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加,经济增长速度已经由高速增长转变为中高速增长,社会经济增长进入了新常态,再加上近期中国经济黑天鹅不断,先是包商银行对于中小金融机构的冲击,然后新冠肺炎这个更大的黑天鹅对于几乎全行业的冲击,导致实体行业、第三产业都遭受了重创,上述因素的累加,对于融资租赁行业这一进行资金融通交易的机构直接的影响就是客户逾期增多,风险项目不断增加。笔者曾经作为执业律师代理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处理不良业务,后来又转行到融资租赁公司也从事风险项目的处置工作,前后约积累了10年的经验。所以想通过本文与大家分享一下融资租赁风险项目的处置经验,其中不足之处,望各位专家多多指教。

一、三年之痒,租赁公司经营三年后开始出现逾期

个人认为,一家正常运营的市场化的融资租赁公司,项目出现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因为金融的本质是资金的融通,是一个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一家租赁公司正常情况下刚开业的前3年是很少出现不良的,一方面原因是项目少,还在积累阶段,出现风险的概率少;另一方面原因是钱刚放出去,除非租赁公司遇到的承租人是一个骗子,否则不会租金第一期就开始逾期。但是经营满三年之后,项目也再不断增加,很多项目放款也过了一段的时间,这个时候就会出现一些逾期的项目了。当然逾期项目的出现也和租赁公司的风险偏好,大的经济环境密不可分。租赁公司既然要做业务,那么风险项目就不可避免,所以应当正视风险,不可能做到零逾期,遇到了风险项目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应对。
二、很多风险项目自身带病

根据我的经验,很多风险项目其自身也是问题项目,也就是说“自身带病”,不良资产项目很多时候就像一面照妖镜,通过不良项目的处理能够反映出租赁项目出现的很多问题,具体如下:

1.最常见的问题就是租赁物有问题。

比如租赁物的发票是虚假的,租赁物发票与实物对不上,我们曾经做过一个租赁项目,租赁设备的发票显示租赁物是承租人2008年从A公司取得的,但是通过工商信息查询显示A公司是在2009年才成立的。

比如,租赁物是依靠承租人上级母公司出具的划拨函由上级母公司划拨的,但后来经司法鉴定划拨函是虚假的。

还有就是租赁物的权属有问题,常见的有租赁物的重复抵押、重复进行租赁交易等。比如很多金融机构都参与的渤钢破产项目,就出现了一个租赁设备存在多家租赁公司争,我们当时的一台租赁设备就有北银租赁、平安租赁等几家争的情况。

一旦租赁物出了问题,法院多数会将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认定成借贷,并按照租赁公司的实际放款额,即购买价款减去保证金/预付租金减去手续费/咨询服务费后的实际放款金额作为借款本金再参照合同约定的利率,然后确定借款总额。

2.质押的应收账款出问题。

比如质押的应收账款根本不存在,质押人提供的底层基础合同是虚假的,我们曾经遇到过一个项目承租人将与央企签订的某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合同项下的工程款质押给我公司,但是在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的时候发现对应的工程项目根本就不存在。

应收账款已经履行完毕了,在租赁公司行使质押权时,次债务人已经将款项到支付给了质押人。

还有就是在行权时应收账款的次债务人不予以配合,不配合落实应收账款是否存在,或者找各种各样的理由拒绝支付应收账款,比如没有开票啊,或者提出各种理由的抗辩权,这点对于工程项目的应收账款更加明显,而一旦次债务人不配合的话,那么租赁公司只能另行起诉,无疑增加了相应的成本。

3.抵押物不足值的问题。

曾经处理过一个租赁项目,抵押合同约定抵押人将位于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马白镇泰安路的55亩土地抵押给出租人,抵押土地的价值为5500万元,但是实际价值远远达不到这个价值,但是在财产保全时法官要求先保全抵押的财产,并且抵押物的价值按照5500万来计算,这个时候如果保全了该土地那么就相当于占用了5500万的财产保全额度,因本案诉讼标的只有5500万元,如果查封了土地就无法再保全其他财产了。

4.虚假保函。

比如租赁公司在保证合同的签订时没有进行面签,导致保函在后来的诉讼司法鉴定中被认定虚假,导致保证人脱保。

5.股权质押出了问题。

曾经做过一个项目,当时质押的股权是项目公司100%的股权,但是工商局办理股权质押时不同意写股权比例,只能写注册资本的金额,由于当时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所以我们只能写质押的股权是100万,后来质押人对于项目公司增资了,注册资本变成了1000万元等我们发现并准备重新办理质押登记的时候,项目公司的股权已经被查封了,导致租赁公司对于项目公司质押的股权比例从100%被稀释到10%。

三、融资租赁诉讼的诉求选择

我们知道根据合同法第十四章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承租人出现违约时,租赁公司可以选择的诉讼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起诉要求租金加速到期并支付剩余全部未付租金,另一种是起诉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赔偿损失。在实践中除了厂商系租赁公司外,大多数的租赁公司都会选择要求租金,因为租赁公司大多数不具有租赁物的处置能力,所以要钱更直接实惠。

并且如果要求取回租赁物的时候就有租赁物价值的确认的问题,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租赁物的价值如果合同有约定就依据合同的约定,合同没有约定就双方协商,或者在诉讼中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拍卖。我认为取回租赁物主要的困难有:

租赁物价值的确定问题;

租赁物处置的问题;

租赁物取回的成本,包括仓储、运输、日常维护保管的费用。

对于租赁物的取回,我曾经专门做过一个《融资租赁物取回经验分享》的讲座及专题文章,如果有兴趣,大家可以看一下。

四、融资租赁诉讼的财产保全

1.财产保全的顺序及步骤

应该坚持两个原则,一是财产变现的先后顺序,二是被告转移财产速度的先后顺序,这两个原则要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灵活应用。

一般建议优先查询被告的银行账户之后,现在账户的查询可以远程了,不过有一些小的银行可能没有与法院的查控系统联网,这个时候就需要去现场查封了。一旦账户被查封,被告可能很快就知道了,那么下一步就是与被告进行拼速度,比拼的是原告保全的速度与被告转移财产的顺序。

个人经验,一般建议的保全顺序是,银行存款-优质房产-应收账款-股权或其他财产,当然在具体的保全过程中也需要根据项目的情况来及时调整策略。

对于财产保全笔者建议采取如下几步,第一搜集财产线索,这个可能需要公司业务人员或资产人员平时多与客户沟通,通过沟通交流或者通过网上的其他渠道等进行相应的检索,比如我们之前做的海航项目就是通过网上渠道查询到被告持有某上市公司的非限售流通股大概2000万股,市值约2亿元,得到信息后公司果断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然后法院接到保全材料后一周内就去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查封了前述2000万元的股票,使得诉讼项目得到足额保全,公司处于有利地位。第二,根据财产线索确定保全顺序以及路线安排,这个路线的选择也是非常重要的,建议根据财产线索确定先去哪些城市去保全哪些财产,我们知道中国的司法资源有限,一个案子不可能无限期的保全下去,所以一定要合理安排保全线路。第三,财产保全过程要根据情况进行必要的决策,整个财产保全过程突发事件比较多,比如保全的过程中发现被告的财产超过了保全的额度,这个时候就需要取舍,哪些要,哪些不要。还有有时不见得必须是有钱的账户才采取查封措施,有时对于被告比较重要的账户,比如基本户、贷款户,对其进行查封也会促使被告尽快与租赁公司进行和解,以期快速解决问题。

2. 重点关注财产线索——应收账款

下面想重点说一下应收账款这个财产线索,这也是笔者在处理融资租赁风险项目中发现取得回款最主要的途径,对于应收账款我曾经专门写过一篇文章《应收账款:融资租赁诉讼中应重点关注的财产线索》,大家有兴趣可以看一看。为什么重点关注应收账款呢,首先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应收账款是比较常见的增信措施。其次,应收账款在资产处置中不像房产、银行存款属于浮在水面的财产线索,一般公司尤其网红项目,经过几轮被诉之后,银行账户、房产基本都被查封没了,比如有些房产被查封20多轮,我们还遇到过同一处房产同一天时间4家法院去查封。此时只有应收账款还可能存在未被查封的情况。比如很多金融机构也踩雷的项目——中科建,涉诉信息700多个,失信信息也将近100多处,银行账户、对外投资、房地产估计都被查封了多轮,这个时候我们就通过应收账款取得了350万左右的回款。所以建议大家一定要重视应收账款,平时多积累相关财产线索,增信措施中将应收账款质押做实。

五、判决or调解

根据个人的经验,凡是取得回款的项目,尤其是款项全部收回的项目基本都是调解结案的。

1.诉讼不是目的,回款才是目的,诉讼不是要一下子把客户诉死,诉讼目的是要以诉促谈,通过诉讼把客户重新来回谈判桌,通过诉讼取得更好地谈判筹码。

2.调解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示,对于律师费或保险费等诉求可以得到法院的确认,目前部分法院判决对于保险费和律师费支持的很少或者仅部分支持,但是如果双方调解结案则相应的费用都可以写到调解书中,部分项目我们还要求被告承担了差旅费。

3.对于租赁法律关系,部分项目可能由于租赁物存在问题租赁关系存在被认定为借贷的风险。但是如果双方调解结案,那么调解书仅双方确认总的债权金额及对应的还款计划,回避相应的法律关系,一般法院也不会予以深究。

所以个人是比较推崇调解结案,通过诉讼以诉促谈,没必要弄得两败俱伤,打到底。

六、谈谈网红和暴雷项目的处置经验

最近网红、暴雷的项目比较多,金融行业处在了踩雷高发期,可谓“险象环生,处处是坑”。笔者个人接触过的暴雷项目有东旭、渤钢、凯迪、海航、永泰、大连机床、方正、中城投、中科建、南京丰盛、宏图三胞,基本市面上比较有名的项目都参与处理过。对于网红项目,笔者的经验如下:

1. 先下手为强

比如东旭项目,我们就是因为动手早,在东旭没有出事的时候果断采取了诉讼措施,通过财产保全远程查控被告银行存款1亿元,后来经过双方协商,和解结案,1.9亿元的债权全部提前收回。

2.做好甲方到乙方的心态转变

租赁公司一般是资金的提供方,所以大家平时可能做甲方比较多,尤其给客户放款或项目尽调时,客户一般都是好好招待,但是在催收的过程中,尤其是暴雷项目的清收时,由于客户负债太多,根本就还不上,所以他也不想还了,这个时候就看谁平时与客户关系好,谁能把自己放低,及时转变态度,做到动之以理晓之以情,积极与而客户进行谈判,不厌其烦地去沟通。平时多与客户沟通,我们曾经做过一个项目,被告已经被将近20家银行起诉,但是由于公司资产人员与客户关系较好,最后被告积极配合公司起诉,还提供了大约30条其他债权人不掌握的应收账款的财产线索。

3.要做到适当取舍

对于这种暴雷的项目,要降低心理预期,对于租赁公司的债权包括租赁本金、租赁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能舍则舍,租赁期限适当展期,还款期限予以延长,罚息等能免就免,用时间换空间,争取尽快取得司法确认的文书,通过谈判尽快促进案件进展。

七、租赁公司资产处置人员应当具备的素质和能力

1.租赁公司资产处置人员(含诉讼法务)应当被视为前台

租赁公司资产处置人员(含诉讼法务)应当被视为前台人员,这也是我一直坚持的观点,每一次不良资产项目的处置都是一个与客户斗志斗勇以及需要充分调动各方面资源的过程,其难度绝不要与做成一单融资租赁交易,一个租赁项目出现逾期后资产处置人员通过催收、诉讼资产处置全部回收欠款的难度要远远大于当时给客户放款。真的是需要一点点地往回要,并且由于租赁公司做全国业务,客户的财产线索又遍布全国各地,导致资产处置人员需要经常出差,2019年我出差就达到了110天,辛苦程度不亚于前台业务人员。所以一直坚持认为资产处置人员应当被视为公司前台人员,资产清收应当实现多劳多得。

2.过硬的专业能力

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学知识,比如对于物权法、担保法、破产法等相关的法律要熟悉,对于法院的诉讼审判程序要了解。要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能够看懂公司的财务报表,尤其是有些项目的被告可能是上市公司,那么应该看懂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从中发现财产线索。

3.谈判能力、判断能力、灵活的处理思路

“小的风险项目可以通过催收解决,而大的风险项目是通过谈判解决的”,所以要求资产处置人员要具备很强的谈判能力,如何与客户进行沟通,什么时候严厉,什么时候吓唬,什么时候又要换位思考,告诉客户我们提出的和解方案都是为了客户着想。

判断能力,比如财产保全时要判断哪些财产进行保全,哪些财产要放弃掉,和解时要判断被告给出的和解方案能否进一步优化。

灵活的处置思路,要根据风险项目不同的特点,充分发散思维,寻找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也就是头脑一定要灵活,无论什么不良项目都要相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4.丰富的资源和渠道积累

在风险项目处置过程中,我认为是“资源为王,渠道为王”,这也是大家要积极积累的。主要的资源和渠道如下:

第一,是司法资源,尤其是公司诉讼管辖地的法院的司法资源要注意积累,比如我个人所在的公司都立足在天津,那么我对于天津的高院、天津一、二、三中院以及滨海新区法院等审理融资租赁案件比较多的法院,至少要熟悉其工作的思路,注重相应的积累。

第二,由于租赁公司是做全国业务的,大家的眼界也要辐射全国,多积累外地的资源,比如有些机构是专门提供财产线索的、有些机构对于京东网上拍卖比较熟悉,有的机构对于车辆的回收比较熟悉,这些资源大家也要多积累,平时多认识人,争取做到国内任何一个地方遇到问题都能找到解决的人。

第三,就是对于租赁物的处置,很多租赁公司之所以无法处置租赁物就是因为渠道有限,不是相关行业的人,所以风险处置人员也应当根据公司主营业务的方向积极积累相关行业领域的资源。

5.丰富的处置经验以及总结积累的能力

要有丰富的处置经验同时要不断地进行总结积累,比如租赁物的处置就是一个难题,尤其在破产的时候,租赁公司租赁物是否取回是个两难的问题。放弃租赁所有权吧,不合规,尤其对于央国企租赁公司还会被扣上国有资产流失的罪名。取回吧,相应的成本太高,需要评估确定租赁物的价值,还有租赁物取回的运输仓储成本都很高。那么我们之前的经验很多在破产时就委托破产管理人进行处置,因为我们认为破产管理人代表法院,其处分租赁物的价值一般是公允的,所以委托破产管理人直接处置无论价值多与少都符合合规的要求,也解决了租赁物的棘手问题,这些就是风险项目处置的一些实战经验。大家可以平时多注重积累,举一反三。