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向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除了明确保理企业不得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外,还对商业保理企业提出了各项经营指标要求。上述规定不仅对保理企业再融资渠道、经营模式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也对保理公司参与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了限制。本文结合《通知》的相关规定,就《通知》对不同类型保理资产证券业务影响,分别进行了探讨及分析。

《通知》规定,商业保理企业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

1、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
2、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
3、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
4、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的1%;
5、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注:根据天津金融监管局2019年4月24日发布的《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办法(试行)》的规定,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一、   对反向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影响
近年来,保理公司积极参与反向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担任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原始权益人和资产服务机构,为项目发行提供资产归集、资产尽调、存续期管理、技术及系统支持等服务,在反向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担任重要角色。

根据笔者统计,目前参与反向供应链金融业务的保理公司大体分为两类:一类为核心企业外部的专业提供资产证券化配套服务的保理公司(以下简称“市场化保理公司”);另一类为核心企业内部的仅为核心企业发行资产证券化项目提供服务的保理公司(以下简称“关联保理公司”)。

(1) 对市场化保理公司的影响

因受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10倍杠杆比例的限制,市场化保理公司开展反向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通常设计为出表的结构,即保理公司短暂归集资产后,在资产证券化发行成功后即将表内资产出表,腾出业务额度以便开展新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通知》规定“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针对该条规定,笔者认为尚有三个方面有待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一)该50%的比例限制是对保理企业任何一个时点的持续性要求,还是对报告期期末资产比例的要求?

市场化保理公司开展出表型资产证券化业务后,其表内的风险资产余额实际上并不多。

如果50%是对保理企业任何一个时点的持续性要求,那么市场化保理公司开展单期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发行规模将受到限制。例如,风险资产余额为2亿人民币的保理公司,则能够发行的单期资产证券化业务规模将不得超过2亿元人民币。

如果50%是对保理企业在报告期期末资产比例的要求,则市场化保理公司在报告期期间,可进行“受让资产-资产出表-受让资产-资产出表”的循环操作,只需确保在报告期期末符合前述比例要求即可。

 (二)“同一债务人”应当如何理解?

以房企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项目为例,保理公司所受让应收账款的直接债务人系房地产集团下属的各项目公司,从法律主体看系若干个独立的法人主体,法律形式上不属于“同一债务人”。但该等项目公司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项目公司与房地产集团紧密相关,风险也相互关联。如果仅从字面理解“同一债务人”可能并不符合监管的本意和监管的目的。

如果将关联的项目公司均视为“同一债务人”,则保理公司在开展反向供应链资产证券化项目时,需特别关注其受让的单个核心企业及其下属项目公司应付账款在保理公司保理资产余额中的占比。对于市场化保理公司而言,由于其为较多的核心企业提供服务,因此相对比较容易符合《通知》对单个债务人集中度的要求。

(三)是否需要区分“主动违规”和“被动违规”?

保理业务中,对于前述50%比例的限制,可能存在“主动违规”和“被动违规”两种不同的情况。“主动违规”即指保理公司在开展某笔业务时,即可预判将会导致超出比例限制,仍然开展该笔业务的情况。“被动违规”是指因资产出表或部分保理业务到期,导致原来符合监管要求的保理公司,出现同一个债务人占比超过50%的情况。

笔者认为应当对这两种情况进行区别对待,对于“被动违规”的情况不宜认定为违反《通知》的规定。

(2) 对关联保理公司的影响

关联保理公司往往只服务于与其关联的核心企业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受让的应收账款大部分均为其关联企业的应付账款。根据“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的要求,关联保理公司为其关联核心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将受到很大的影响。该类保理公司只有开展大量的外部业务后,才能释放出开展内部业务的额度空间。《通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倒逼该类保理公司开展外部市场化保理业务的作用。

二、对正向保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影响
保理资产证券化发端于正向保理业务,首单保理资产证券化项目是由摩山保理作为原始权益人于2015年在上交所发行的,底层基础资产均为存量的保理债权。近年来,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反向保理业务增长较快,正向保理业务面临调整和转型,较多保理公司将开展反向保理业务作为其业务调整的方向。目前保理公司开展的保理资产证券化业务,亦以反向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为主,正向保理资产证券化业务较少。

正向保理资产证券化和反向保理资产证券化业务相比,开展正向保理业务的保理公司,其所受让应收账款的债务人通常较为分散,一般都能符合《通知》对同一债务人和关联债务人资产占比的要求。

正向保理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保理公司将基础资产转让给专项计划或信托计划,但往往还保留基础资产之上的风险,承担不合格资产、违约资产的赎回义务,同时由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外部担保机构提供差额补足、担保等增信,一般不能出表。根据《通知》的规定,保理公司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因此,此类保理公司如果只开展正向保理资产证券化业务,其发行规模就比较容易受到10倍杠杆的限制,不易扩大资产证券化业务规模。

笔者认为,保理公司如果同时开展正向保理资产证券化业务和反向保理资产证券化业务,则可以相互促进,更容易满足《通知》对债务人集中度、关联方资产比例,以及10倍杠杆比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