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保理资产大致可分为附带应收账款资产池的保理资产和附带循环授信额度的保理资产,今天就来讨论一下这类基础资产,作为搬砖民工应该注意些什么......
  附带应收账款资产池的保理资产,系指依据保理申请人所持有的应收账款资产池,向该申请人发放通常不超过该资产池“水位”(即已形成尚未还款和未来形成的应收账款合计数)的保理融资款,并在保理资产存续期限内,维持保理融资款未偿本息合计数始终不高于该“水位”,从而保障保理融资款本息的归还。
  附带循环授信额度的保理资产,则是指保理商根据保理申请人的资信水平,一次性核定并授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在该额度范围内,保理商可以一次或多次向保理申请人发放保理融资款,如发生保理申请人归还保理款情形的,所归还保理款可以冲减已使用的前述额度,保理融资人可以再次使用该额度。池保理资产,因依赖于对保理申请人应收账款资产池“水位”和授信额度的核定,故通常为有追保理。
根据笔者的经验,就池保理资产的尽调,应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
1、应收账款资产池的特定化。
该资产池既包括已经形成的应收账款,也包括未来形成的应收账款。其常规的商业模式为,该账款的买卖双方就基础商事交易签署框架性/一揽子协议,后由买卖双方就每一笔应收账款,经订单、送货单等相关单据予以特定化。这对该资产池的核查,主要是基础协议的真实、合法、有效性,以及可以抽样的方式对已形成应收账款项下的交易单据进行核查。因为是资产池的概念,所以该类资产中保理商受让的是基于上述框架性协议/一揽子协议项下卖方所有的应收账款,包括未来应收账款,则其受让该账款的相关通知及登记手续是否办理,同样非常重要。
2、保理资产的特定化。
其特定化主要以保理合同项下的保理申请书以及其他载明该合同项下保理融资款的本金、利率及期限的融资单据。依据该融资单据,我们不仅可以将保理本息与应收账款本金相区别,还可以通过该单据载明的相应本息的还款期限,令该资产的现金流更为稳定和可预期。虽然上述应收账款资产池中的资产到期日各不相同,但因为是有追保理,所以即便出现截至该单据载明的还款期限,保理商仍未收到还款的,可以向保理申请人主张追索权。进一步而言,既然保理资产可通过融资单据进行特定化,是否可以将该资产池项下的不同融资单据所对应的保理债权分别注入不同的证券化产品中进行融资呢?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不建议进行此类操作。但如果确定要进行此类操作,从法律角度而言,保理债权的且反并无障碍,虽然同出自同一份保理合同,但融资单据所载要素各不相同,并可以相互区分;同时,我们需要对底层应收账款资产池进行一并切分,否则就会出现不同融资单所对应的保理债权在还款来源上的混同。
3、资产池“水位”与保理债权未偿本息余额的匹配性。
这一点是此类资产入池的难点和重点问题。之所以说是难点,是因为资产池的“水位”会时时变动,保理债权金额也非固定不变,所以我们如何动态地监控前述数值的变化,成为实务操作中的难点。通常而言,我们会借助保理商或应收账款买方内部的信息系统,并结合抽查部分的流水单据,以确认该系统及相应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从而为证券化产品存续期间,资产服务机构实时监控“水位”提供帮助。之所以说是重点,是因为一旦发生“水位”低于保理债权本息未偿余额的,对保理债权的偿还可能存在较大影响,为此我们在交易结构设计时,也会将此类情形的发生,作为触发收购、回购等应对措施的条件。
4、保理资产循环额度的使用条件。
保理资产的循环额度,类似于银行的授信额度。所以在核查涉及循环额度的保理资产时,需核实保理合同或其融资单所核准的额度上限,以及相应的已发放保理款和对应的已还款金额,从而计算出可再行发放的保理融资款额度。同理,为缓释还款现金流混同的风险,我们一般会要求同一循环额度下的不同保理放款均纳入资产池,如在不同时间节点进行保理放款的,可将后续节点的保理融资款债权作为同一证券化产品项下的循环购买资产。如确需分拆后注入不同证券化产品的,需在保理合同或其他交易文件中明确该保理资产所对应的现金流还款顺序,并在防范还款现金流混同方面,进一步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