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144号文明确:“一、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二、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都是按照借款合同计税贴花的。但是融资租赁合同也会包含资产权属的转移,是否涉及购销合同的印花税呢?

第一、针对直租部分的融资租赁合同。无论是签订两份合同(出卖人和作为买受人的出租人签订买卖合同也就是印花税上的购销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还是签订一份三方合同(出卖人、出租人同时也是买受人、承租人签订三方融资租赁合同),一般理解都要就其中的买卖合同按照“购销合同”贴花计税。在融资租赁合同期满,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转移给承租人,这个环节不构成单独的购销合同,无需贴花计税。之所以税务上普遍这样理解,主要在于税务上往往简单地认为融资租赁合同中嵌套着买卖合同(购销合同)。

第二、针对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承租人在回租业务发生之前最早曾经以买入自用资产的名义购买日后的标的物,当时如果签订了购销合同,应当计税贴花。在融资性售后回租环节,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