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触汽车的人都知道,汽车有个比较重要的证件,就是机动车登记证书,也就是俗称的“大绿本”。登记证书上面有“机动车所有人”这个登记项目,于是很多人认为只要“大绿本”上面的“机动车所有人”是谁,那么车辆的所有权就是谁的。

 这种想法对吗?肯定不对!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不代表所有权的政策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先后发布过四个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的复函,明确机动车登记证书不代表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基于以上政策法规,汽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中,虽然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是承租人,但是只要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相关的手续和流程合规合法,那么如果产生纠纷,司法机关还是会认定车辆所有权是融资租赁公司。

划重点:前提是融资租赁公司相关的手续和流程合规合法!

二、售后回租进行抵押登记的政策依据

既然上面都说了,只要合规合法,那么车辆的所有权是归属融资租赁公司的,那么融资租赁公司再次进行抵押,不是自己的车辆抵押给自己吗?这样不是自相矛盾吗?这样合法吗?有法律依据吗?

 售后回租业务车辆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是合法的,具有法律依据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3号第九条:“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以上司法解释说明,法律认可融资租赁公司不过户而进行抵押的行为合法。很多人可能会质疑这个交易流程的合理性。既然合同已经约定所有权转移给融资租赁公司了,何必再抵押呢?所有权都归了融资租赁公司,还去抵押不是重复和矛盾了吗?

 这是因为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有很多种,如果是生产设备、医疗设备等无产权登记机关的标的物,只能进行合同约定和登记在全国融资租赁系统备案,那么关于标的物产权也只能有这一个标准。但是像汽车等标的物就不一样,因为这类标的物有产权登记机关,而登记机关是无法查看关于汽车的所有权转移的合同的,那么可能就会有人利用合同约定和产权登记之间的信息不通,进行诈骗活动。

例如,早期有人用自有车辆和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回租合同,但是因为不愿车辆贬值所以不过户,拿到资金以后,利用车管所不知道车辆所有权已经通过合同约定把车辆所有权转移的信息,再次出售或者抵押套现,实施诈骗行为。为了防止这种诈骗行为,所以对于汽车一样有产权登记的标的物,司法解释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在合同约定所有权转移的同时,进行产权登记机关的抵押登记,保障融资租赁公司权益。

三、售后回租进行抵押登记的法律风险

上面提到了,机动车登记证书不代表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也就是说,售后回租业务中,虽然车辆登记在承租人下,但是所有权依然归融资租赁公司所有。

 同时,售后回租也可以进行抵押登记,把登记在承租人名下的车辆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

这样虽然是合法的,但是在售后回租进行抵押登记的同时也是存在法律风险的,那就是售后回租业务可能会被认定为车辆抵押贷款行为,这样虽然取得了抵押权,却可能丧失车辆的所有权,同时有非法经营贷款的法律风险。

综上,汽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中,虽然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是承租人,但是只要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相关的手续和流程合规合法,司法机关还是会认定车辆所有权是融资租赁公司。

在售后回租业务中进行抵押登记虽然合法,但同时也是存在法律风险的,那就是售后回租业务可能会被认定为车辆抵押贷款行为,这样虽然取得了抵押权,却可能丧失车辆的所有权,同时有非法经营贷款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