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了1+1+3金融政策,大力建设金融强市 打造金融科技之城。其中,第七条对境内外具有实力的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大型央企、民企500强、台湾百大等)在本市新设立、收购控股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典当行、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按照实收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1+3金融政策包括哪些?
共包括:

● 《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建设金融强市打造金融科技之城的意见》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规划(2019—2025)的通知》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金融人才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这些金融政策都有哪些亮点?

《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建设金融强市打造金融科技之城的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规划(2019—2025)的通知》

亮点摘要

● 发展定位。

努力建设成为服务两岸、辐射东南亚、连接“海丝”、面向全球的区域性金融中心。以全球化视野、国际化高度,全力打造“两区两高地”。

● 发展目标。

到2020年,金融强市政策体系基本形成,金融科技赋能和金融创新能力大幅提升,金融机构明显增加,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显著提升,金融业营收超1800亿元,金融增加值超600亿元。到2025年,结构合理、功能齐备、创新活跃的多元化现代金融体系基本形成,金融科技、财富管理等特色业务形成规模,两岸金融中心片区建设基本完成,对外开放及产融结合发展形成示范,金融业营收超3000亿元,金融增加值超1000亿元。

● 增强金融机构实力。
支持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发展,通过增资扩股、整合重组、公开发行上市等方式增强资本实力,提升盈利模式,开展综合化经营。

● 打造产融结合品牌。

提升“产融云”等政银企对接平台,实现金融资源与我市支柱产业及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的紧密对接,探索产融结合发展新模式。

● 做优金融特色业务。

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做优绿色信贷、债券、保险业务,组建绿色产业基金,引进绿色产业认证机构,鼓励开展“赤道银行”等国际合作。

● 大力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

鼓励证券公司及中介机构加强企业改制辅导、保荐承销、兼并收购、债券发行等服务,实施上市公司质量提升行动计划,打造上市公司“厦门板块”。

● 做强现代保险服务业。

深化全国保险改革发展试验区建设,促进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改善民生保障、创新社会管理、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利用各类保险资金支持我市重大项目建设。

● 实施财富管理新路径。

围绕实体经济发展需求和百姓财富保值增值需求,探索境内外、多元化、多层次财富管理的新模式和新途径。完善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制度,加强与知名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合作,引进各类天使基金、创投基金、并购基金、母基金。

支持金融机构在厦设立理财(资产管理)公司、私人银行等机构,运用科技手段合规开展智能(AI)投顾、投研、客服、风控、投资者教育等业务。

● 强化金融科技基础支撑。

争取国家级金融科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开展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第五代移动通信(5G)、分布式技术等关键底层技术研发,共建“产学研用”一体化新机制。

● 聚力金融科技主体培育。

引进培育金融科技领军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吸引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新经济领军企业设立金融科技企业、研发中心、实验室。

● 深化金融科技成果应用。

鼓励内外资金融机构合理运动金融科技手段丰富服务渠道、完善产品供给、降低运营成本、优化融资服务。支持金融科技应用在城市管理中全面铺开。

● 塑造金融科技创新生态。

坚持技术与制度同步创新,优化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的制度环境,积极争取在特定区域开展“监管沙盒”试点。

● 健全两岸特色金融服务体系。

积极争取对台金融合作的重大金融改革创新项目试点,争取中央支持我市享有与建设两岸区域性金融中心相适应的金融事权。

● 构建两岸区域金融要素市场。

促进两岸资金市场融通,支持开展对台人民币清算、跨境贷款、双向发债、现钞调运,推动台资合格机构投资者资金托管、人民币债券发行、金融资产跨境转让等先行先试。

● 打造台胞台企金融服务第一家园。

借鉴台湾地区中小企业信保基金、票券融资等经验,完善台胞台企金融服务产品体系。

● 支持外资金融机构集聚发展。

重点引进世界500强和“一带一路”沿线金融机构。

● 推动区域金融市场更高层次开放。

运用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等政策工具,打造跨国公司资金结算集聚地。

● 构建“海丝”金融服务基地。

争取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总部支持,授权在厦分支机构作为“一带一路”业务拓展窗口。

● 建设国际一流软硬件设施。

加快两岸金融中心片区建设,高标准优化片区规划和综合配套,建设金融机构、总部企业集聚的高端商务区,成为“金融会客厅”。

● 打造特色金融品牌园区。

规划建设金融科技园区,鼓励金融科技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平台建设,促进金融科技产业集聚。

● 提升金融监管环境。

推动制定《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完善地方金融机构管理法规体系,推进法律约束、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机构内控、社会监督等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建设。

● 优化金融司法环境。

发挥金融司法协同中心作用,为金融司法协同提供系统保障和平台支撑。

● 完善金融工作统筹与激励。

充分发挥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决策部署和统筹推进力度。

● 强化金融业发展智力支撑。

组建金融咨询顾问委员会和金融研究智库,聘请专业机构提供智力支持。

● 建设温馨的“金融家之家”。

构建面向金融家的一揽子综合服务平台,为金融家干事创业提供全方位、高质量、有温度的服务保障。

三组措施多方面促进金融发展

1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建设金融强市、打造金融科技之城,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政策体系,吸引优质金融资源在厦集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对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根据不同类型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二)对本市企业并购重组市域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的金融机构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地迁入本市的,根据金融机构不同类型给予一次性并购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对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金融专业公司,根据不同类型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对在本市新设立、从市域外新迁入本市或由原有本市分支机构新升格成立的金融机构区域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对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本市的金融机构资金业务专营机构、具备资金归集结算职能并产生实质财税贡献的,按类型及贡献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对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特色金融机构事业部、特色经营性机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自认定年度起,5年内按其年度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给予奖励,1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60%;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比例70%。

(七)对境内外具有实力的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大型央企、民企500强、台湾百大等)在本市新设立、收购控股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典当行、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按照实收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八)鼓励征信评级(评估)公司、造币公司、金融押运公司、金融资质认定机构、金融业务培训机构、金融产品研发中心(实验室)、金融研究机构、金融媒体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和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组织等在厦集聚,根据不同类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九)在厦门注册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已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的,其增资后累计实收资本达到高一级实收资本规模的,补足奖励差额部分。

(十)在厦门注册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已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的,其增资后累计实收资本达到高一级实收资本规模的,补足奖励差额部分。

(十一)对符合本若干措施规定的各金融机构总部直接设立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在本市实行全国业务结算并在本市缴纳税收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二)符合我市总部经济企业认定条件的,享受经营贡献奖励、人才所得税奖励等激励政策。

(十三)着力引进和培育初创型金融科技新锐企业,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金融科技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单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 100万元。

(十四)对重点投向本地金融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可在政府引导基金出资规定比例内予以重点支持。

(十五)对单项创新业务模式获国家级、省级、总行(总部)复制推广的金融科技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单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 100万元。

(十六)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业务代表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成功引进金融机构落户后,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十七)对各类金融机构在厦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予以适当补助。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总部在本市首次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累计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