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租赁,是指融资租赁业务公司作为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

在租赁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归委托人,融资租赁公司收取手续费,协助划转租金,不承担交易风险。

委托租赁,本意是让没有融资租赁资质的企业“借权”经营,盘活资产。

但只有资金空转,没有租赁物,融资租赁公司风险骤增。既可能成为负有还款义务的债务人,又容易踩中监管红线——受托发放贷款。

参考案例

#某国贸公司诉某融资租赁公司、某投资管理公司案#

某国贸公司与A融资租赁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委托合同》,约定国贸公司提供资金,委托A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A公司与某投资管理公司签订《委托融资租赁合同》。披露国贸公司系资金提供方,A只负责提供资金通道,不承担任何风险;国贸公司按2%收取利息,由投资管理公司到期直接汇入国贸公司指定的账户。

国贸公司分8次汇款2.6亿元至A公司,A公司均于收款当日或次日转账至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亦相同路径反向还款。后因投资管理公司逾期不还1.2亿元,三方涉诉至法院。

1、受托发放贷款业务,合同无效

三方虽有合同,也约定是委托租赁业务。但融资租赁公司并未购置实质租赁物,彼此间仅有资金流转,无“融物”的特点。

资金流向上,融资租赁公司在收到国贸公司相关款项后,当日或次日便转入投资管理公司。回款也是同路径返还,且回款时间较短,不符合租金的一般周期。

国贸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约定利息为2%,不符合委托租赁业务惯例。

所以融资租赁公司实际上是受托发放贷款。

受托发放贷款的主体只能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这一行为违反了监管规定,扰乱了金融秩序,因此合同无效。

2、融资租赁公司需自行返还资金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即融资租赁公司应返还国贸公司未收回的1.2亿元。

正常委托租赁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仅为资金通道,收取手续费,无需承担业务风险。也就是说,即使承租人拖欠租金,委托人可以根据三方合同直接起诉承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完全可以置身事外。

本案中,涉及受托发放贷款这项违规业务。加之委托人只和融资租赁公司签有合同,和承租人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约束。融资租赁公司自然成为了债务人,不但要偿还欠款,还要承担违约损失及律师费等巨额资金。

3、严监管时代,徒增“职业放贷人”风险

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理财等金融相关业务。

涉金融行为,一直是监管红线。

多次违规,除行政处罚外,更有触犯刑法的风险。

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除此之外,各地对“职业放贷人”还在探索不同惩处手段,如浙江全省已开始对职业放贷人利息征税。

合规建议:

1、严守风险底线,规范经营行为。

红线业务万万不可为,融资租赁作为类金融领域,务必注意自身定位。尤其是当前各地清场整治期间,回归本源,不触及金融业务。

2、合同串起上下家,实现风险转移。

委托租赁中,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中间人,应当善用债权债务转让等协议,将委托人和承租人在基础法律关系上捆绑,从而降低自身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