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融资租赁业务不断发展和完善,已成为中国企业除银行贷款外的又一重要融资手段。当融资租赁迎来自己的发展机遇时,他们还需要不断适应市场经济带来的产业结构变化。目前,作为国民经济发展主要推动力的钢铁,水泥和煤炭工业产能过剩,房地产业增长率下降,造船业仍处于较低水平,光伏行业质量标准欠缺……而这些行业又恰巧是吸引、引导融资租赁业从进入中国市场到逐渐发展完善的不可或缺的业务板块,因此融资租赁行业的业务领域急需拓展和创新。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的融资租赁业具有长期监管的局面。根据不同的监管机构,中国的融资租赁公司可分为三类: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监管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机构的差异导致了这三类公司的法律地位、准入门槛和融资渠道的差异,使他们无法在平等的平台上竞争。本文主要对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现状的分析以及未来发展路径进行探究!

一、内资试点融资租赁相关概述

(一)内资试点融资租赁

2004年10月,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启了我国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在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众多国内设备制造企业及相关机构开始设立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行业的机构类型和投资主体更加完善,有力地促进了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

2015年3月,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批准成立第十三批39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这也是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批准的最后一批试点企业。2018年5月,商务部发布《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后续准入方式有待银保监会在新的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是指由中国境内企业或自然人依法设立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工商企业。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但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二)融资租赁的特点

(1)由承租人决定标的物,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厂商提供的设备,出租人不对设备的技术条件和质量做担保。

(2)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只享有使用权,设备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承租人需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且设备的管理、维修和保养由承租人负责。

(3)除设备毁坏或证明确实已丧失使用价值外,任何一方均无权在租赁合同签订后的租赁期内单方面撤销合同,违反者要支付罚金。

(4)并且标的物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承租人。

(5)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可选择续租、留购、或退租标的物,如果留购标的物的购买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现状

(一)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规模

1952年美国成立了世界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开创了现代租赁的先河。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在60-70年代在全世界迅速发展起来。

我国的融资租赁起步于80年代初,荣毅仁先生借鉴国外经验,于1981年4月我国创建第一家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在我国开创了融资租赁业务.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截至2018年9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包含金融租赁公司、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总数约为11565家,较上年底的9676家增加了1889家,增长19.5%,其中三家已清算。不同类型融资租赁公司间的合作日益加强,融资租赁服务体系已经初步形成.融资租赁的业务领域也更加广泛,涉及民航、海运、工程机械、机床、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设备和设施等众多领域。

根据世界租赁年鉴的统计,在市场渗透率(即租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中所占的比例)上,美国为27%,加拿大为24%,我国仅1.3%,相比起来这之间的差距很大。我国融资租赁业己经具备了快速发展的基本要素,发展前景十分广阔。世界租赁年报曾断言,中国是世界上潜在的最大租赁市场。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进入2018年以来 ,天津、陕西、辽宁、广东等地自贸区继续审批内资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试点,截止至9月底,全国内资融资租赁企业总数达到397家,较上年底的280家增加了117 家,增长41.8%。

目前,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批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为表述方便以下简称“全国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共十三批192家,其中1家已于2013年被取消试点资格,2家由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变更为中外合资融资租赁企业。截至2018年6月30日,现在仍然存续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共189家,注册资本金合计1572.23亿元。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6月30日,由地方省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为表述方便以下简称“自贸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共111家,注册资本金合计650.44亿元人民币。天津自贸区在7月5日公布最近一批18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陕西自贸区在7月6日公布最近一批6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二)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1、融资租赁业务开展的政策法律环境

在法律法规方面,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合同法》以单独章节的形式正式确认了融资租赁的法律地位,对融资租赁的含义和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从一定意义上建立了融资租赁的基本法律框架。2013年9月《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将内资和外资租赁公司在监管政策层面进行了统一。针对近年来融资租赁纠纷案件逐年上升,融资租赁法不能及时出台的情况下,2014年2月,最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行业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总体而言,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但专门法律的缺失仍不利于未来行业的持续发展。

在会计准则方面,2001年财政部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租赁》,明确规定了企业在租赁业相关信息方面的披露以及有关的会计处理方法。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对租赁开始日的确认、初始直接费用资本化以及公允价值的引入等方面有了明显的进步。伴随《会计准则第21号》在企业中的广泛运用,融资租赁公司在此基础上进行再融资可以更加的方便快捷,而且这部与国际趋同的会计准则对于融资租赁资产在资本市场上流动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说,会计准则的完善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融资租赁业的生机发展。

在行业监管方面,目前,融资租赁行业处于多头管理、多重监督的境地。外商独资和合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部门是商务部。2013年之前,商务部依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监管合资租赁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管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在2013年9月,商务部又发布《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对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政策进行了统一。银监会依据《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和2014年重新颁布实施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进行监管。金融租赁公司、非金融类融资租赁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均为融资租赁业务,在业务性质、操作模式、风险防控等方面没有本质区别,均属于金融服务范畴,但在其监管上出现差异化对待,存在不合理因素。因此,如何统一行业监管是融资租赁行业未来的重要内容。
2、融资租赁业务开展的宏观经济环境

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要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培育新兴产业,实现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要大力发展融资租赁等生产性的服务业。此外,融资租赁业和经济具有逆周期特性,在当前国家经济进入“新常态”的大背景下,融资租赁行业未来的发展潜力巨大。预计在未来的一个时间段内,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将高速发展,成为金融和产业结合的最佳纽带,并对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十三五”规划的顺利实现起到举足轻重的助推作用。

长期以来,“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是阻碍我国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绊脚石,尤其在当下经济增速放缓,改革全面深化阶段,这个问题更加突出。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不是我国特有的问题,而是世界各国中小企业的共同难题,这是由中小企业的特性和现代商业银行的本质决定的,具有一定的全球共性。中小企业自身缺陷如规模小、经营风险大、不确定性大、破产率高、财务不透明、财务制度不正规、信息不对称、交易费用高等问题,导致中小企业在融资市场竞争中本来处于劣势地位,再加上现代商业银行以盈利为目的,以风险控制为原则,在银行看来,中小企业不仅信用风险高,而且贷款业务成本也高。银行出于信用风险及业务成本的考虑,本着控制风险、稳健性经营原则,自然会尽量对中小企业少贷或不贷以规避风险。另外,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资金不合理配置和低价无效利用、金融市场管制、金融市场体系不健全不合理,社会征信系统不完善等问题也加剧了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融资租赁作为一种为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难题的有效工具,国家在2015年8月底发布《国办发[2015]68号文》,在国家层面对行业进行顶层设计,旨在解决行业发展栓桔,发挥融资租赁在推动产业创新、带动新兴产业发展、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的作用,文件的出台将有利于行业快速健康发展。

3、国家和地方政策对融资租赁业的支持力度将不断加大
近两年,国家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政策密集出台,各地区尤其是直辖市和经济特区更是及时跟进,发挥先行先试优势,纷纷设立保税区,加大对行业的支持力度,同时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未来三年内,预计国家和各地区,特别是发达地区,对融资租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将不断加大。

2015年9月,国家发布《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在国家层面对融资租赁业进行顶层设计,为全行业的发展明确了方向,使得融资租赁拥有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从而更好地发挥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作用,打破某些长期制约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门槛,对于整个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是个重大的利好。

2016年2月19日,山东省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 68号文件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山东省融资租赁业发展,助力实体经济转型。《意见》从政府部门绿色通道配合、鼓励租赁公司引进外资、与重点行业加强合作、鼓励创新发展等各个方面明确了加快融资租赁发展的指导方向。

三、我国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融资租赁业开展近30年来,尽管在引进外资、先进技术设备和探索融资新渠道等方面为我国经济建设做出许多有益的尝试和贡献。但是,目前融资租赁在我国还难于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还难以作为一个独立强大的行业存在,出现了许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详细地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融资租赁企业筹资渠道狭窄,缺乏相匹配的资金来源

融资租赁业务的特殊性决定了租赁机构必须有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发达国家的租赁资金来源主要有两条渠道:其一,来自于银行和金融机构(3~5年期);其二,发行企业债券和商业票据。我国租赁机构的业务由于无法纳入国家信贷计划,因此在融资方面受到限制,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具体来说,一是自营租赁业务除了股权融资外,只能依赖金融机构借款;二是外资或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主要被当做吸收外国金融投资的手段,权益融资与债务融资的来源由国外股东运作,抑制了外资租赁公司的作用;三是中资租赁公司因我国实行外债规模管理,削弱了中资租赁公司通过转租赁方式和回租方式进行外汇融资,只能进行有限方式的人民币融资;四是由于金融市场不发达,难以通过金融市场筹集资金,造成租赁机构拥有的资金数量远远达不到业务发展的需要。

因此资金渠道、资金成本不具有优势。作为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在资金成本、资金渠道上与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相比处于劣势。金融租赁公司可以通过吸收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外汇借款等渠道融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获取境外低成本资金,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不能享有这些有利条件。

由于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融资渠道为银行,随着将来利率市场化的完全放开,会对租赁公司的成本有一定影响。利率市场化会导致存、贷款利率的波动,进而导致融资租赁业的利润受到影响。利率市场化后,会导致存、贷款利率上升,进而导致融资租赁业的融资成本上升,利润降低。

(二)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政策支持

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的法律保障,而我国目前行业立法滞后,虽然相继颁布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对于规范融资租赁的交易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适应范围和法律效力上有一定的局限,缺乏有效的配套措施和扶持政策,融资租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融资租赁业所发生的大量问题仍然无法可依。

(三)信用环境差,同时经济下行导致项目逾期增加

目前,国内整体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信用环境较差,拖欠租赁现象严重,个别融资租赁公司的机构投资人的投资目的不纯,在拖垮融资租赁公司的同时,也败坏了整个租赁行业的声誉。截至到2016年,我国租赁企业平均被拖欠金额占其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严重的甚至高达60%-70%,导致部分租赁公司难以维持而破产。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常态”,整个宏观经济的大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加上受到国内基础建设需求放缓、产业结构调整等影响,一些实体产业整体遭遇“寒流”。一方面,商业银行贷款不良率和不良贷款余额呈现“双升”态势;另一方面,信托计划和债券开始出现违约。市场上积累的信用风险开始逐步暴露出来。而受制于融资租赁业务自身的特点,融资租赁公司客户群体的财务和信用状况总体上远不如商业银行的客户群体。因此,在整个经济环境的影响下,预计融资租赁行业整体的逾期不良率也会出现上升趋势。

(四)租赁方式单一

我国的融资租赁方式多为售后回租和直接租赁。联合租赁、转租租赁、杠杆租赁等较为先进的方式使用较少。这些较为先进的租赁方式之所以使用少,其原因除了业务处理程序复杂外,税收减免也不如国外优惠。如美国采用杠杆租赁方式,物主出租人可以利用20%~40%的投资获得100%的税收优惠,贷款人还可获得固定的以设备为担保的利息收入,承租人可以分享出租人的税收好处,减少租金数额。我国财税部门规定,购买国产设备,设备价款的40%可在当年新增所得税中抵免,但对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业务和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业务中如何实施,则没有明确规定。

四、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必须对制约其发展的主要问题进行有效解决。融资租赁行业的整体好转,必须要清除其发展障碍,要有新观念、新办法、新思路。

(一)拓展与融资租赁最适合的资金渠道,开辟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渠道

融资租赁需要的是中长期稳定资金,并能提供稳定的分期资金回报。从长远看,提高政府监管水平,在加强宏观调控的前提下,适当放宽金融同业融通资金的限制,是发展融资租赁业的根本解决办法。建议主管部门允许融资租赁企业吸收企事业单位的定期存款,允许其吸收各种基金组织的暂时闲置资金,允许从资本市场上筹资,发行租赁基金或债券,以解决融资租赁企业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出现资金不足和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不相匹配的困难。

(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政府对融资租赁业的扶持力度

发达国家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经验表明,融资租赁在发展初期,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扶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方兴未艾的情况下,我国政府应当在税收、财政、保险、信贷等方面给予融资租赁多方面的政策倾斜,制定一部专门的融资租赁行业法,同时完善相关立法,建立完备、科学的融资租赁法律体系,规范融资主体的行为,明确融资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融资租赁企业的法律地位等问题。为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提供健全的法律环境。

(三)提升政府科学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

我国自从引进融资租赁以来,一直处于多头管理的局面,这对融资租赁业的长久发展很不利,构建统一的监管制度成为融资租赁发展重要目标。就政府监管而言,一方面要加强监管,防范融资租赁的消极因素,在租赁物的物权、资本运营、权益维护和环境建设等方面进行监管;另一方面,监管不是对具体业务的干涉,要给予足够的发展空间,对于融资租赁业的监管也应适时调整,逐步放宽。

充分发挥全国租赁行业协会的作用,颁布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办法,加强行业管理,并利用自身的有利条件加强企业间的信息沟通,开展与境外融资租赁行业协会的交流,促进业务的发展与创新。

(四)加强营销网络、渠道建设和品牌推广

要科学分析市场规则和行业布局,明确目标市场,在现有市场行情和全国分、子公司营销布局基础上,利用现有客户基础,对潜在市场进行挖掘,并积极开拓新的目标市场,培育新的客户群,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客户需求特点,因地制宜,提供符合客户需求的融资租赁服务模式。在营销渠道方面,由于许多大型设备企业都是国有企业或者拥有国资背景,公司可以通过自身国资体系背景贴近国企客户,挖掘新业务。

可以适时的对公司进行广告宣传。通过电视访谈的形式,向对融资租赁服务还不甚了解的潜在客户群体介绍融资租赁是什么、如何开展、相对于银行信贷的优势等等,介绍公司的品牌形象、股东背景、资本实力、服务理念、企业文化等;也可以在财经主题的报纸、期刊上做广告宣传,吸引对口潜在客户的目光,宣传公司的品牌和产品,扩大市场影响力。

建立及时、通畅的信息渠道,并加以有效利用,确保能及时获得客户、行业、政府、竞争对手的重要信息,获取有力资源。适时分析、梳理行业政策、信息,了解竞争对手的营销手段和方式,找出自身短板,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进行有针对性的抢占对手市场和客户资源。

随着互联网工具的日益发展,要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迅猛的发展态势,将互联网与融资租赁结合起来,为客户信息搜集提供便利,利用电子商务提升业务拓展效率,加大品牌推广力度。积极尝试“互联网+融资租赁”模式,利用互联网电商平台,建立电商网站,开展融资租赁服务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将资金的供给与需求在更大范围内进行匹配,利用网络进行信息交互,促成融资租赁主业发展。

结语

中国经济近年来一直保持强劲的增长势头,为融资租赁业的增长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和潜力:融资租赁业的作用也已引起中国政府的充分重视,不断创新的多元融资工具和融资渠道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构筑了坚实的联结平台;融资租赁税收等配套政策的不断完善,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营造了更加有利的运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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