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石激起千层浪。2020年1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整个行业从上到下都在评估其带来的影响。

近期,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访问了多位融资租赁行业从业者,在针对这份监管文件的解读中,获得了很多意见不一的反馈。

一位融资租赁公司人士表示:“很多要求公司比较难达到监管要求,特别是对大客户集中度、单一股东关联度等方面的要求。”

商业融资租赁公司大体上可分为厂商系、平台系和独立第三方系,根据股东背景不同,设立的初衷也不相同。部分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就是为了服务集团的需求,因此单一客户的集中度和与股东的关联度非常高。

新规后出现裁员潮?
另一种较常见的市场反馈是对“失业”的焦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多位从业人士处获悉,新规以后,面临着裁员再就业问题。市场上流传着多则关于裁撤业务部门和人员的信息:“年后租赁公司业务部门要全部裁掉,除了留少数人员清收存量,其他的都要自己找工作。”“某家经营了十多年的租赁公司要裁撤外部团队,只做内部业务。”

这也是市场预期之内的情况。因为淘汰清理大量空壳公司、风险抵御水平不足的小公司,是此轮监管文件出台目的之一。根据银保监会公布的数据,融资租赁行业整体开业率不高,在10900家融资租赁公司中,处于营业状态的仅2985家,约72%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

不过,也有不少从业人士反应比较淡定,认为总体影响不大,对杠杆率、客户集中度方面的限制,大部分公司是满足要求的。而且,新规设置了较长的过渡期。

如何避免监管套利?
究竟应如何定位融资租赁?此次出台的意见稿来看,监管层希望区分对待。“我们也考虑到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租赁公司在金融属性、股东背景、成立目的等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异。为此,在经营规则方面也保持了适度区别。”银保监会表示。

问题在于,融资租赁在监管上可能较松,但在实际业务操作层面,与信托等金融机构类似,即一手融资,一手放款,盈利模式为赚取利差。“实质上差不多,只要能获取资金,找到合适项目,具体按什么业务形式来做不重要。”一位资管机构人士对记者说。

类似的业务面临不同的监管标准和尺度,是否可能沦为监管套利工具?魏沧生说:“整个融资租赁行业,按规模标准有90%是实际从事这种套利业务,以学校、医院等为资产向地方城投平台提供融资。只有10%是做真正意义上的租赁业务,即服务实体。如果不将这二者区分,就会存在监管套利。信托、金融租赁等受到的监管比较严格,其无法开展的融资项目可能转而通过监管更松的融资租赁来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