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正式落地,引发业内关注。《九民纪要》共计12部分130条,针对民商事审判中的公司、合同、担保、金融、破产等前沿疑难问题进行了集中回应,对商业交易影响巨大。本文针对担保问题进行解读,以期为融资租赁从业者提供更加明确、具体的担保应对策略和实操建议。

1、内部决议对担保效力的影响

针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问题,《公司法》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

公司担保通常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针对此种情形,《公司法》明确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另一种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此类情况可按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应对

在融资租赁担保过程中,应根据不同的担保类型做相应的审查:第一,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过半数参与(被担保股东不参与表决)。第二,非关联担保,需审查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即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是否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

2、可不出具决议的情况及上市公司的例外

《九民纪要》载明了无须公司机关决议的四种例外情况:

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4、担保合同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如果提供担保的公司为上市公司,还应注意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则。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中部分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等情形。对于如何适用相关规定,在实操中存在一定争议。

应对

若担保人是上市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可与担保人签订补充担保合同,约定本次担保需在相应期限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的方式及范围等事项及时披露。订立补充担保合同后,融资租赁公司应及时关注上述信息是否公开披露。若上市公司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可能因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除此之外,还需对上市公司的内部决议进行形式审查,审核是否通过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对于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超过70%、担保额度超过最近一个年度净资产50%等情形的,还需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3、登记机关记载债权与担保范围不同的问题

针对担保债权的范围,《九民纪要》中提到,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不动产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一般应当以登记的范围为准。但是,我国目前不动产担保物权登记,部分地区的系统设置及登记规则并不一致,多数省区市的登记系统未设置“担保范围”栏目,仅有“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的表述,且只能填写固定数字。而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担保范围又包含了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附属债权,致使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登记不一致。究竟是以登记的“债权数额”还是以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准?长期让实务界颇受困扰。

应对

针对上述情况,本次《九民纪要》明确了应以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物权作为担保范围,应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等附属债权。

融资租赁公司在项目启动阶段或尽职调查时应关注作为担保物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系统设置及登记规则,若属于此类情形应争取在附记栏上记载“担保范围详见合同”的字样,在与承租人、担保人协商后予以登记,在签订补充担保合同时应明确担保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避免可能会发生的法律纠纷。

4、租赁物的物权登记问题

针对担保物权的问题,《九民纪要》同样有所体现。融资租赁公司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约定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或者质押的财产设定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担保,但抵押或者质押的财产因无法定的登记机构而未能进行登记的,导致该担保合同对其他权利人不具有对抗效力和优先性。

实践中,面对形式多样的动产、不动产,登记机关也无法判断其是否需要登记。而如果登记机关不能登记或不予登记,则可能导致相应财产缺少公示程序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应对
融资租赁公司需确定租赁物权属转移、财产担保等是否需要登记;要求承租人、担保人调取不动产权证或其他财产权属证明,证实相关权属情况;对于确实属于模糊地带的租赁物,应加强与登记机关的沟通、释法,并注意未登记的相应法律合规风险。

作为融资租赁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如今担保功能早已是不可或缺,合作主体更是遍及各行业。抓住新时期政策风口,科学利用合理引导,是融资租赁企业健康良性运作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