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国家大力支持生物资产、新能源等创新租赁物的融资租赁行业发展。2015年9月国务院发布国办发〔2015〕68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69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2019年9月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农业农村部印发银保监办发〔2019〕189号文《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均鼓励融资租赁公司稳步探索将租赁物范围扩大到生物资产等新领域。

一、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

1、生物资产的含义

在《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中提到,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具体包括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如下:
2、关于适格生物资产的分析
根据融资租赁交易实质,能够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需要具备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使用产生收益以及可收回等特征。

公益性生物资产不以获利为目的,通常不符合交易达成目的,排除在融资租赁适格租赁物之外;而消耗性生物资产由于大多数为一次性获利,价值取得上存在不稳定性无法保障租金债权,租赁物的价值评估也易有失公允,较难控制风险,也不属于适格租赁物。

所以在实践中,多选择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具体而言,一是有特殊经济价值的林木和果木,利用树木的果实、种子、树皮、树叶、树汁、树枝、花蕾、嫩芽等等,包括以生产油料、干鲜果品、工业原料、药材及其它副特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乔木林和灌木林,如木本粮食林、木本油料、工业原料特用林等;二是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产畜,包括奶牛、繁殖母猪、种公猪、种鸡或蛋鸡等,它们是畜牧企业最主要的生产资料;三是役畜也称力畜,是指专门用来耕地或运输的家畜,如牛、马、骡子、驴、骆驼等。

生产性生物资产在产出相应农产品或其它价值之后,该资产仍然保留,并可以在未来期间继续产出农产品或价值。因此,通常认为生产性生物资产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固定资产的特性,这也是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为标的物的主要逻辑依据。

3、理论依据分析

自现代融资租赁业引入国内发展近四十年来,关于融资租赁标的物尚未形成清晰科学的概念体系,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且在金融租赁、外商融资租赁相关管理办法中均未提到生物资产,仍将动产、固定资产或设备等作为融资租赁最主要的标的物。但在商务部《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租赁物为可自由流通的非消耗物,非消耗物是指可以成为转移所有权的合同标的物,而且还可以成为使用借贷、租赁等以转移使用权为目的的合同标的物。

生产性生物资产符合所有权和使用权可分离,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产生收益权的特点,可以作为租赁物,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如果以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开展真实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是直接租赁还是售后回租,只要从其价值、租金构成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等方面遵循融资租赁的基本特性,符合《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的交易。

二、案例分析及研究

在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的指导意见出台后,已有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生物资产融资租赁业务实践,下表是生物资产融资租赁的两个案例。

选择奶牛、母猪等作为租赁物,主要考虑到奶牛、母猪作为畜牧场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是非消耗物,使用寿命一般为5-6年,可以自由转让,并且所有权与使用权可分离,所以奶牛和母猪完全符合融资租赁的租赁物的相关要求。

虽然奶牛、母猪与一般的机械设备相比,容易受到生长周期、生存环境动物疫病等方面的影响,作为租赁物的风险较大。但该风险一定程度是可控的,可以通过科学的管理饲养和监测能够保障奶牛和母猪的健康(价值)。

因此,从租赁物的特征、法律法规以及风险的可控性来说,奶牛、母猪及其它类似的生产性生物资产都可以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

此外,从实务操作中,许多融资租赁公司均开展了生物资产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涵盖肉牛、茶树、果树等方方面面。

三、生物资产作为
融资租赁标的物的相关问题

生物资产融资租赁与传统的设备、交通工具融资租赁不同,属于创新业务,需注意控制商业风险与法律风险,主要包括:

1、生物资产租赁物的所有权登记和公示登记

无论是直接租赁还是回租,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因此应进行权属登记或公示登记,明确所有权。

作为租赁物的产畜、役畜,属于动产,其所有权为交付取得。为防止承租人将租赁物买卖、抵押、重复回租、投资入股等,出租人应及时在融资租赁公示登记系统进行登记,明示所有权。虽然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商务部公示登记系统登记的一般为机器设备等租赁物,但并未禁止登记生物资产租赁物,且公示登记在一定程度上能保护出租人的权利。由于畜牧等生物资产的特性决定了很难将其特定化,即便进行租赁物公示登记也难以有效防范权属冲突,因而出租人还应通过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在生物资产上作出显著标识以表明所有权人。

对于林木等生物资产,其性质因其是否固定于土地而又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当林木栽种在土地上是属于地上定着物,为不动产;而当林木在未定作于土地上作为苗木进行移动买卖时,则属于动产。在将栽种于土地正常生长的林木作为租赁物进行售后回租时,出租人应依法办理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将其所有权从承租人变更登记至出租人名下。直接租赁中,出租人根据承租人选定的出卖人和苗木,在出租人购买阶段属于动产,只有在承租人将其栽种于土地上才成为不动产,因此出租人应在苗木定作于土地时及时申请办理林木所有权的首次登记手续。

2、生物资产孳息的所有权归属

孳息是指财产上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树木所结的果实,产畜所生产的的子畜等都是天然孳息。《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根据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租赁权不属于用益物权,因此如果产畜和力畜所生子畜,理应属出租人所有,但出租人不可能自行收回饲养,故应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出卖或委托饲养等处理方式。对奶牛所产牛奶、蛋鸡所生鸡蛋、经济林木所结果实等,由于是承租人获得收益的来源,一般不能由出租人取得,可在合同中约定归承租人所有。因此建议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每种孳息的所有权归属,避免后期产生争议。

3、生物资产特殊风险控制

同其他租赁物的融资租赁一样,生物资产租赁也存在因承租人经营管理不善、市场变化等原因发生的经营风险,直接影响承租人的租金偿还能力。除此之外,生物资产融资租赁还存在林木病虫害、产畜疫情、丢失、死亡等特有的风险。因此,应加强风险控制:

第一,生物资产租赁物的价值易减损,租赁物的担保功能较弱,应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或约定回购。

第二,重视发挥保险的作用,要求承租人投保重大疫情险等与生物资产有关的保险。

第三,出租人应通过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发挥物联网作用,对生物资产进行监控,做好租后管理。

第四,如生物资产租赁物发生死亡等灭失的情况,应及时协商确定替代租赁物或者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此外,生物资产融资租赁还涉及计提折旧,税收,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价值确定、处置等诸多问题,有待解决。

探索生物资产融资租赁,有助于拓宽农业生产的融资渠道,推动融资租赁更好地支持和服务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对扩大租赁物范围,对推动融资租赁业创新的发展将发挥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