,承租人需要设置一个租赁负债科目和核算承租人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这个现值其实是和使用权资产的原价对应的。简单地看就是使用权资产的原价(成本)等于未来租金付款额的现值:

借:使用权资产

    贷:租赁负债    现值

但是在实际进行会计处理时并不是直接记录租赁负债的现值:

借:使用权资产     成本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准则制定者在设计租赁负债的科目体系是采用了“轧差”的方法,一方面你需要记载未来租赁付款额,因此在租赁负债旗下设置租赁付款额明细科目;另一方面你要单独记载租赁未来付款额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其实就是租赁中承担的资金利息,因此在租赁负债旗下设置未确认融资费用二级科目。两个二级科目,一个是未来租金付款额,一个是租金中包含的利息,轧差后就算是承租人核算的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在租赁期间,我们还需要将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摊销,其实就是将租赁负债由现值逐渐还原为未来租赁付款额,从而使两种最终保持一致。也可以理解为以现值为基础,逐期确认利息支出:

借:财务费用——利息费用         (费用化)

   在建工程                      (资本化)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实际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时,冲减租赁负债: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银行存款

财政部在设计相关会计处理逻辑时,出于简化,没有说明承租人涉及的增值税处理。我建议在确认使用权资产时,预估潜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单独作为过渡科目“使用权资产进项税额”处理。对于包含在租赁负债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部分可以暂不剔除,实际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按照剔除不含税款部分确定。

借:使用权资产     成本

   使用权资产进项税额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在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时,其基数不包含暂估的进项税额。承租人实际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冲减租赁负债。同步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使用权资产进项税额

最终,使用权资产进项税额科目会被冲减完毕。如果发现原先暂估的进项税额因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特殊原因导致其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则将暂估进项税无法抵扣的部分调整至使用权资产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